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三则征地公告
涉及温泉镇太舟坞村、西北旺镇屯佃村和六里屯村
土地用途为S12主干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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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京(海)政地征〔2026〕1-2号-温泉镇太舟坞村
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实施的海淀区邓庄南路西延(翠湖东路-邓庄西路)道路工程项目,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25〕25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相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公告期限:自2026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
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单位: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海淀区邓庄南路西延(翠湖东路-邓庄西路)道路工程项目。
土地用途:S12主干路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西起翠湖东路,东至邓庄西路。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为海淀区温泉镇太舟坞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3.9547公顷。具体情况如下:
征收温泉镇太舟坞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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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为77.7万元/亩,征地补偿费共计4609.164万元,全部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四、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市政府于2014年已批准温泉镇太舟坞村实施整建制农转非工作,本次征地项目不涉及农转非人员安置情况。
五、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海淀区温泉镇太舟坞村经济合作社农村村民住宅、非宅、青苗等地上附着物。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见京政地字〔2025〕255号)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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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京(海)政地征〔2026〕1-3号-西北旺镇屯佃村
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实施的海淀区邓庄南路西延(翠湖东路-邓庄西路)道路工程项目,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25〕25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相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公告期限:自2026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
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单位: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海淀区邓庄南路西延(翠湖东路-邓庄西路)道路工程项目。
土地用途:S12主干路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西起翠湖东路,东至邓庄西路。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为海淀区西北旺镇屯佃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6176公顷。具体情况如下:
征收西北旺镇屯佃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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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为77.7万元/亩,征地补偿费共计719.502万元,全部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四、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市政府于2020年已批准西北旺镇屯佃村实施整建制农转非工作,本次征地项目不涉及农转非人员安置情况。
五、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海淀区西北旺镇屯佃村经济合作社农村村民住宅、非宅、青苗等地上附着物。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见京政地字〔2025〕255号)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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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京(海)政地征〔2026〕1-4号-西北旺镇六里屯村
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实施的海淀区邓庄南路西延(翠湖东路-邓庄西路)道路工程项目,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25〕25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相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公告期限:自2026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止):
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单位: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海淀区邓庄南路西延(翠湖东路-邓庄西路)道路工程项目。
土地用途:S12主干路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西起翠湖东路,东至邓庄西路。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为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屯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9.8445公顷。具体情况如下:
征收西北旺镇六里屯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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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该项目用地中14.12亩位于永丰路段(原园清路)用地范围内,2005年已完成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标准为10万元/亩,征地补偿费141.2万元;剩余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为77.7万元/亩,征地补偿费10376.64075万元。征地补偿费共计10517.84075万元,全部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四、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市政府于2020年已批准西北旺镇六里屯村实施整建制农转非工作,本次征地项目不涉及农转非人员安置情况。
五、征收土地范围内不涉及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屯村经济合作社农村村民住宅、非宅、青苗等地上附着物。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见京政地字〔2025〕255号)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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