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执行法院判决,全力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2026年2月3日,绵阳公安交警直属一大队将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4名危险驾驶罪涉案人员,集中送绵阳市看守所执行拘役。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这4人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1个月至3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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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驾驶人因醉驾获刑后被送往看守所
2025年10月14日0时,党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经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科学城大桥(涪江二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党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5年10月13日凌晨1时许,汪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世纪城出发欲驶往绵阳市高新区石桥铺,当行至城区安昌河大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汪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5年9月18日凌晨1时许,严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绵阳市科技城新区上马新村出发驶往绵阳市城区圣水南街,当行至城区一环路西山立交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严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5年10月27日凌晨1时许,余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新城华府出发欲驶往绵阳市涪城区御营坝,当行至绵阳市涪城区滨河南路东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余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 许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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