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子在客房安装隐藏摄像头被抓!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2月3日发布警情通报其在接群众报警称客房有隐藏摄像头后,迅速到场处置,经连夜侦查,于2月3日晚在外地抓获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男,23岁)、刘某(男,26岁)。
经查,董某某、刘某借入住该民宿之机,将自制拍摄装置安装在客房空调管道内,用于偷拍他人隐私。经全面调查,二人与民宿经营者不存在利益关联,无共谋行为。目前,涉案设备及存储内容均已依法扣押固定证据,暂未发现视频外传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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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在前述案件中,董某某、刘某在民宿安装偷拍装置的行为可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根据刑法规定,本罪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构成本罪,首先要求行为人使用的是窃听、窃照的专用器材。
所谓“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指具有窃听、窃照功能,并专门用于窃听、窃照活动的器材,如专用于窃听、窃照的窃听器、微型录音机、微型照相机等。前述案件中的董某某、刘某二人自制的拍摄装置就属于该范畴。
要构成本罪,还要求存在“严重后果”。具体比如导致偷拍的内容被广泛传播、造成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等。在前述案件中,董某某、刘某进入他人民宿安装偷拍装置,其作案地点可能不止于本次报警的民宿,因此警方初步认定存在“严重后果”,将二人以前述罪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前述案件中,二人与民宿经营者与二人不存在利益关联,无共谋行为,因此民宿经营者不构成本罪。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宿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所经营、管理的场所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民宿经营者也需要对消费者被偷拍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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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还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首先,行为人若是在使用隐藏摄像头偷拍的情况下,还将偷拍的内容进行传播,则根据所传播的内容,以及其是否有牟利目的,可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
其次,若行为人通过隐藏摄像头拍摄的内容涉及他人敏感个人信息,比如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息等,或将其拍摄的他人隐私内容出售、传播给他人,则可进一步判断情节是否严重,进而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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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广大网友切勿以身试法。另外,广大网友外出住酒店、民宿等,也要保持警惕,对可能被安装偷拍装置的位置多留心、多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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