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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搭便车”“蹭流量”上动脑筋
用近似商标、同类商品混水摸鱼
这并不是条诚信经营的正路
模仿混淆或许能换来一时关注
但终归是镜花水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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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碑林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武清审理了一起本土餐饮商标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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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兰湘子”公司是一家西安本土餐饮连锁企业,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已成为许多食客心目中的湘菜代表。
被告某餐饮公司未经许可,在美团平台开设的外卖店铺中先后使用“兰湘荟”“兰湘记”等标识进行经营,在店铺主页设计、菜品图片设计中使用与“兰湘子”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兰湘子”公司认为该餐饮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碑林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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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被告认可使用了与“兰湘子”近似商标,但辩称其公司从未提供堂食,仅通过美团平台开展外卖业务,其通过第三方运营公司设计外卖店铺的名称、头像及商户照片。
经查明,被告未经许可在与“兰湘子”公司相同的餐饮领域,突出使用“兰湘子”商标中的主要识别部分“兰湘”字样,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侵害了“兰湘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关于被告将平台账号交予第三方公司,并由第三方公司设计外卖标识,被告不知情的抗辩事由,法庭不予采信,主审法官向被告释法明理道:其作为店铺经营者,将外卖平台的账号交予第三方公司,视为对第三方公司设计内容的授权,应对第三方公司设计成果对外承担责任。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被告下架在美团平台中与“兰湘子”字样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分期向“兰湘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在同种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权。本案中,被告存有蹭取他人商标知名度从而为自己店铺“引流”“搭便车”的侥幸心理,最终承担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特别个体工商户,在注册企业名称、字号或者为经营店铺制作招牌时,要注意避让同行业的在先注册商标,尤其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有些商户企图通过攀附驰名商标等“搭便车”的行为,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将会侵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外卖平台作为链接商户和消费者的关键纽带,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出台的外卖行业“新国标”《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规定,外卖平台对于入驻商户具有更严格的审核义务,需动态监测潜在风险,监管不当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线上点外卖应选择规范平台,仔细查看商家公示的证照信息,避免误认混淆,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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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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