有网友在评论区留言,他是内蒙古包头市某央企子弟学校划转地方学校的教师,2024年11月办理退休,让谈感到非常吃惊的是,养老金计发通知单里计算的养老金,比所在学校,一直在地方学校工作,同工龄、同职称、同年同月退休的老师,每月低了2510元。
其实像这位网友的类似的情况并不是个例,在全国多数地区都存在。除了企业子弟校的划转地方学校的老师以外,企业医院划转地方医院的医生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我家附近有一所由央企医院,整体划转地方医院,医院升级为地方三甲医院,原企业医院的副主任医生,与同等条件的地方三甲医院的主任医生相比,养老金也相差了好几千元。
按照中央相关部门的规定,在国企央企改革过程中,为了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的压力,实现减员增效的目标,将国有企业或是央企所属的学校,医院等整体划归地方管理,划归地方以后,学校老师由企业职工转变地方学校编制内的教师,成为地方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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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划转文件的规定,从国有企业子弟校划转地方学以后,确保教师的工资比低于地方学校的同类人员,从国有企业子弟校划转地方学校以后,教师的工资低于地方学校同类人员的,差额部分有企业补贴,这是国办发(2004)9号文件的规定。
国办发(2004)9号文件是在2004年发布的,这对确保企业子弟校教师划归地方以后,安心从事教育工作起到积极的的作用。那时由于国有企业已经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划归地方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还没有开始实施,所以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退休后,仍然是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样,按照老办法办理退休。
2014年,根据国发(2015)2号文件,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办理退休的工作人员,包括从国有企业子弟校划转地方学校的教师,也是按照原来的规定老办法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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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参加工作,实施后办理退休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子弟校划归地方学校的教师,养老金按照人社部发(2015)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十年过渡期的退休中人,养老金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计算,保低限高;十年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养老金按照新办法计算。
由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从1992年开始实施的。国有企业子弟校的教师,作为国有企业的职工,也要像其他职工一样,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1992之后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2014年10月正式开始实施后,从企业子弟校划转到地方学校的教师,在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要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划转之后到2014年9月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14年之前在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在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要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而一直在地方学校工作的教师,2014年9月之前的工作年限全部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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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时,一直在地方学校工作的人,由于视同缴费年限高于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要单独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由国有企业子弟校划转地方的学校的教师,由于在2014之前在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只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除了计算基础养老金以外,还要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视同缴费年限要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由于计算办法的原因,每一年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要高于每一年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产生的过渡性养老金与实际缴费年限产生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就是国有企业子弟校划归地方学校教师,和一直在地方学校工作同等条件养老金的低原因。
综上所述,从央企子弟校划转到地方学校的教师,退休时养老金低于一直在地方学校工作的教师,主要原因就是2014年9月之前在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只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产生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之间的差额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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