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上诉人骑行电动车时因未佩戴头盔被辅警迎面截停,导致被摔出数米远且当场受伤。上诉人要求就医被拒绝,在跟辅警抢夺电动车钥匙时发生轻微肢体冲突。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构成控妨害公务罪,但量刑进行了实报实销、当庭释放。本人的核心无罪辩点包括:辅警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独执法并非依法执行公务。当庭对检察员意见进行了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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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市中级人民法院:
感谢贵院二审开庭审理上诉人案,也感谢本案审判长多次表示高度重视本案,会依法审慎判决。然本案无罪理由之充分,一审判决之错误乃显而易见。本律师在坚持一审发表的无罪辩护意见基础上,针对一审判决书和二审检察员的当庭发言,补充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一审判决书裁剪并隐匿了至关重要的事实和情节
1.一审判决书P3最后一句“随后电动车倒地”隐匿了电动车倒地的真实原因。真实原因是保安人员B迎路拦截正在骑行中的上诉人,伸手摁住电动车左反光镜,导致电动车倒地并滑行数米远。相对于B被“带倒”,在电动车上骑行的上诉人及其女友被摔的更远,伤的更重。不是上诉人故意撞倒B,是B实施高度危险动作,违法拉倒了上诉人。B的拦截、拉倒是整个案件的导火索。
2.一审判决书P4第一段“上诉人见状遂上前与A发生冲突”,隐匿了三人辱骂上诉人、不让上诉人就医等违法情节。上诉人被摔倒,眼镜被摔落,眼睛出血,情况十分危急。警辅见状非但不关心上诉人的身体,反而口带挑衅的辱骂上诉人“你不是很牛逼吗”等。至此,三人非但不是在依法执行公务,相反是在耍官威、泄私愤。在上诉人提出要去就医后,被三名警辅人员严词拒绝。三名警辅人员可以呼叫救护车就医,但上诉人只能等待警车而非救护车。冲突发生在上诉人要求就医检查身体被拒绝之后,试问此时上诉人除了挣脱警辅人员的非法控制,如何确保和维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根据一审判决书可以看出,“第二十条”在N市还远未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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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因遮挡号牌被罚款20元,却刻意忽略三名警辅人员示意停车、迎路拦截的真实理由是上诉人没有佩戴头盔。至于遮挡车辆号牌是民警D事后发现并给予的处罚,跟三名警辅人员的执法行为无关。而佩戴头盔属于倡导性条款,即便违反也没有任何法律后果。公安机关最终并未因未戴头盔而对上诉人做出行政处罚。
4.一审判决书仅强调三名警辅人员是在执行公务,却刻意不提三人是在违法执行公务。三名警辅人员在没有民警现场带领的情况下违法单独执法,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都属于违法执行公务且属于根本性违法。对抗这样的根本性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检察员二审当庭发言属于强拉硬凑,完全违背真实情况和法律本意
1.检察员当庭肆意扩大巡逻的含义。三名警辅人员实施了迎路拦截电动车、关闭电动车电源、拔掉并暂扣电动车钥匙、限制上诉人离开案发现场、拒绝上诉人去医院检查身体等限制上诉人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行为。这些行为的性质并不是检察员所称的“巡逻”,而是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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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三)扣押财物。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三名警辅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三名警辅人员单独实施的行为不能想当然的认定他们是在辅助。如果有民警在场,那么辅警可以进行辅助;如果根本就没有民警在场,那么如何将三名警辅人员实施的行为认定是辅助?按照检察员的逻辑,只要辅警进入公安机关工作就属于辅助执法,那么国务院《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九条为何特意强调“辅警不能单独执法”?无论是根据文义解释还是国内现有判例,必须人民警察在场,辅警才能辅助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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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察员公然声称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案例没有约束力,是完全错误的。经过系统、全面的检索,辩护人发现全国仅有N地区认定辅警可以单独执法,殴打辅警(民警不在场)构成妨害公务罪。辩护人拿出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案例时,检察员竟然声称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其他法院的判例没有约束力。我们是单一制国家,追求法治的统一和同案同判。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报告称创建“人民法院案例库”,法官办案必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在中央电视台对全国人民告知“将来在法庭审理过程当中,当事人或者是律师,当然可以拿着入库案例去向法庭主张自己的意见”。

辩护人从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的“范某某妨害公务案”(文号:(2021)沪0110刑初225号),裁判要旨为:“警务辅助人员不属于人民警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但可以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在人民警察在场的情况下,辅警是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对辅警进行袭击,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根据该裁判要旨,上诉人完全无罪!明显无罪!
综上:对于本案,我们不是要做对与不对、错与不错的道德判断,而是要做罪与非罪的法律判断。既然是要做法律判断,那么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刑法谦抑两大原则。法律要依法保障警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但绝对不应无限制的为警权扩张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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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希望N中院拿出勇气,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让这件事到此画上句点,不要再徒耗国家司法资源。如果N中院判决上诉人有罪,上诉人及其家属一定会申诉到底。我们坚信,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华夏大地绝不会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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