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教育厅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教学工作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进一步规范课时基准,保障开齐开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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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标准》明确,海南省中小学专任教师以本专业学科(以教师资格证书认定的任教学科为准)教学为主,周教学工作量应当达到相应标准。其中,小学普通专任教师周教学课时数为12课时以上;中学普通专任教师周教学课时数为10课时以上;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周教学课时数为12课时以上;幼儿园专任教师每周带班时间为2.5天以上(一个连续的半日活动为0.5天)。
学校学科教师配备不足时,可根据学科结构、教师资格证、教育教学能力及岗位设置等情况,安排专任教师跨学科、跨年级或跨学段教学。被安排承担此类教学任务的教师,其周教学课时数为普通专任教师周教学课时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对于跨学科教学的教师,本学科的教学课时数为本人周教学课时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指导标准》要求,各地各校要根据教学工作量标准安排教师课务,把教师的工作量与绩效工资挂钩,体现多劳多酬、优绩优酬的原则,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同时,教学工作量与教师职称评聘挂钩,不在教学一线上课、达不到规定教学工作量的教师不予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指导标准》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教学工作量指导标准
为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科学衡量中小学教师教学工作量等工作业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琼编〔2021〕43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有关工作的通知》(琼教基〔2022〕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中小学教师教学工作量等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省市县(区)研训机构(教研培训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电化教育机构、考试命题机构)、校外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社区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未移交地方管理的驻琼部队中小学(幼儿园)、残疾人康复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在职在岗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中小学校专任教师周教学工作量标准
专任教师岗位工作量标准以周教学课时数为主要内容进行计算。教学工作量计为课时数。其中,幼儿园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为完整的半日活动,小学每课时教学时间为35—40分钟,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每课时教学时间为40—45分钟。
(一)中小学专任教师以本专业学科(以教师资格证书认定的任教学科为准)教学为主,周教学工作量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1.小学普通专任教师周教学课时数为12课时以上。
2.中学普通专任教师周教学课时数为10课时以上。
3.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周教学课时数为12课时以上。
4.幼儿园专任教师每周带班时间为2.5天以上(一个连续的半日活动为0.5天,下同)。
5.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的团体活动周教学课时数为普通专任教师周教学课时数的一半以上,并每学年面向师生和家长开展的各类心理健康咨询和辅导活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等相关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50小时。
6.学校学科教师配备不足时,可根据学科结构、教师资格证、教育教学能力及岗位设置等情况,安排专任教师跨学科、跨年级或跨学段教学。被安排承担此类教学任务的教师,其周教学课时数为普通专任教师周教学课时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对于跨学科教学的教师,本学科的教学课时数为本人周教学课时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7.为鼓励中小学落实实验教学任务,对没有配备专职实验管理员学校的小学科学和中学物理、化学、生物学科专任教师的每节实验课按1.25课时折算教学课时量。
8.专门学校教师的管教执勤工作按1小时折算1课时。
(二)兼任学校管理职务的专任教师周教学工作量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1.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校长周教学课时数不少于2—4课时,其他校级领导周教学课时数不少于3—6课时;小学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校长周教学课时数不少于3—5课时,其他校级领导周教学课时数不少于4—7课时;幼儿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园长每周入班观察指导时间不少于0.5—1天,副园长每周入班观察指导时间不少于1—1.5天。
2.兼任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层干部的教师周教学课时数为普通专任教师周教学课时数的一半以上;兼任幼儿园中层干部的教师每周入班观察指导时间为2天以上。
3.兼任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年级长的教师周教学课时数为普通专任教师周教学课时数的一半以上。
4.兼任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科教研组长,兼任团队日常训练、网络管理的专任教师,承担教务处、德育处工作的专任教师,承担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累计3年以上的专任教师(含干事),其周教学课时数为普通专任教师周教学课时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研训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教学工作量标准
研训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外,参加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的,还需满足以下周教学工作量标准。
(一)中小学(中等职业)教研员到学校讲授示范课、公开课,每学期省级教研员不少于2次,市县(区)教研员不少于4次;组织研究课、开展听评课和说课活动,每学期省级教研员不少于20节,市县(区)教研员不少于30节。幼教教研员入园观察指导,每学期省级幼教教研员不少于5天,市县(区)级幼教教研员不少于7.5天。各级教研员每年在全省或市县(区)范围内作专题讲座(培训)不少于2次。
(二)省级电教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期到学校或线上开展示范课、公开课、讲座不少于2次,原则上到学校开展的次数不少于1次;入校调研指导每学期累计不少于10次;听评课每学期累计不少于10节。市县(区)电教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期到学校开展示范课、公开课、讲座不少于4次;入校调研指导每学期累计不少于20次,听评课每学期不少于20节。
(三)考试命题的学科秘书入闱命题工作天数折算为教学工作量。其中,参加入闱考试命题按6课时/天折算为教学工作量;参加入闱考试评卷按4课时/天折算为教学工作量;参加监印、巡考、录取等考务工作按2课时/天折算为教学工作量;参加本专业有关的调研、讲座按4课时/天折算为教学工作量。原则上学科秘书的教学工作量每年累计不少于350课时。
(四)担任校外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社区教育机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任(院长)周教学课时数为2—4课时,其他副职领导周教学课时数为3—6课时;兼任中层干部的教师周教学课时数为5—7课时;专任教师周教学课时数为8课时以上。
四、有关要求
(一)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省属学校应根据本地本校实际,在省定最低教学工作量标准上,合理制定本市县、本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细则,明确教学工作量上限要求,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师教学工作量标准指导和督促各学校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二)各学校要结合学段、学科和班级学生数以及教师所承担的备课、批改作业、指导教学活动和学校分配的其他工作等,确定教师周教学工作量,但不得少于省定及市县定的最低周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实行公示制,各学校要定期将教师教学工作量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三)教学工作量与教师职称评聘挂钩。专任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必须达到省定及市县定的最低周教学工作量,教师个人工作量不低于学校同一学段平均工作量;任教学科须与所申报职称保持一致。不在教学一线上课、达不到规定教学工作量的教师不予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工作量根据其具体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由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合理确定。
(四)各学校要根据教学工作量标准安排教师课务,把教师的工作量与绩效工资挂钩,体现多劳多酬、优绩优酬的原则,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对达不到规定教学工作量的教师,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无特殊原因,工作量不足,又拒不接受学校分配其他工作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本指导标准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文件为准。《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行)〉与〈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校教师配备指导比例(试行)〉的通知》(琼教师〔2015〕11号)废止。
名词解释
1.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指为满足学校开齐课程、开足课时需要所核定的教师工作量,以周教学课时数为主要内容进行计算。
2.兼任学校中层干部的教师:指由市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册的学校内设机构管理正副职。省属幼儿园中层以幼儿园的任命为准。
3.兼任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的教师:指在承担本学科教学任务的同时,兼职负责学校兴趣社团日常训练和管理工作的专任教师,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制定训练计划、组织日常训练、教授专业技能、带队外出参赛(展演)等。
4.兼任学校网络管理的教师:指在承担本学科教学任务的同时,兼职负责维护和管理整个校园网络与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专任教师。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学校网络系统维护、服务器与系统管理、终端设备支持、网络安全与数据管理等。
5.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一半以上”含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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