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5万)、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5万)、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3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400万/200万),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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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苏义飞: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尚无规定。
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1340页:“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主管、管理、经手的单位资金。“他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等单位。
资金不等于现金,出借承兑汇票或者其他票据给他人的,也属于挪用资金。
第1341页: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与一般违法活动,从实践上看,主要是用于赌博、走私、行贿、嫖娼等。
公司管理者决定或者同意用公司资金为没有支付能力的员工垫付救灾、医疗等费用,不成立挪用资金罪。
检察日报:坚持“一体化关系”原则 彰显“经济纠纷”出罪功能:在办理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职务类犯罪案件过程中,行为人往往会提出“公司欠我工资”“公司不给我报销费用或支付业务提成”等“经济纠纷”方面的辩解,作为其占用单位资金的正当化事由,以否定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不可否认,行为人与其所在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经济纠纷”会对案件定性以及犯罪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甚至关乎罪与非罪的判断。因此,在“经济纠纷”语境下,应当围绕“经济纠纷”的真实与否,以及该“经济纠纷”是否达到影响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程度等方面分析其出罪功能,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坚持“一体化关系”判断原则,合理彰显“经济纠纷”的出罪功能,从而实现实质化评价。
所谓“一体化关系”判断原则,是指在认定“经济纠纷”对案件的影响时,应看行为人占用单位资金与“经济纠纷”之间是否存在“一体化关系”,即行为人出于私力救济解决“经济纠纷”目的而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公司相当的财产。换言之,“经济纠纷”是否真的是引发行为人占用单位资金的直接原因,如果是,二者之间就存在“一体化”的紧密联系;反之,二者之间没有内在关联,只能认定所谓“经济纠纷”仅仅是行为人意图出罪的一种托词。
[第1664号]王某被诉挪用资金案-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王某对A律所享有相当甚至更大的债权,其公开且非暴力的自力维权行为系事出有因,并不严重背离社会伦理与朴素正义,不宜作为犯罪行为论处。要求王某在既有债权已然无法得到实现的情况下,继续将应收款项交付给A律所,然后再诉诸时间漫长且成本较高的诉讼途径,而不准其“单方抵顶”,否则即作为犯罪行为予以打击,未免有失妥当、合理。
(2026年)最高检典型案例: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立案监督案:甲与乙之间确存投资纠纷,甲最终将约定股权转让给某基金公司,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甲所占有的500余万元系涉案股权在某基金公司受让前所对应的未分配利润,亦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024年)罗某挪用资金案-多次挪用同笔款项且归还行为的犯罪数额认定:对于行为人多次反复挪用本单位同一笔资金且每次使用后均归还的,犯罪数额以单次挪用的最高金额认定,不累计计算;反复挪用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023年)挪用资金办理银行卡是否属于进行营利活动:挪用资金作为办卡的资金证明,虽不能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但使用该卡可以获得投资理财的优惠利益,使用该卡投资理财获取利益的行为可视为营利活动,办理该卡的行为是营利活动的向前延伸,可以参照挪用资金验资认定为“进行营利活动 ”。
(2023年)合理运作企业资金和挪用资金的界分:挪用资金罪保护的是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指向的是侵害公司权益、牟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办理挪用资金案件,不应仅审查行为是否具有挪用资金的形式要件,而应对行为正当性及是否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进行实质性审查。行为人将企业资金转入他人账户,虽然在形式上具有“资金从单位到个人的流转过程”,但是,如果无论从其运作资金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抑或行为结果上看,行为人运作资金是为“盘活”企业资金,保障合伙企业权益的,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2023年)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刑法规定的“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属于一种持续行为,不因被害人报案而中断。即只要行为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该行为持续的时间超过三个月即构成本罪。
(2023年)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挪用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资金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业主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刑法》中的“其他单位”。业主委员会账户内资金属于挪用资金罪中“本单位资金”。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业主委员会账户内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同时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2024年)张某国挪用资金案 -公司负责人使用自己个人账户流转公司资金的司法认定:对于公司负责人使用个人账户流转公司资金,如果账户内个人资金和公司资金混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的系“本单位资金”的,依法不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第1394号】挪用资金罪两个量刑档次中的"数额较大"是否适用同一数额认定标准: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不退还”与“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中的数额标准并不相同。由于司法解释规定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按照挪用公款罪的二倍执行,那么作为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不退还”这一法定刑升格条件的起点,也应当是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公款不退还”这一法定刑升格条件起点数额的二倍。由于“挪用公款不退还”的起点数额为100万元,故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起点应当是200万元。本案被告人曾某挪用资金10.5万元未退还,不符合“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标准,只能认定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量刑。
【第333号】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借用村集体资金或者将村集体资金借给他人使用的,能否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村民委员会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单位”,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382号】彩票销售人员不交纳投注金购买彩票并且事后无力偿付购买彩票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利用承包经营福利彩票投注站、销售福利彩票的职务便利,不交纳投注金购买彩票的行为,与直接挪用福利彩票投注站的资金购买彩票,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可视为挪用本单位资金购买彩票,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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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牟取个人利益的。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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