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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业主家住高层住宅,因电梯运行产生的低频噪声影响了日常生活。
一怒之下,业主请来了专业机构对家中进行了噪音鉴定,并将开发商和物业告上了法庭。
近日,浙江黄岩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高层住宅电梯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法院认为,住宅的核心功能,是为居民提供安全宁静的居住环境,卧室作为保障睡眠的关键空间,属于噪声敏感区域,居民的居住安宁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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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业主江某购得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顶楼)。
2023年7月入住后,他惊异地发现,卧室与单元楼两台电梯井道共用墙体、电梯机房位于卧室正上方。
电梯运行产生的低频噪声通过结构传声侵入室内,严重影响了其与家人的睡眠质量和日常生活。
与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就噪声污染防治事宜协商未果,江某于2024年7月,委托具备法定检测资质的北京中环天成环境监测中心,对卧室“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进行检测。
检测报告显示,夜间22:00-22:30期间,卧室多个低频段倍频带声压级均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限值。
江某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诉讼,要求某置业公司、某物业公司履行噪声污染防治义务,支付房屋空置损失费5000元等。
法院审理认为,如何界定噪声的标准,应由谁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该类案件的焦点。
本案所涉噪声,源于建筑物内部的固定设备(电梯),并通过墙体等建筑结构进行传播,属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一般性社会公众认知,住宅中居民对噪声的可容忍程度,应明显低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噪声污染标准。
若经检测涉案房屋内的噪声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即应认定为噪声污染。
某置业公司作为涉案楼宇的开发商与电梯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噪声防治的首要责任。
而根据现有证据,案涉电梯运行状态正常,物业公司已履行了日常维保职责,故江某无权要求某物业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对于房屋空置费等,因江某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其未能举证证明该损失已实际产生,故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某置业公司对案涉单元楼电梯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江某房屋内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要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理案件的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等公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住宅的核心功能,是为居民提供安全宁静的居住环境,卧室作为保障睡眠的关键空间,属于噪声敏感区域,居民的居住安宁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
本案中,在噪声认定缺乏专项标准的情况下,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更严格的限值规定进行认定,符合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检测报告显示噪声已超标,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噪声污染。
某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商,负有在设计、建造阶段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的法定义务,即便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也不能免除其对实际形成的噪声污染所应承担的防治责任。
而物业公司的职责是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现有证据表明电梯运行正常,噪声问题与物业服务无关,故无需承担责任。
在此提醒: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噪声防治的源头责任,在规划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等环节充分采取隔声减振措施,从根本上避免噪声污染问题。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公用设施的日常巡检维护,发现噪声异常及时处理。
居民若遭遇此类噪声污染,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留存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居住安宁权益。
来 源: 橙柿互动·都市快报记者 程潇龙 版权归原作者所 有
小编:路小畅 审核:舒克 监制: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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