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消息: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因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行为(重复收费的方式变相提高汽车停放费收费及物业服务费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2.7万元。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金地繁茂花园小区位于通州区金沙街道希望路东侧、虹西巷南侧,系南通金垒置业有限公司开发。该小区共有商品住宅876套,汽车泊位1055个(业主车位757个、人防车位298个)。截至调查终结,该小区商品住宅已全部售出,业主车位售出309个(未售出的448个业主车位系南通金垒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人防车位已出租42个。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入驻通州区金地繁茂花园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根据南通市通州区物价局《关于金地繁茂花园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备案的函》(通价备[2018]118号),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按照1.85元/m2.月的标准收费。根据《通州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审核(备案)表》(通发改费备[2021]5号),该小区汽车停放费按照40元/车位.月收取。当事人与小区业主签订《前期物业合同》,约定按照0.6元/m2.年的标准预收公共能耗费,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用水、用电能耗分摊。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起按照0.6元/m2.年的标准向业主预收公共能耗费。截至2024年12月,当事人共代收小区业主公共能耗费1447753.76元,列入“代销能源费科目”,其中1066585.56元已代缴支出,结余381168.2元。该小区于2021年2月份取得《通州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审核(备案)表》(通发改费备[2021]5号),当事人于2021年3月起向小区持有汽车泊位的业主按照40元/车位.月收取汽车停放费。截至2024年12月,当事人共收取汽车停放费538899.01元,并将该笔款项列入“主营业务收入车位管理费”科目。
金地繁茂花园小区地库汽车泊位区域的照明用电通过户号为8109361695(用电地址为繁茂花园防火分区1-3照明用电)、8109361694(用电地址为繁茂花园防火分区4-6照明用电)两个电表计量。当事人在2020年12月-2024年12月期间,将户号为8109361695、8109361694的两个电表计量的小区地库汽车泊位的照明用电列入小区的公共能耗代销支出,并向小区业主进行公摊。截至2024年12月,8109361695、8109361694的两个电表计量的电费共计54897元,其中2021年3月-2024年12月上述两个电表计量的电费共计53428元。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明确汽车停放费包含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的能耗费用。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收取汽车停放费中已经包含了地库汽车泊位区域的能耗费,且汽车停放费执行政府指导价。
综上,当事人2021年3月-2024年12月期间,在收取了40元/车位.月的汽车停放费的同时,又将地库汽车泊位区域的照明能耗列入项目整体公共能耗支出,变相提高了汽车停放费收费标准,构成了采取重复收费的方式变相提高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行为。当事人涉嫌采取重复收费的方式多收汽车停放费53428元。综上,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3428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调查终结前已主动将2020年12月-2024年12月期间从公共能耗列支的54897元电费(8109361695、8109361694两个电表计量)退还至代收公共能耗,并公摊返还给小区业主,其中包含当事人采取重复收费的方式多收汽车停放费53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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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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