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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破除 “欠薪即补” 的认知误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虽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并非“一刀切”支持劳动者诉求。从江苏省4起典型劳动争议案及全国多起判例来看,只有满足“用人单位存在主观恶意”“劳动者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欠薪属违法而非客观争议”三大条件,经济补偿金主张才可能成立。反之,若存在劳动者未说明解除原因、用人单位无恶意、欠薪系客观分歧等情形,即便存在欠薪事实,劳动者也难以获支持。
二、劳动者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的4类典型情形
(一)劳动者未履行“告知解除原因”的法定程序
法律要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欠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原因,即“将欠薪行为与解除理由直接挂钩”,否则无法证明“解除与欠薪的因果关系”。
• 典型案例:全国判例“小李案”(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发布)
小李因电子公司欠付 2024年4月、10月、11月工资,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说明原因。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仅能证明公司欠薪,却无法证明“解除系因欠薪”,且未提交书面通知或沟通记录佐证理由,无法排除“个人离职(如另谋职业)”的可能性,最终驳回其经济补偿金诉求。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隐含“劳动者需说明解除理由”的义务,《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的,需举证证明解除原因与用人单位过错直接相关”。
(二)用人单位无“未足额支付”的主观恶意,欠薪系客观争议
法院判断是否支持经济补偿金的核心标准之一,是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故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主观恶意。若欠薪源于双方对工资标准、抵扣规则的合理争议,或因劳动者自身行为(如旷工、借支)导致,通常不认定为“违法欠薪”。
1. 曹某某与某结构件公司案(江苏常州中院)
曹某某主张公司未支付2022年5月工资及6-9月生活费,要求经济补偿金。法院查明:① 曹某某2020年曾向公司借支3万元,双方此前有“借支抵扣工资”的先例,2022年5月工资抵扣借支系延续惯例,曹某某此前未提异议;②2022年6月后曹某某未办妥请假手续且旷工,不符合“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前提。法院认为,公司无拖欠工资的主观恶意,仅因“借支抵扣”“劳动者旷工” 导致未付薪,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2. 王某某与某公司案(江苏张家港法院)
王某某以公司未支付2024年1-2月工资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查明:公司工资发放周期为“当月工资下月发”,2024年1月工资应于2月发放、2月工资应于3月发放,未付原因是双方因“春节后返岗时间”发生争议,且公司多次沟通返岗事宜,无拖欠故意。最终认定公司无主观恶意,驳回经济补偿金诉求。
• 裁判规则:《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用人单位因“客观争议(如工资标准分歧、合法抵扣)”未付薪,且无主观恶意的,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的违法情形。
(三)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欠薪与过错直接相关
若劳动者因旷工、未履行请假手续等过错导致工资被扣减或未发放,即便存在“未足额支付”的表面事实,也无法以“欠薪”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因欠薪根源是劳动者未履行劳动义务。
• 陈某与南京凯恩特公司案(江苏南京中院)
陈某主张公司扣发2019年11月、2020年1月工资,要求经济补偿金。法院查明:① 2019年11月陈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旷工6天,公司按制度扣减工资1379.31元(实际多扣287.36元,已判决返还差额);②2020年1月陈某出勤12天,公司因“未满勤+迟到”扣薪,虽存在“扣款事项标注不明确” 的瑕疵,但扣薪源于陈某未全勤。法院认为,扣薪与陈某旷工、迟到直接相关,公司无恶意,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 裁判逻辑:《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按劳分配原则”决定,劳动者需提供正常劳动方可获得足额工资;若因自身过错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扣薪具有正当性,劳动者无权以此主张经济补偿。
(四)“欠薪”系工资标准争议,非用人单位违法克扣
实践中,双方对“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是否固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等存在合理争议,导致工资发放金额分歧,不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的违法情形,劳动者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 刘某与龙冉股份公司案(江苏泰州中院)
