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债权人遇到公司欠债的情况,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因为公司账户空空如也,老板早把财产转移了。但其实,公司没钱不代表股东不用还。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股东一般以认缴出资额或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可要是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就得直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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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转移财产、抽逃出资,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法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分开,这些情况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有一种情况,要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没找到财产,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得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按这几步做:首先立刻申请强制执行,越快越好,因为企业负债时谁先找到财产就算谁的,要查公司的所有账户、房产和工商档案;接着如果发现股东有上述行为,马上收集证据——比如银行流水、财务报表、关联交易合同,对股东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股东再转移财产;还能直接向法院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在出资或抽逃范围内担责,就算股东把钱转到父母、配偶、子女名下,只要有证据照样能追回来。
西固法院就判过类似案例: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货款,执行时没财产,甲公司申请追加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原来乙公司是一人公司,张某没实缴出资,也没法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独立,法院判决张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有槐荫法院的案例:乙公司欠甲公司15万,执行终本后,甲公司起诉股东田某和罗某。因为乙公司有多个终本案件,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股东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田某认缴700万、罗某认缴300万都没实缴,法院判决他们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实有限责任不是股东的“护身符”,要是股东打着公司的名义中饱私囊,损害债权人利益,就得用个人财产还公司的债。债权人遇到这种情况别傻等,赶紧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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