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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防止城区噪声和大气污染,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南台街道(原永清乡除外),晋城街道,常林镇(原宏桥乡、群德乡除外),多扶镇(原金山乡、扶君乡除外)为禁放区域。
二、禁放时间
全年任何时段禁止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区域外,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广场、市场、宗教场所、景区、公园、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党政机关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区域内;
(三)汽车站、停车场以及重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气)站、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点以及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周围区域内;
(五)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六)房屋楼顶、露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地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四、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9日
西充公安
编辑:杨 洁
审核:向 艳 李丹凤
来源:西充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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