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将协商好的所有补偿事项都白纸黑字地明确在补偿安置协议里。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后,征收方或者是被征收人谁都不可以反悔,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征收方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支会被征收人各项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是交付安置房等,被征收人也需要在拿到补偿款之后,及时完成搬迁或交出土地。
然而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却迟迟不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违反补偿安置协议中的约定,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被征收人各项补偿款,反而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马上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或房屋,在交付安置房的期限到期之后,也不交付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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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需要在这里提醒大家,在补偿款(还选产权置换时的安置补助费)没有拿到手之前,千万不要把房屋或者是土地交出去,一旦交出去,那对自己的切身利益会造成很大的风险。对于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一直没有拿到补偿的,建议被征收人要尽快启动相应的维权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索要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约定的期限内,倘若征收方迟迟没有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且也已经早就过了约定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期限的,被征收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跟征收方索要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这在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明确规的规定,比如《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中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从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之日止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未按补偿协议约定期限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三个月止,临时安置费按照原约定标准的2倍,向被征收人支付。另外,温州市在《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补偿被征收人因延期使用产权调换房屋的损失。就地产权调换的,逾期临时安置费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后24个月或36个月起计算。
对于具体交付安置房的期限需要结合地方以及双方当时谈判的来确定,但一般情况下,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的两年或者是三年内需要交付安置房,对于没有在这个期限,或者是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安置房的,广大被征收人在交付安置房期限届满之后,一定要拿着当时已经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跟征收方索要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这是被征收人的权利,也是其应得的利益。
对于手里没有补偿安置协议原件的,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该文件,然后要求尽快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如果自己跟征收方索要双倍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无结果,作为被征收人除了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之外,包括要求征收方支付双倍补助费时的谈话录音,以及征收方下发的一些征收文件,和已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另外提醒大家,也不要在这种情况下,就把土地或房屋交给征收方。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一旦交出土地或房屋,如我们前面所讲,被征收人拿不到补偿或者是短时间内拿不到安置房的风险就有可能会大大增加。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只要征收补偿一天没到位,那就一天不搬迁,一天不交出土地,直至补偿款全部落实到位,再将土地或房屋交由征收方处理,这也是防止征收方毁约、违约的一种方式。
最后就是针对征收方擅自毁约、违约,不履行自己补偿职责的违法行为,需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尤其是在自己对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都不了解的情况下,让专业律师帮助自己分析分析,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给相关部门邮寄律师函,若情况比较复杂,可以向人民法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关部门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或者是交付安置房无望的情况下,要求变更补偿方式,以现金的方式对自己进行安置。
总之,就是建议大家,在补偿没有到位,安置房没有交付时,不要一味地与征收方周旋,或者是以各种理由拖延,这对自己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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