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潮安区市场监管局聚焦主责主业,纵深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服务高质量发展“铸剑”行动,结合辖区产业特色,重点开展不锈钢行业整治专项行动,坚决遏制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材质不符、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群众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潮州市潮*贸易有限公司
网络销售产品发布违法广告案
执法人员在对潮州市潮*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拼多多平台店“小**居家旗舰店”将实际材质为“201不锈钢”的饭勺,使用“316钢饭勺”“316不锈钢”“316L”等字样进行宣传与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高*不锈钢制品厂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不锈钢电热水壶案
接产品质量抽检线索,潮安区市场监管局对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高*不锈钢制品厂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厂生产的不锈钢电热水壶经抽样检验,“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潮州市潮安区钦*贸易有限公司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执法人员在对潮州市潮安区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淘宝网店“米*家居生活店”销售假冒材质、伪造检测报告、无标签标识的不锈钢漏勺,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潮州市潮安区*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执法人员在对潮州市潮安区*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汤锅产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并进行生产销售,该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侵权物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不锈钢行业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杜绝以次充好、侵权,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广大消费者要选购有正规标签标识信息的产品,增强维权意识,如遇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食品级不锈钢制品消费提示
0 1
看标识
食品级不锈钢制品须有标示材料化学成分(如C:≤0.15,Si:≤1.00,Mn:8.00-11.00,P:≤0.050,S:≤0.030,Cr:13.00-16.00,Ni:0.80-1.50),或者有标示我国国家标准牌号或统一数字代号,例如:“不锈钢06Cr19Ni10”或“不锈钢S30408”等。以上三种标示方法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购买时,请勿选购没有标示具体材质的产品。
0 2
查外观
合格的食品级不锈钢制品表面应该光滑无瑕疵,无氧化、锈迹或毛刺等,焊接部位平整光滑,无明显焊疤。劣质产品常因抛光工艺差,容易存在肉眼可见砂眼、橘皮纹或机械损伤,边缘存在毛刺等问题。
03
比价格
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 4806.9-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要求的201、304、316等系列不锈钢均可用于制造食品级不锈钢制品。不同的材质对不锈钢制品的生产成本存在显著差异,一般来说:201系列耐蚀性较差,价格相对便宜;304系列耐蚀性强,成本较高;316系列耐蚀性和耐磨性比304系列更好,一般用于高端厨具。选购时,请留意产品材质是否与价格相匹配,过于低廉的价格可能意味着材质或工艺上存在猫腻。
潮安区融媒体中心
本期编辑:蔡晓琳
执行编辑:陈晓婉
编 审:刘俊雄
来 源: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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