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招聘入职:2021年10月20日,A公司发招聘公告,要求专科及以上学历。杨某通过第三方入职,在《招收劳动合同制职工登记表》填学历为大专,毕业院校某大学。
合同签订:2022年3月30日,双方签《劳动合同书》,杨某保证提供信息真实合法;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约定,员工欺诈致合同无效,公司有权解除合同。2023年3月30日,双方续签5年合同。
学历核实:2024年7月24日,A公司向某理工大学发函核实杨某学历;11月26日,该校复函无杨某该专业三年制专科毕业信息。
解除合同:2025年1月9日,A公司以杨某社招学历与实际不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A公司于2025年1月9日解除与杨某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
法院审理
(一)一审判决
法院观点:A公司招聘明确要求专科以上学历,学历是录用重要因素。杨某应聘时填某大学专科学历,因证书被质疑,公司发函核实,校方复函无此人。杨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求学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公司解除合同合法。
判决结果:确认A公司与杨某劳动合同关系于2025年1月9日解除。
(二)二审判决
上诉理由:杨某称入职告知学信网查不到信息,公司仍签续签合同,认可其任职资格;2024年7月16日取得新学历,公司基于此签就业协议,视为放弃原学历异议权。
法院观点:
举证责任:A公司招聘设专科以上学历条件,杨某应聘应保证满足,其在登记表填学历并承诺信息真实合法,应承担举证责任。学信网无信息、校方复函、鉴定机构退案,一审举证责任分配正确。
入职告知:杨某称入职告知学信网情况无证据证实。
续签合同:续签不意味公司认可其任职资格,学历是建立劳动关系重要考量,合同效力基于订立时事实判断。
新学历效力:后续取得新学历不能消除入职欺诈效力瑕疵,签署就业协议不能消除学历瑕疵争议,缺乏法律依据。
解除合法:依据招聘条件及合同约定,A公司解除合同合法。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日期2026年1月12日。
案号(2025)青01民终3440号。
实务要点
欺诈入职合同效力判断:劳动合同效力基于订立时事实判断,员工入职学历造假构成欺诈,后续取得真学历不能消除原欺诈行为和效力瑕疵。
续签合同与欺诈豁免:用人单位续签合同通常基于工作表现,不代表知晓并认可入职学历造假,除非员工证明单位明知仍录用或续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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