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上午,省委依法治省办与四川高院联合召开“四川法院2025年度执行工作暨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5年四川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发布2025年全省十大执行典型案例暨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1
四川某科技公司等诉九龙某水电公司执行实施系列案
——集中执行 圆满执结十一年系列陈年旧案
基本案情
九龙某水电公司主要从事水电生产经营,自2014年8月以来,因生产经营不善导致债务纠纷不断。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民间借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执行案件有123件,涉及债权人118名自然人、3家企业,案件分布在四川省4个市(州)、7个县(市、区)法院,申请执行标的共计7000余万元。
2024年8月,基于该系列执行案件涉及的申请执行人多、执行法院分布广,为推动该系列案顺利执行,四川高院决定将省内其他市州受理的九龙某水电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统一指定到公司财产所在地的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孜中院)集中执行。甘孜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被执行人除机器设备和售电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若简单采取拍卖机械设备势必导致被执行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继而影响生产生活供电,也不利于兑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甘孜中院经过认真研判,调整执行策略和方式,确定通过执行和解方式解决本案的办案思路。经过反复沟通协调,最终促成最大债权人四川某科技公司追加投资、代位清偿部分债务,获得九龙某水电公司全部股权,其他债权人同意按比例受偿、自愿放弃部分债权,最终推动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25年8月13日,四川某科技公司按协议约定将1097万元汇入甘孜中院账户,该院及时完成执行案款发放。至此,所有涉及九龙某水电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顺利执行完毕,历时11年的系列大标的执行难案得以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针对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个分布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执行案件,四川高院通过指定甘孜中院集中执行,有效整合司法资源,有效解决分散执行带来的信息沟通不畅、协调成本高、执行争议多等问题。甘孜中院面对企业财产无法覆盖全部债务的执行困境,多次组织多方磋商,促成最大债权人采取“以融资换股权”、代位清偿等灵活执行方式,为濒危企业注入新的生机活力。最大限度实现纸质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化解了困扰企业多年的债务包袱,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借鉴,实现了多方当事人的多赢、共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2
严某某与四川某投资公司、林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
——虽久必执逃资亦追 三级联动化九年积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羊法院)执行严某某与四川某投资公司、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1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四川某投资公司与严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33万余元后未再履行。案件因四川某投资公司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长期未执行到位。为打破僵局,2024年1月,四川高院指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提级执行。
成都中院提级执行后,迅速采取多项措施推进案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进行全方位核查,通过扣划保险、执行在他人名下的共同财产等方式,新增执行到位7万余元。穿透调查四川某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过调取验资报告、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发现股东出资款在转入验资账户当日即被全额转出至案外人账户,导致该公司责任财产严重不足,多名股东涉嫌抽逃出资。成都中院及时向严某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通过诉讼方式追究股东责任以实现债权。
2024年5月,严某某向青羊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在审理期间,青羊法院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冻结多名公司股东的银行存款、房屋及车位。2024年8月,青羊法院判决四川某投资公司股东林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分别在1850万元、75万元、75万元范围内对公司欠付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进入执行后,青羊法院立即启动财产处置措施,同步释明拒执犯罪风险,股东李某某、谢某某迫于执行威慑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得以全部兑现。2025年3月,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9年积案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四川法院运用交叉执行机制破解长期执行积案的典型范例之一。面对历时9年、陷入执行僵局的积案,主动调整办案思路,四川高院指令成都中院提级执行并指导执行法院调整办案策略;成都中院深入调查突破执行瓶颈,青羊法院最终执行完毕,三级法院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传递出“虽久必执”的司法决心。执行中,成都中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深挖股东抽逃出资线索,引导当事人另诉;青羊法院判决追究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推动债权得以全部清偿。本案在执行中打击股东抽逃出资、补足公司责任资产,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3
