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书记员最后一次宣读起诉书,罪名被一一核准。刑法第四十八条的适用条件在此刻显得尤为具体——“罪行极其严重”。这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由完整证据链条锁定的客观事实。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生物检材,到作案工具上残留的指纹,再到侦查实验的复原结果,每一个细节都经过法庭的质证,形成了排他性的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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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体现了对生杀予夺权力的极度审慎。卷宗层层流转,承办人阅卷、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每一道程序都在反复检验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只有当证据确实、充分,且适用法律正确时,死刑裁定才会被最终签发。
辩护律师曾试图寻找从轻情节,但法律条文有着刚性边界。是否存在自首立功表现、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这些法定量刑情节在详实的证据面前逐一被排除。故意杀人罪或抢劫罪等重罪条款,其量刑幅度并不是模糊区间,而是基于犯罪手段、后果及主观恶性的精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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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执行或枪决的执行方式,由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机关依法实施。临刑前的验明正身,是对罪犯身份的最后一次确认,也是程序正义的最后一环。家属的会见权被依法保障,这既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让罪犯在生命尽头直面罪责。
刑罚的威慑力不仅在于执行,更在于程序的严密。从立案侦查到死刑执行,每一个环节都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严谨性确保了剥夺生命的决定不是草率的冲动,而是国家机器依法运转的必然结果。法律的牙齿不仅锋利,更有着不可撼动的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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