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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日益普遍的今天,租金能否顺利收取关系到集体经济的健康运行。然而,若管理粗放、催收不及时,一笔看似清晰的债权也可能因“沉睡”过久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近期,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纠纷,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敲响了警钟。
一、 案情简介:一笔陈年旧账,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某某合作社将其名下的虾塘先后分两期出租给被告邓某经营。
- 第一期(2016-2018年):81亩,合同约定年租金95,904元,三年合计287,712元。
- 第二期(2019-2021年):42亩,合同约定年租金50,400元,三年合计151,200元。
双方对第二期租金无争议,邓某已付清。矛盾焦点在于第一期租金,特别是2018年度的款项。合作社诉称,邓某尚欠2018年租金22,520元未付。邓某则抗辩称,所有租金均已结清,且合作社主张的债权已超过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
庭审中,一份关键证据——由合作社盖章出具的《调账说明》显示,双方在2021年底曾对账务进行过调整。但该说明并未明确承认“欠款已清”,也未约定新的付款期限。
二、 法院判决:诉讼时效已过,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合作社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合作社承担。
法院的核心裁判理由是:原告主张的2018年度租金支付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诉讼时效应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为期三年。原告直至2025年8月才提起诉讼,其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2021年12月31日(时效届满前)曾向被告主张过该权利,导致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被告提出的时效抗辩成立,原告的债权已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
三、 郝小青律师解析:本案暴露的两大法律与管理风险
本案的结局令人惋惜,它清晰地揭示了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中普遍存在的两类风险:
风险一:债权管理的“致命伤”——诉讼时效意识淡漠
本案是诉讼时效制度发挥作用的典型例证。
- 法律规定:根据《民法总则》(本案适用)及《民法典》,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租金债权,自约定的付款日次日(2019年1月1日)起算时效。
-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可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行为而中断,并重新计算三年。本案中,尽管存在2021年的《调账说明》,但其内容模糊,未能构成“债务人同意履行”的清晰意思表示,也非债权人“提出请求”的直接证据。
- 律师提示:合作社在2021年对账时,本是中断时效、重新确认债权的黄金机会。若能在《调账说明》中明确载明欠款金额、还款计划,或直接让邓某出具欠条,本案结果将截然不同。权利不能“沉睡”,积极、有痕迹地主张是维系其生命力的关键。
风险二:财务管理的“糊涂账”——收支凭证不清、台账混乱
本案事实认定复杂,根源在于财务管理不规范。
- 支付主体混乱:多笔租金由案外人“孙某”、“陈某”代为支付,虽可能事出有因,但若无明确委托凭证,极易在后期对账时产生混淆和争议。
- 账目记载矛盾:原告自制的记账凭证、收据与被告的理解存在偏差,而关键的《调账说明》表述又不够清晰彻底,未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历史账目问题。
- 律师建议: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规范的资产出租台账,做到“一合同一档案”。所有租金收入,无论谁支付,均应及时开具统一收据并入账,确保凭证、账目、合同三者吻合。定期与承租方进行书面对账,共同签字盖章确认,是避免日后纠纷的最有效方法。
四、 郝小青律师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的实务建议
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村委会等)的警示:
- 设立债权管理台账:对所有对外承包、租赁合同建立履行跟踪表,明确记载每期应收款金额、付款截止日、实际收款日及催收情况。
- 建立分级催收机制:付款日临近前提醒,逾期后立即通过微信、短信、书面函件等多种方式催收,并务必保留催收证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对账。
- 财务规范是根基: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所有收支凭证齐全、账目清晰。涉及历史账务调整,必须形成由双方确认的、权利义务清晰的书面文件。
给承租农户的建议:
- 规范支付,保留凭证:支付租金尽量采用银行转账,备注用途。如由他人代付,应保留好委托付款的书面记录或让收款方出具收据时明确记载“代XX支付”。
- 配合对账,厘清事实:积极参与出租方组织的对账,对确认无误的结算结果共同签字。如对账目有异议,应及时书面提出,避免多年后各执一词。
- 了解时效,合理抗辩:如对方就多年前的账目提诉,应审查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但需注意,诚信履约是根本,诉讼时效是法律技术条款,不应作为恶意拖欠的“护身符”。
结语
本案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部分农村集体资产在“重出租、轻管理”模式下潜藏的风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对于集体经济组织而言,健全内部治理、规范财务管理、强化时效意识,不仅是维护集体利益的需要,更是实现乡村振兴背景下资产保值增值的必修课。对于农户而言,清晰履约、留痕沟通,亦是保障自身长期稳定经营权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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