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来,无论走进哪一家基层法院,公众很大概率会看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朴实而亲切的标语,但我们发现,把标语挂上墙容易,落地成为切实的行动,并不是总是那么容易。
2024年10月,泉州市惠安县辋川镇的村民贺晓阳(化名)、贺朝阳(化名)兄弟,和邻居贺木龙(化名)因邻里琐事发生肢体冲突。
在某些违反常规的操作下,此事却逐步升级为刑事案件,最终贺朝阳、贺晓阳两兄弟分别被判十一个月和十个月——贺晓阳与贺朝阳被判刑的核心证据,是公安机关对贺龙木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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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晓阳与贺朝阳在获知鉴定意见初始,便提出异议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不被准许,但令人吃惊和失望的是——惠安县和泉州市两级法院对程序正义的漠视,在惠安法院的该案一审中,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引起辩方巨大异议,但该案合议庭却不同意辩护人提出的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出庭的申请。
2026年2月2日,贺晓阳家属邀请在某省公安厅从事了40年法医工作的资深法医李树民老先生作为专家证人,并向法官申请李树民老先生作为专家证人出庭。
2月6日,泉州中院法官以所谓“合议庭决定”的名义,拒绝接受专家证人出庭发表专门性意见——三天后的2月9日,本案将在泉州中院二审开庭,令贺晓阳家属和律师完全不能理解的是,泉州中院法官仍延续惠安县法院的决定,不允许专家证人出庭。
贺晓阳的律师表示,两级法院拒绝专家证人出庭,事实上系统性地剥夺了贺晓阳自我辩护的绝大部分空间——程序不正义,势必带来结果的不正义,最终很可能导致本不复杂的案件极可能成为未来长期信访的疑难案件。
一、令人生疑的鉴定意见:
得到“粉碎性骨折”诊断第二天后,他出院了
2024年10月的辋川镇这起互殴事件发生后,大家原本都认为是普通的邻里冲突。
据贺晓阳一方的说法,发生肢体冲突时,贺木龙先转身到其家附属间里拿出一根钢管出来,对贺朝阳的左腿打下去,贺朝阳则拿起地上一块石板条砸向贺龙木,贺龙木又拿该钢管追着贺朝阳,欲打贺朝阳,后二人均摔倒在地,贺龙木可能摔倒时鼻部着地受伤,贺龙木爬起来又持铁棍朝贺朝阳头上砸去,被贺晓阳夺下,之后,贺朝阳与贺龙木扭打在一起。最终,二人被现场其他人员拉劝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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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木龙很快住进医院,但贺木龙在惠安县医院住院后,连续4次检验,每次诊断意见一次比一次严重,在医院第一次诊断(CT)是“左侧鼻骨骨质扭曲”,但经十多天治疗和伤情恢复后,贺龙木的鼻伤不减轻反而加重,终于在2024年10月28日检查出“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严重违背医学常理。
惠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正是基于这个“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的诊断,将伤情鉴定成为轻伤二级,该诊断意见明显这与前三次影像学报告矛盾,但惠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2025]8号鉴定书对此没有任何解释。
法医李树民认为,《鉴定意见书》载:“2024-10-17惠安县医院头颅CT影像片电子档、2024-10-18及2024-10-25示:左侧鼻骨骨折。阅其2024-10-28惠安县医院头颅CT影像片电子档示: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说明贺龙木入院后作了四次同样的头颅CT检查,前三次均未发现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而只有伤后11天进行第四次头颅检查报告“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与前三次影像学报告矛盾,《鉴定意见书》对此没有任何解释;而阅片只是照抄影像学检查报告,没有鉴定人的观察陈述,鉴定意见不严谨、不规范。
贺晓阳在取保期间,亦多次向骨科医生、专业法医询问贺龙木的“左侧鼻骨骨质扭曲”诊断的形成过程是否符合法医学规范,均被告知可能不属于“粉碎性骨折”。
贺晓阳请教的专家意见是,根据这份轻伤二级鉴定意见,依据是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该诊断是摘录自病历,病历又是根据CT检查报告查看的结果。但无论是医院还是办案机关委托的法医,对鼻骨粉碎性骨折的诊断和解释均存在前后不一和矛盾,无法自圆其说,且是采用事后打补丁进行强行解释。被鉴定人的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是后期检查后才诊断,而非在受伤就医时诊断的。鼻骨两处凹陷能否算粉碎性骨折本身亦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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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是,从惠安县公安局、惠安县人民检察院到惠安县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办案机关一再拒绝贺晓阳或辩护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惠安县法院更是不允许贺晓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出庭的申请。
对此,贺晓阳的辩护律师深表遗憾————在没有鉴定人、没有专家证人在场作证的情况下,由学习法学背景而非医学、法医背景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被告人来审查证据,质证法医鉴定报告,岂非盲人摸象吗?
贺晓阳甚至认为,贺龙木的鼻骨骨折是否被贺朝阳殴打所致,该事实本身也存疑。
二、问题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害人开出八十万元的高额赔偿要求
正是基于惠安县公安局的这份疑点重重的轻伤二级鉴定意见,邻里互殴升级为刑事案件,被害人贺木龙开启雷厉风行的“索赔行动”。
贺晓阳、贺朝阳为化解矛盾,提出赔偿贺木龙15万元的方案,但贺木龙提出合计80万元的赔偿要求,在如此天价赔偿要求面前,一般家庭根本难以承受。惠安县公安局迅速按刑事案件办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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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之后,警方电话通知贺晓阳兄长贺朝阳到案——对此,辩护律师认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
刑事立案后,贺晓阳的第一次被传唤的时间达到24个小时,警方称是为避免邻里矛盾激化,但贺晓阳认为,办案机关的说法难以成立,传唤24小时本身有变相羁押的嫌疑。
更让贺晓阳心意难平的是,贺晓阳告诉家人,民警对贺晓阳和贺朝阳制作笔录时,存在错误引导。虽然贺朝阳承认与贺龙木互殴,但笔录夸大贺朝阳的殴打事实,甚至捏造对贺木龙面部进行攻击的事实。
且贺木龙的笔录对其殴打他人以及其持械攻击的事实避重就轻。因现场监控没有完整拍摄双方冲突过程,所以监控无法反映整个案发过程。由此导致双方对发生冲突的具体过程和细节产生分歧。
原本,这类常见的邻里纠纷导致的冲突,通过属地派出所治安调解程序都可以处理,即便不谈各让一尺这种本是邻里相处的传统美德,本来也应该通过公正的刑事司法程序,达成修复社会关系,定分止争的目标。
据熟悉当地情况的人士介绍,贺木龙说不上有特殊背景,该案所以出现诸多扭曲,与基层司法机关“以闹分配、看人下判”的不良风气有关。
但站在更高站位上,泉州市两级法院拒绝重启有疑问的法医鉴定、拒绝专家证人出庭的做法,对于公正司法、定分止争的目标,不说南辕北辙,至少是颟顸懈怠——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讳疾忌医,根子上是怠于行使职责,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毫无认同感和责任感。
贺晓阳多次对家人和法院、检察院表示,自己并非不愿意承担责任,但对明显存在问题的法医鉴定,多个公权力机关一味推诿,拒绝重新启动鉴定,“如果能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法医机构重启鉴定,哪怕是结果对我不利,我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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