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隐名持股他人收款 逃避执行终获刑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作出判决,判令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给付刘某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48.6万元,程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三人对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刘某将债权转让给邱某。在案件执行中,截至2024年12月执行法院共从其他被执行人处执行到位187万元。2023年8月成都某房地产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对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的执行。2024年3月根据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邱某作为普通债权人,在本轮分配中可受偿252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后,程某某没有如实申报其从2014年6月由他人代持其他公司19.5%的股份,隐瞒2021年4月其将代持的股份出售,其中700万元被用于归还他人债务,2500余万元被转入他人名下,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程某某有财产不申报,有能力履行债务却不履行,已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后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生效判决认定邱某债权未得清偿,程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其应履行的债务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于2025年3月7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后程某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于2025年9月30日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是增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强制性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措施。本案中,程某某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后,以他人代持股份又将代持股权出售,并将数千余万元的巨额股权转让款转入他人账户的方式规避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其应履行的债务数额巨大,为逃避执行而隐瞒、转移的财产达数千万元,造成申请执行人巨额财产损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案对于以他人代持、出卖财产后由他人代为收款等方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教育、震慑作用,有利于营造尊重裁判、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社会氛围,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案例4
德阳某重型装备公司与赤峰某特钢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
——以保促调审执协同 化解1.7亿元涉企大标的纠纷
基本案情
2019年,德阳某重型装备公司(原告)与赤峰某特钢公司(被告)签订《设备设计制造供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设计制造并交付设备,总价款3.5亿元。原告依约完成交付后,被告未足额支付款项。原告遂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等共计1.7亿余元。2025年1月20日,德阳中院立案审理。
执行部门赴被告所在地保全查封大型机器设备,考虑到保全财产系被告生产经营核心资产,为避免查封之后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降低偿债能力,执行法官灵活采用“活查封”方式实施保全,在责令被告承诺不得损毁、转移、出租、抵押、变卖设备的前提下,允许其继续使用。现场同步开展调解工作。最终,经执行法官释法明理,促成双方现场达成调解协议。执行法官将协议传回德阳中院,审判法官审查后出具调解书并电子送达现场双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保全制度是实现“以保促执”“以保促调”的关键举措。德阳中院构建“立案、审查、执行”一体化协作机制,开通涉企案件“绿色通道”,立案、审查、执行三部门协同推进。在执行中秉持平等保护、善意文明理念,对赤峰某特钢公司核心设备采取“活查封”措施,在确保保全财产可控的前提下,准许企业继续使用设备,实现“保护权益”与“稳定生产”的有机统一。在保全现场,执行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审判法官远程审查后出具调解书并电子送达,1.7亿巨额纠纷案件当场化解,实现多方共赢,践行“平等保护”司法理念,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5
四川某电子公司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案
——严查高消费,严厉打击违反限制消费令行为
基本案情
四川某电子公司诉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涪城法院)判决,判令马某偿还四川某公司借款本金680万元及利息。因马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案件进入执行。2020年8月,涪城法院对马某发出限制消费令,该令明确被执行人出行不得乘坐飞机,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旅游、度假等。
2025年4月,四川某电子公司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等社交平台,发现马某有旅游情况,随即向涪城法院举报。涪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某进行了强制传唤,并对其人身进行了搜查。经查马某在明知未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并被限制消费的情况下,仍采用多种手段规避限制措施,多次入住高档酒店豪华套房。在限制消费期间,消费支出金额高达70余万元。因违反限制消费令情节严重,2025年6月,涪城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马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
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于对被执行人非生活或经营所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防止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当减少,提升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最大限度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通过限制特定类别的消费行为,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被限制消费的情况下,违反限制消费要求,多次进行高消费,情节严重,依法应给予制裁。严厉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行为,对强化执行威慑,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案例6
杜某与凉山州某农业工作室、彭某财产保全案
