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实务中,“清偿责任”和“赔偿责任”是两个高频出现却极易混淆的概念。无论是公司股东、清算组成员,还是债权人,稍有不慎就可能因分不清二者边界而错失权利主张时机,甚至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比如有的股东误以为自己仅需承担有限责任,却因未履行清算义务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清算组成员因忽视通知义务,最终需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今天,我们就从内涵、归责原则、适用场景和责任范围四个维度,一次性讲清二者的核心区别,帮你避开法律误区、厘清责任边界。
一、内涵差异:一个是“替还债务”,一个是“填补损失”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责任的本质的不同,简单来说,清偿责任是“替公司还债”,赔偿责任是“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 清偿责任:指责任主体因未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出资义务等法定义务,需直接或连带向债权人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本质是替代公司履行债务偿还义务,核心是“代付债务”。
- 赔偿责任:指责任主体因自身过错行为(如怠于履行清算职责、未按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等),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实际财产损失,需对该部分损失进行赔付的责任,本质是对过错行为所致损害的填补,核心是“赔付损失”。
归责原则,通俗来讲就是“认定责任主体要不要担责”的判断标准,二者在归责逻辑上差异显著,直接影响责任认定结果。
(一)清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清偿责任的归责并非单一标准,分为多数场景的过错责任和部分场景的严格责任,无需一律证明“过错”。
- 多数场景为过错责任:需同时证明两个核心要点——责任主体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且该行为与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八条中,就明确要求证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无法清算、债务无法清偿存在因果关系,才需承担清偿责任。
- 部分场景为严格责任:无需证明责任主体存在过错,只要满足法定情形,就需承担责任。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三条中,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无论股东自身是否有过错,债权人都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质属清偿责任),无需举证股东存在过错。
(二)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更为统一,均为过错责任,需同时满足三个法定要件,缺一不可,核心是“有过错、有损失、有因果”。
- 责任主体存在过错行为:比如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未按规定通知已知债权人等,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 存在实际损失:公司或债权人因该过错行为,遭受了明确的财产损失(如债权无法实现、公司财产受损等);
- 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行为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即损失是因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一条中,就要求证明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与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最终未获清偿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才需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实务案例来看,清偿责任和赔偿责任的适用场景界限清晰,分别对应不同的违法违规情形,我们结合法条和真实案例具体说明。
(一)清偿责任的典型适用场景
清偿责任主要适用于“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公司债务无法正常清偿”的情形,核心是“替公司偿还债务”,常见有3类:
- 公司无法清算的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需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2025)浙民终939号案件中,法院认定股东未妥善保管公司清算材料,导致公司无法开展清算程序,最终判决股东对公司5500余万元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的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二十条,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如股东、董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例如(2025)琼01民终5003号案件中,公司未实际开展清算工作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最终需向债权人退还未履行服务期间的服务费,本质就是替代公司清偿未履行的合同债务。
-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补充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责任本质仍属于清偿责任,是对公司债务的补充性偿还,而非对损失的赔付。
(二)赔偿责任的典型适用场景
赔偿责任主要适用于“因自身过错,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核心是“赔付实际损失”,常见有2类: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职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三十八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或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需对该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一条,清算组未按规定通知已知债权人或进行公告,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清算组成员需对债权人的该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实务案件中,清算组成员明知公司存在对外到期债务,却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最终法院判决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除了内涵、归责、场景,二者的责任范围差距极大,直接决定责任主体需承担的财产压力,这也是实务中最需关注的要点。
(一)清偿责任的范围
清偿责任的范围以“公司债务”为核心,根据责任类型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 连带清偿责任:以公司全部未清偿债务为限,责任主体需对公司的全部到期未清偿债务,承担全额偿还责任,无上限限制(除非有法定免责情形)。例如(2025)浙民终939号案件中,法院明确判决股东对公司55398681.25元的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偿还全部债务。
- 补充清偿责任:范围有明确限制,以“未出资本息”或“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为限,并非全额承担。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三条中,股东仅需在自己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责任,超出部分无需承担。
(二)赔偿责任的范围
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实际损失”为核心,严格限定在过错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范围内,不会超出损失金额。例如(2025)琼01民终5003号案件中,法院根据公司未履行服务的具体期间,折算得出债权人的实际损失为4617元,最终判决股东退还该笔金额,即赔偿责任范围仅为4617元,无需承担公司其他债务。
五、实务建议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理清了清偿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核心区别——简单总结就是:清偿责任是“替公司还债”,要么连带要么补充,范围围绕公司债务;赔偿责任是“为过错买单”,仅赔付实际损失,以过错和因果关系为前提。
在公司法实务中,无论是股东、清算组成员,还是债权人,分清二者边界至关重要:对股东而言,可避免因不懂责任边界而承担过重债务;对清算组成员而言,可规范自身履职行为,规避赔偿风险;对债权人而言,可精准主张权利,提高债权实现概率。
律师简介
杜洁律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社会职务:广州互联网法院调解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朝阳律协诉讼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广播电视台时间说法栏目特邀说法嘉宾。
业务领域:各类复杂民商事诉讼和仲裁,在合同、公司、婚姻家事、房地产、侵权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各类商事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等。杜洁律师还曾多年担任北京市大型国企审计法规部负责人,在为国有企业、各类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为多家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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