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以更细化的操作规则、更灵活的优惠享受方式,为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送上 “减税大礼包”,让税收政策既守公平底线,又显便民温度。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有哪些变化?
一、自然人办税:起征点上调 + 申报更便捷,负担大幅减轻
1、按次纳税起征点翻倍,小额交易免税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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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500 元,2026 年起正式上调至 1000 元。这意味着自然人偶尔发生的小额应税交易(如临时提供劳务、出售小额物品等),只要单次销售额不超过 1000 元,即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覆盖更多日常交易场景。
2、6类特定情形享 “月10万” 高起征点,持续经营更省心
针对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通过平台提供服务等具有持续经营特征的交易,政策明确了 6 类适用 “月销售额 10 万元” 起征点的情形,包括:
l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租按月分摊计算);
l平台从业人员取得服务收入(由平台代办申报);
l销售报废产品(通过 “反向开票” 模式);
l保险、证券、旅游行业代理人取得佣金收入;
l持有2025年8月8日后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等取得的利息(按月分摊)。
l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情形需将当月全部应税销售额 “打包” 核算,避免拆分享受优惠,既保证公平,又能让纳税人充分享受高起征点红利。
例如:自然人当月出租不动产分摊租金1万元+咨询服务收入1万元,合计2万元未达10万起征点,可全额免税;若合计销售额超10万元,则按全额计税。
3、申报方式简化,少跑弯路更省心
为解决自然人流动性强、办税不便的问题,政策推出 “代开即申报”“扣缴即申报” 双重便利模式:
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税款,无需额外申报;
有扣缴义务人的(如支付报酬的企业),由扣缴义务人代缴税款,视为完成申报;
仅当未代开发票、也无扣缴义务人时,才需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汇总申报当年未缴税款,最大程度减少自然人自行申报频次。
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优惠灵活享,经营决策更自主
1.可选择性放弃免税,满足下游抵扣需求
增值税实行 “环环抵扣” 机制,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因下游客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此前需放弃全部免税优惠。新政策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可选择 “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 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用发票,单笔放弃不影响其他交易继续享受免税。
例如:某小规模企业当月有两笔业务,一笔需为客户开具专用发票,可单独放弃该笔免税,另一笔仍能享受免税优惠,兼顾业务需求与减税利益。
2.1%征收率政策延续,放弃减税更灵活
适用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同样可选择全部或部分交易放弃减税,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无需担心 “一旦放弃,36个月不得享受” 的限制(政策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除外),让企业根据经营实际灵活调整。
三、政策核心亮点:公平与效率兼顾,落实精准有力
此次征管公告的出台,既延续了此前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口径,又针对实践中的痛点优化调整:一方面通过提高起征点、简化申报流程,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和税负;另一方面通过明确 “打包核算”“禁止拆分优惠” 等规则,防范税收风险,维护税收公平。税务部门以 “精细化征管 + 人性化服务”,推动增值税法落地生根,让不同类型纳税人都能清晰知晓政策、便捷享受优惠,为市场主体发展注入更强劲的政策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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