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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凭证,也是劳动者后续求职入职、办理社保公积金转移的关键材料,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并非“可选项”,而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
相关案例
张某入职高朋公司,担任法务部法律顾问岗位,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但高朋公司拒绝向张某开具离职证明。张某随后入职北京A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岗位,由于高朋公司始终拒绝向张某出具离职证明,导致A公司向张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张某再次通过新公司的面试,收到《员工录用通知书》而得到工作机会,但亦因迟迟不能提供离职证明而导致新公司最终向张某签发《不予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遂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出具离职证明之日止按照工资标准支付损害赔偿金。法院向北京A公司调查张某入职情况,公司回函予以确认,法院审理认为有证据证明高朋公司的行为确实给张某造成一定的损失,判高朋公司对张某补偿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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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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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启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无任何免责事由,即便双方因工资结算、工作交接等问题存在争议,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开具离职证明,双方的其他纠纷可通过合法途径另行解决,不能对抗离职证明的出具义务。
劳动者主张赔偿的核心要件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与劳动者的实际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劳动者需对实际损失进行举证。同时,劳动者也可以选择多元维权,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补开离职证明。
文启律师建议
离职时,若用人单位未主动出具离职证明,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催告,证明自己积极主张权利,若因离职证明错失工作机会,务必保存好新用人单位的拟录用通知,沟通记录、取消录用的正式文件、薪资方案等,该类材料是证明实际损失和因果关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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