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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深圳市知名黄金交易平台“杰我睿”旗下的多个线上平台发生兑付危机,引发公众关注。笔者基于小红书、抖音、微信公众号等多个平台上流传的相关信息,与大家一同分析“杰我睿”平台暴雷的原因和可能最终被认定的结论或罪名,相关内容仅供法律实务讨论,一切信息以官方宣布为准。
一、“杰我睿”平台是怎么回事?
目前关于“杰我睿”平台的具体业务模式说法多种多样,许多亲历者的描述并不相同,笔者翻阅了网络上大量用户的亲身经历,摘取了大致相同的部分,总结如下:
“杰我睿”平台的业务行为,主要围绕着“预定价交易”模式展开。
所谓“预定价交易”,是指杰我睿通过小程序推出“约价回收”“定价买料”功能,平台用户只需支付少量定金(有消息称系20元/g的定金价格)即可锁定一个“出售/买入价格”,用户可在未来按照之前的约定价格出售或买入。
举个例子讲解“约价回收”:譬如,当下金价为1000元/g,平台用户手上持有黄金饰品想要出手变现,如果用户预期未来黄金会下跌,则可支付20元/g的定金锁定1000元/g的价格,若届时黄金价格跌至800元/g,则用户可将黄金按照1000元/g的约定价格卖出给杰我睿平台,并将黄金饰品寄给平台,完成现金交付和黄金交割。
这种操作有个好处,如果预估金价下跌,则用户可在没有持有黄金的情况下先交定金锁定价格,若金价下跌,再用较低的金价购买黄金拿去“杰我睿”平台上按照约定价格销售,一次赚取差价获利。若金价不跌反涨,则用户按照约定价出售黄金亏本,则可选择不向“杰我睿”平台寄出黄金并放弃定金,损失也相对较小。然而,想要通过“约价回收”获利,往往需要出现金价下降的情形,如果金价持续走高,则“约价回收”难有获利空间。
再举个例子讲解“定价买入”。平台用户预测未来金价将持续走高,则可通过20元/g的定金价格锁定1100元/g的黄金价格,若预订1000g黄金,则需要预交20元/g×1000g=20000元定金。一星期后,金价持续走高至1200元/g,则平台用户可按照原先锁定的“1100元/g”的价格从平台处购买黄金,并按照时价1200元/g左右卖出,赚取差价共计(1200元/g-1100元/g)×1000kg=100000元。
“预定价交易”在当下金价持续走高的当下,看似没有风险,实则危机四伏:许多平台用户并非寄希望于在“杰我睿”平台购买黄金,而是希望通过锁定一个较低的预期金价,对赌“金价持续走高”,以此低买高卖实现差价获利,而获利的前提是,“杰我睿”平台确实保有与对赌数量一致的黄金,或者有用户愿意在“杰我睿”平台上用较高的时价“接盘”收购其他用户用于赚取差价出售的黄金,这里的风险在于,一旦有消息传出“杰我睿”平台实际上并未保有足额黄金,则所有用户为了避免经济损失将会在平台上疯狂抛售、挤兑“杰我睿”平台自称持有的黄金,而不再会有用户愿意继续在平台上购买“平台黄金”,“杰我睿”平台将会出现现金兑付困难,最终导致暴雷。
综上可见,“杰我睿”平台设置了一套“看似美好”的游戏规则,并通过宣传暗示平台用户“基于大家可预测的金价走势”,通过支付定金锁定“预定价”,则可以在未来的某一日赚取巨额差价,实现投资获利。
许多用户基于2025年有色金属暴涨的态势,大量进行“定价买入”,愿意“约价回收”的客户急剧减少,当“看涨”的人数达到一定临界值,且缺乏足够多的看跌黄金价格的“约价回收”用户形成自然对冲,最终导致“杰我睿”平台从“平台”转变成“亲自下场对赌的赌客”,最终必然导致资金池出现入不敷出,进而引发平台持续挪用新入资金填补兑付资金,同时处置新回收的有色金属实物进行黄金兑付,最终出现兑付困难,沦为暴雷资金盘。
二、应当以何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当前对于“杰我睿”平台最后处理结论(或罪名)有比较大的争议,这些争议的根源在于两点,一是不同用户视角下对“杰我睿”平台的不同描述,导致许多人对事件定性判断出现分歧,二是在类似事件中,“被害人”的追赃挽损和维护金融秩序可能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有关部门(包括司法机关)应当如何定性,也将体现对上述两者的平衡考量。
观点一: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146号指导案例“ 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 ”,这个案例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该案例中,法院认为, 以“二元期权”交易的名义,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买对涨跌方向的“投资者”得利,买错的本金归网站(庄家)所有,盈亏结果不与价格际涨跌幅度挂钩的,本质是“押大小、赌输赢”,是披着期权交易外衣的赌博行为。对相关网站应当认定为赌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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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构成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 ”列入非法经营罪的打击范围。“ 杰我睿”未取得期货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预定价交易”(本质是期货交易),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涉嫌非法经营罪。当然,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可能存在争议,因为“杰我睿”平台本身没有设置杠杆,没有形成标准化合约(交易内容可以自由协商)、没有强制实物交割,因此有可能被认定为是远期合约,远期合约只是衍生品交易而非期货交易,有可能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不难看出,观点一和观点二,从指导案例裁判思路和《刑法》条文而言,都很契合“杰我睿”平台的相关事实。只是如果真的适用这两个罪名,投资者想要追回损失的可能性就基本没有了,毕竟开设赌场案的案涉赌资和非法经营罪的案涉资金大概率是要罚没、上缴国库了。
观点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许多同行都在关注和讨论这两个罪名的适用,一方面来说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平台用户有可以被认定为被害人而参与到刑事诉讼维权、追赃挽损过程中,从损失救济角度而言将会有更多的程序性、实体性的权利;此外,对比于法定最高刑只有十年的开设赌场罪和量刑标准并不明确的非法经营罪,非吸和集资诈骗罪最高刑罚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从量刑角度而言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众所周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该因素的认定在行业内已有共识,具体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诸多情形,如“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资金使用不成比例”“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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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杰我睿”平台事件中,如何认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以及如何认定“隐匿财产”,可能存在争议。譬如在该案中,“杰我睿”平台使用多个私人账户收取资金,这一行为是否可能被认定为是隐匿财产?譬如,“杰我睿”收取资金后,随即用于平台用户兑付,这种行为是否可视为“没有投入生产经营”,这些问题,恐怕还会有很大的争议。
三、结尾
“杰我睿”平台暴雷,不禁让笔者想起了2015年的湖南“微财金”非法经营案。该案中, “维财金”通过类似炒股、炒期货的交易软件销售,通过代理签约后,客户可像买卖股票一样,从行情涨跌赚取差价,交易所和代理公司则按交易量收取佣金。同时,如果客户账户保证金低于30%,系统就会按时价强行平仓,除非客户补仓。该案案发时涉及金额6000多亿,被称为境内非法炒金第一案,被法院判决构成非法经营罪。该案实控人楚维获刑14年,赵丹获刑6年。
该案审理过程中,关于“黄金延期交付”到底应该如何认定曾经出现过争议,最终法院认为案涉平台在实际交易中 采用标准化合约、集中竞价、保证金制度,本质上是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从事期货交易,构成非法经营罪。
十一年后的今天,“杰我睿”平台案的处理最后将会如何一锤定音,用户平台追赃挽损之路又该何去何从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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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东杭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税务犯罪辩护,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信息网络犯罪、税务犯罪辩护经验,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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