刘某主张公司2019年6-9月克扣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要求经济补偿金。法院查明:① 双方对“岗位工资是否与出勤挂钩”存在争议——刘某称 “岗位工资固定”,但未提交证据,公司称“岗位工资按出勤天数折算”,且此前工资发放均按此标准;② 公司已按月发放工资,仅因工资构成标准有分歧导致金额差异,无恶意克扣。法院认为,该争议属客观标准分歧,非违法欠薪,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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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金的3个法定条件
并非所有“未及时足额支付”都无法获补偿,若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劳动者诉求通常会被支持:
1. 用人单位存在故意违法欠薪的主观恶意
即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工资、明确拒绝支付,或通过恶意制造旷工、降低工资标准等方式变相克扣(非客观争议)。
○ 典型案例:“曹某陪产假案”(长宁区法院、上海一中院)
曹某申请陪产假后8分钟被踢出公司,公司拖欠陪产假工资并以“双休日未出勤”认定旷工。法院查明:公司明知双休日属法定休息日,仍故意将其计入旷工以克扣工资,且无正当理由拖欠陪产假工资,主观恶意明显,最终支持曹某经济补偿金诉求。
2. 劳动者以“欠薪”为由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并履行告知程序
劳动者需以书面形式(如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因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现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送达凭证(邮寄记录、签收证明)。
○ 典型案例:京报网“请假手术遭催岗案”
曹某因膝盖手术请假,公司在其住院期间多次通过非紧急方式(飞书、邮件)催岗,后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并拖欠工资。曹某书面送达《解除通知书》,明确载明 “公司拖欠工资、违法要求返岗”,法院支持其违法解除赔偿金诉求。
3. 欠薪事实已被确认(如仲裁裁决、公司自认),且非劳动者过错导致
需通过工资条、银行流水、仲裁裁决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支付、少支付工资的事实,且该事实与劳动者无关(如非因旷工、未提供劳动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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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务建议:劳动者如何正确主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如何合规避险
(一)给劳动者的 3 点维权提示
1. 固定 “欠薪 + 解除因果” 的证据
○ 保存工资条、银行流水、公司拖欠工资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证明欠薪事实;
○ 书面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务必写明 “欠薪时间段(如 2024 年 X 月 - X 月工资未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保留邮寄凭证(EMS 回执、签收截图)。
2. 区分 “客观争议” 与 “违法欠薪”
若公司以 “借支抵扣”“工资标准分歧” 为由未付薪,且有过往惯例或合同依据,建议先通过协商、劳动监察投诉解决,而非直接主张解除 —— 此类情形难获经济补偿。
3. 避免 “口头解除” 或 “模糊表述解除原因”
切勿仅口头说 “我不干了”,或在解除通知中写 “个人原因”“家庭原因”,否则即便存在欠薪,也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如小李案)。
(二)给用人单位的 3 点合规建议
1. 欠薪需及时沟通,避免 “主观恶意” 认定
因返岗争议、工资标准分歧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支付工资的,需书面告知劳动者原因及支付计划(如 “因返岗事宜未达成一致,1 月工资待协商后于 3 月支付”),留存沟通记录,避免被认定为 “故意拖欠”。
2. 扣薪需有制度依据,且不加重劳动者责任
制定《员工手册》时,明确工资抵扣(如借支)、扣薪(如旷工)的规则,且需经民主程序(职工代表讨论)、公示告知劳动者;避免制定 “旷工 1 天扣 3 天工资”“未返岗即全额扣薪” 等加重劳动者责任的条款(如王某某案中公司 “旷工扣 2 倍绩效” 条款被认定无效)。
3. 遇劳动者解除,及时核实解除原因
收到劳动者解除通知后,若其主张 “欠薪”,需及时核查工资支付记录,若确实存在欠薪,应尽快补发并协商解决;若属误解或客观争议,需书面回复劳动者并说明理由,避免后续被认定为 “恶意欠薪”。
五、结语
司法实践对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的认定,始终遵循 “主观恶意优先、程序正当为辅、过错相抵兼顾” 的原则。劳动者需清醒认识到:经济补偿金并非 “欠薪即得” 的福利,而是需满足法定条件的权利;用人单位也需明确:用工自主权的边界在于 “无恶意、合程序、符法律”,切勿以 “客观争议” 为由变相违法欠薪。唯有双方恪守法律底线,才能减少劳动争议,构建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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