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我区部分
由偏远小岛迁居到普陀城区的
生活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
进一步完善我区的住房保障体系
根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普陀区小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普政发〔2025〕21号)文件精神
现将2026年住房保障申请
及受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
申请受理对象为:户籍在普陀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偏远小岛(六横、虾峙、桃花三大岛本岛除外),常住在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展茅街道的住房收入“双困”家庭。
住房保障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户籍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未满30周岁)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均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在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展茅街道实际居住生活满1年。
2.申请对象包括:
(1)已婚家庭,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30周岁的未婚子女;
(2)离异家庭,离异后需满2年,家庭成员包括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明确的未满30周岁的未婚子女;
(3)丧偶家庭,家庭成员包括未满30周岁的未婚子女;
(4)未婚单身者,年龄在30周岁(含)以上;
(5)孤儿,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
3.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5577元。
4.申请家庭在舟山本岛及大桥相连岛屿无住房。若原有住房转让的(含出售、赠与、析产、拆迁注销等)需满5年以上。
5.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舟山本岛及大桥相连岛屿无住房;或仅有一处住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以权属登记部门登记为准)。
6.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23776元,所有非住宅及本岛外住宅以评估价值计入货币财产;
(2)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7.申请家庭需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请家庭属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除外)的。
(2)申请家庭属重大疾病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二孩及以上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3)申请家庭中有年满65周岁成员的。
(4)申请家庭中有普陀区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的。
8.申请家庭在公共信用平台近 5 年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三、保障方式及配租标准:
1.小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
2.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参照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1人家庭保障面积为36平方米,2人家庭保障面积为40平方米,3人(含)以上家庭按人均18平方米标准保障。
3.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参照同地段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保障面积内按0.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低保边缘家庭保障面积内按2.1元/平方米标准收取。如遇租金调整,按新的租金标准执行。
四、申请材料:
1.《普陀区小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离异家庭提供);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收入具结书;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6.渔农村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应提供低保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或特困证;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舟山本岛内有私有住房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租住他人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
8.其他按申请条件要求所需提供的材料。
五、申请程序:
1.申请。主申请人携带身份证件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或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当地镇(街道)或管委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初审,初审合格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2.审核。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或管委会初审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复审;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婚姻状况、社会救助情况进行复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复审;区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社保信息进行复审。
3.公示和告知。审核结束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在普陀区人民政府网上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普陀区人民政府网上公示公告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4.配租。审核通过且经过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实物配租,房源不足时实行轮候制。
六、申请受理地点、时间:
1.申请受理地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或管委会。
2.申请受理时间:通告发布之日至2026年3月20日。
七、其他:
1.保障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区住房保障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状况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继续保障;未按规定参加审查或审查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
2.对违反本规定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的申请对象,一经发现,将取消保障,已获得实物配租保障的,责令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租金补交自不符合保障条件之日起的占用费。具有以上情形的保障家庭,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并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系统。
3.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应当遵守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取消其保障资格。
4.咨询电话:0580-3010220,0580-3055701
申请表
【舟山市普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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