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27日讯 1月27日,记者从青岛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33条,构建从气瓶充装、储存、运输、配送到用户使用的全链条可管控、全流程可追溯机制。
明确职责,形成协同共治监管合力。明确政府职责,市、区(市)政府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细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部门工作职责;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完善与应急、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整合信息资源,实现风险预警信息快速响应。
科技赋能,打造全链条智慧监管。建立覆盖全市的智慧燃气监管“中枢”;实施全流程可追溯管理,明确经营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储存、运输、配送和对用户的安全检查等信息上传至市燃气监管系统,并强化刚性约束,确保气瓶全生命周期管理,全流程可追溯、可查询;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规定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如实记录用户信息,建立用户档案和台账,精准掌握气瓶去向。
严格管控,压实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经营企业安全制度保障体系;强化充装、储存和运输管理,明确经营企业禁止充装的七类气瓶,并对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信息上传等作出规定,从源头杜绝“问题气瓶”流入市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储存,规定储罐区、灌装间等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泄漏报警装置,按照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运输,实行统一配送制度,由经营企业直接向用户配送气瓶。严格落实经营企业安全检查责任,建立随瓶安检、定期入户安检机制。
分类施策,加强用户端用气安全管理。明确用户安全用气义务,规定用户应当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燃烧器具、连接管、调压器等设施设备,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烧器具、连接管、调压器等设施设备。规范餐饮经营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非居民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明确建立安全用气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以及其他可能积聚泄漏气体的区域,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鼓励餐饮经营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非居民用户改用管道燃气或者电能,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消除安全隐患。普及应急处置常识。
《办法》的出台,将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进一步推动了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对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隐患、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闪电新闻记者 臧一文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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