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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5年,王磊与林婷结婚一年多后,以王磊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一号房屋,总价2750余万元。林婷作为共同借款人,配合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
表面看,这是一套典型的“婚后购房”。但事实并非如此。
房屋首付款1376万元,全部由王磊父母王建国、陈秀兰直接支付给开发商;此后每月约6万元的房贷,也均由王建国定期转入王磊的还贷账户。银行流水显示,每笔还款资金来源清晰,与王建国的转账记录完全对应。
为何由父母出资却用儿子名义?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5年6月,王建国曾明确告知王磊:“我们名下已有三套房,北京限购,没法再买,只能用你的名字。”当时,王磊还按父亲要求,向林婷核实其名下房产情况,以确认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2016年,王磊与林婷因感情不和分居;2019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因当时房产证尚未办理,房屋未作处理。
2020年7月,一号房屋完成产权登记,仅登记在王磊一人名下。2021年,林婷提起诉讼,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并分得870万元。
她认为:房子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己又签了贷款合同,理应享有权益。
但法院查明:
王磊与林婷婚姻期间均无工作收入,生活开支依赖各自父母;
林婷虽有向王磊转账的记录,但时间早于首期还款日,且汇入的是生活账户,与还贷账户、金额、周期均无法对应;
相反,王建国、陈秀兰不仅全额出资,还在2021年另案起诉,主张其与王磊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要求过户。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林婷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
✅ 一号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婷无权要求分割。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出资来源及权属约定,而非仅看购房时间或贷款签字。
本案中:
房屋首付款及全部贷款均由男方父母支付;
父母因限购政策借用儿子购房资格,有微信记录、付款凭证、另案诉讼等证据佐证,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无任何证据表明父母出资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配偶配合办理贷款,仅为银行风控要求,不构成对房屋的共有权。
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王建国、陈秀兰借王磊名义购买的财产,非王磊与林婷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提醒两类人群:
对父母出资购房的家庭:
若因限购等原因借用子女名义买房,务必做到三点:
资金直接支付(首付付开发商、月供打还贷账户);
保留沟通记录(如微信、书面说明);
避免混同生活开支,确保出资路径清晰可查。
对配偶一方:
不要误以为“婚后买房”或“签了贷款合同”就自动享有产权。
若房屋由对方父母全额出资,且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很可能被认定为对方个人财产或父母财产,离婚时难以分割。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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