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虚构与真实的边界,电子数据是现代司法的显微镜,它不创造事实,却能让精心掩盖的真相无处遁形。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托完整的微信证据链,依法认定案涉交易为虚假买卖,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闽清县赤峰某建筑公司通过第三人张某某与福建某石材公司签订《石材销售合同》,约定采购总价22万余元的石材。赤峰某建筑公司依据合同支付全部货款后,因未收到货物,遂以福建某石材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福建某石材公司则辩称,其已根据合同经办人张某某的明确指示,将收到的部分货款作为“退款”直接转回了张某某指定的账户,并因此认为该笔交易已处理完毕,故无需再行发货。该公司主张,赤峰某建筑公司所称的“未收到货”并非普通的合同违约,而是其经办人张某某利用该合同进行资金流转操作所导致的结果,案涉交易本质上是虚假买卖。
案件的关键转折在于张某某与福建某石材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清晰显示,张某某在磋商过程中明确提出“借资质”“多开发票”等要求。这些证据直接指向张某某意图利用该合同实现公司间的资金流转与票据套利。微信记录由此成为揭开表面合规合同下隐藏真实意图,证明了福建某石材公司“退款即履约”的操作逻辑,以及赤峰某建筑公司“付款即应收货”的商业期待,均是基于对这份虚假合同的不同侧面理解,其背后是张某某主导的、脱离真实货物交易的资金安排。
法院审理
合同系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经闽清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行为本质是通过赤峰某建筑公司的名义完成自身施工所需要的材料采购。赤峰某建筑公司的付款记录均由张某某转发确认,福建某石材公司收款后即按张某某的指令退回指定账户,形成资金闭环,该操作实际是通过虚假交易套取资金,案涉《石材销售合同》系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判决驳回赤峰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赤峰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已成为民事诉讼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其效力认定需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大核心要件。此案中,微信记录完整还原了虚假交易的磋商过程、款项流向和操作细节,与银行转账记录等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查清当事人虚构交易、套取资金的真实意图,厘清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法官提醒
该案为市场主体敲响警钟:一是商事交易中应规范代理行为,明确授权范围并留存书面授权文件,避免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争议引发纠纷;二是重视电子证据的留存与固定,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均需完整保存,必要时可通过公证等方式强化证据效力;三是坚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虚假交易套取资金、虚开发票,否则不仅相关民事行为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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