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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李文华与第三人王建国系再婚夫妻,于1999年登记结婚。被告王雪系王建国与其前妻所生之女,与李文华无血缘关系。
2002年11月,王雪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总价约53.7万元。2003年1月,王雪以自己名义向乙银行申请按揭贷款42万元,贷款期限10年,并于2004年6月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
李文华主张:因夫妻二人年事已高,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故与王建国商议借用王雪名义购房,实际由夫妻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及全部月供,房屋也一直由其居住使用。王雪则否认存在借名买房合意,称其自18岁起创业,具备购房能力,一号房屋系其个人出资购买并用于办公兼居住。第三人王建国亦支持王雪的说法。
李文华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王雪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二、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文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李文华虽提交了部分银行存款凭证,证明其曾向王雪贷款账户存入款项,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或口头证据证明三方就“借名买房”达成合意。在房屋产权登记清晰、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均以王雪名义签署的情况下,仅凭出资行为不足以推翻物权登记效力。根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借名买房关系需以明确合意为基础,不能仅凭事后陈述或部分出资事实推定成立。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典型体现了“借名买房”纠纷中的核心难点:仅有出资,没有合意,难以确权。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钱是我出的,房子就该是我的”,但在法律上,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名合意(如书面协议、微信记录、证人证言等),仅凭还款记录或居住事实,法院通常不会支持确权请求。
给当事人的建议:
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务必签订书面协议;
保留完整资金流水、沟通记录;
尽量避免以他人名义购房,尤其是亲属之间,一旦关系破裂,维权极其困难。
作为专业房地产律师,我们处理过多起类似案件,深知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决定成败。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请务必在行动前咨询专业律师,避免“房财两空”。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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