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到很多人都在疑问,为什么组织卖淫要5年以上,而组织器官买卖却是5年以下。每次看到这个疑问,我和大家一样诧异,直到今天突然灵光一闪,冒出了一个答案。首先得明确一个核心:法条制定的首要目的,从来都是打击犯罪、震慑潜在违法者。从这个角度看,两者的刑期差异就有了初步解释。前面那个门槛实在太低了,不需要专业技能,不需要特殊设备,只要有人脉、敢钻空子,为了利益铤而走险的人不在少数。正因为它的易操作性,才需要用更重的刑罚兜底,从源头上遏制这类犯罪的滋生。反观后面那个,完全是另一回事。这可不是谁想干就能干的,它需要专业的医疗技术、配套的场地设备,还得打通隐秘的人脉渠道,门槛是相当高的。更关键的是,在相关法条最初制定时,医疗技术远没有现在这么发达,是不是就能解释了。本以为这就是答案了,可习惯性的仔细查证法条才发现,大家恐怕是被有心人带节奏了。所谓组织器官买卖刑期5年以下,其实有着极其严苛的前提:必须是器官供者完全自愿,且获得了足额的合理回报,术后恢复良好、没有生命危险,同时还要满足其他一系列法定条件,才能适用这个量刑区间。但凡不满足其中任何一条,比如供者是被胁迫、被诱骗,或者术后出现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刑期直接就跳到5年以上;情节更恶劣的,还会直接切换罪名,按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论处,那量刑可比组织卖淫重得多。所以啊,遇到这种看似离谱的法律疑问,别忙着跟风吐槽、人云亦云,自己动手查一查法条原文,答案往往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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