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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王才良律师)这里说的记者,并不仅仅是指持有记者证的人们,而包括没有记者证但也通过写文章对社会公共事务关注的人们。古人云,金钱不是万能,但无钱是万万不能。记者们要养家糊口,也得需要收入,收入的来源无非是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两种。前者是合法的,后者就要看看什么情况产生的比如投资、炒股的收入也应该是属于合法的财产性收入。
记者写稿来获得收入,属于劳动收入。这种劳动收入当中,又可以分为是从私款而来的与从公款而来的。
在媒体任职人员,通过写稿获得的单位发给的工资、稿酬、奖金之类的钱物,属于从公款获得的合法收入。如果再收相关单位的红包,那就属于非法收入。 其实公款也是无数人将私款交给了政府,政府再来发给体制内的那些记者。所以,靠公款养活的人应该明白纳税人是你的衣食父母,遗憾的是,这些人当中没有多少是明白这个道理的,这里也有发稿限制的问题,所以媒体在职人员当中上班混吃等死的人很多,并不完全是个人的原因。
如不在官办媒体任职而是写自媒体发文来践行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不因此赚钱的当然应当予以保护与鼓励。而以自媒体发文获取收入的,如果既没有占用公权,也没有坑蒙拐骗或侮辱诽谤他人,这种收入的获得同样具有合法性。
如果媒体或者自媒体发的文章不符合事实,构成侵权侵犯他人权利的,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的承担,并不以是否收了他人的钱为构成要件。
当下,由于官办媒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不足,自媒体的补充作用日益重要,这方面立法还是不足,从而导致舆论场的监管中简单粗暴的现象时有发生。从宪法和现有的法律来看,自媒体对社会现象的监督作用是应该肯定的。新冠肺炎疫情初发时,就是因为没有正确的对待“吹哨人”,结果导致应对失误,社会为之而买单,教训十分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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