——快速处置易变质财产,实现各方权益平衡保护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彭某向杜某借款200万元,凉山州某农业工作室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25年9月,因彭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杜某以凉山州某农业工作室、彭某为被告,向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川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同年9月25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凉山州某农业工作室存放在四川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货物予以查封、变卖并保全价款。通川法院调查发现,被保全财产为1616件牛肉(共计33200kg),存放于四川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冷库内,属于冷冻生鲜品类,外包装标注保质期至2026年2月,保全时距离保质期到期仅剩三个月,属于典型的易腐烂变质、不宜长期保存物品。如果该批牛肉按常规保全流程处置,会因超过保质期导致财产完全丧失价值,如维持零下18℃恒温存储条件,则会产生高额仓储费用,进一步扩大当事人损失。
为最大限度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财产价值贬损,通川法院组建专项工作小组,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一方面,优化定价流程,放弃周期较长的传统评估程序,采用市场询价法确定拍卖保留价,随机选取达州本地3家具有代表性的大型生鲜牛肉批发企业、餐饮连锁机构作为询价对象,经合议庭评议后,最终确定拍卖保留价为45.67万元;另一方面,强化标的推广,委托辅拍机构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制作详细标的信息,在本地行业社群、达州地区肉类加工企业、批发商等潜在竞买人群体多方式精准推送,提高曝光度;同时,畅通咨询渠道及组织带看。开通24小时咨询热线,及时解答竞买人疑问,并组织意向竞买人实地勘验标的。
2025年11月1日,变卖竞价正式开始,经过多轮激烈竞价,买受人马某以93.6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批牛肉,溢价率达105.48%,变卖款项于成交当日全额缴入通川法院指定账户。目前,该批牛肉已完成交割,仓储费用从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剩余款项已依法保全。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冷冻生鲜品等鲜活易腐产品通过网络司法程序进行快速变现的典型案例。通川法院充分认识到易变质、临期冷冻牛肉这一特殊财物存在“冻品变质即价值归零”的高风险,在充分考量财物特性的情况下,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指引,通过快速反应、联动协调、专业询价、多维推广等一系列创新举措,将处置时间压缩至最短,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该案的成功执行体现了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平衡执行效率与权益保护,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合法利益的工作准则,是人民法院优化财产处置机制的生动实践,为全省易变质物品执行处置提供了经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了强劲的司法动能。
案例7
杨某与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案
——非法占用处置房产 强制腾退彰显执行强制力
基本案情
杨某与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安法院)依法判决何某向杨某赔偿1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何某未履行赔偿义务,杨某向蓬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蓬安法院多次联系何某,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何某均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推诿拒绝。经调查发现,何某在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其与妻子郑某共有的房屋赠与他人,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导致何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蓬安法院释明引导,杨某诉请法院撤销何某的赠与行为,并获得支持。该房屋长期空置符合处置条件,蓬安法院依法查封并在入户门上张贴了查封公告。案涉房屋经司法拍卖最终以35.89万元成交。
在法院查封该空置房屋后,何某、郑某未经法院同意,擅自进入空置房屋居住,导致房屋无法交付买受人。蓬安法院前后5次向二人释法明理,但二人态度强横,拒不腾退。沟通无果后,蓬安法院向二人送达了强制腾退公告。期满后,二人仍拒不腾退,鉴于何某的抗拒行为,蓬安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何某变本加厉,恶意怂恿其年迈父母入住涉案房屋持续阻挠执行。蓬安法院第一时间对老人擅自入住法院拍卖房屋的违法行为进行训诫,并从情理法上对老人进行思想开导。为确保腾退工作顺利开展,蓬安法院制定了周密的腾退工作方案。腾退当日,合议庭3名员额法官带领14名辅助人员及13名法警进行强制腾退,2名人大代表、2名政协委员现场见证执行,3名社区工作人员、3名公证人员及2名医护人员协助执行,最终顺利完成强制腾退。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个别被执行人为抗拒执行,通过离婚、赠与转移财产。本案中,蓬安法院敏锐识破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规避执行行为,依法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撤销不当赠与,为案件执行扫清障碍。之后被执行人又强占查封房屋抗拒执行。执行法院面对被执行人各种阻挠、对抗执行行为,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协同社区多次释法明理,筑牢执行工作安全底线,又果断采取司法拘留、强制腾退措施,彰显执行强制性。腾退过程中,执行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执行,全过程接受监督,确保执行行为规范透明。本案较好地平衡了法律的刚性和司法的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对破解规避执行、阻挠执行难题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8
广安某化工有限公司执破衔接重整案
——执破衔接跨域协同 助力困境企业重获新生
基本案情
2014年,广安某化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公司产生严重债务危机,引发职工工资、买卖合同、工程欠款等诸多纠纷,200余件案件相继进入执行,涉案金额高达20余亿元,具有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特点。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锋法院)组建工作组,集中办案力量办理涉广安某化工公司系列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该公司名下资产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梳理,依法查封该公司名下土地、厂房、车辆、股权、机械设备等资产。为妥善处置公司资产,多次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就资产处置方案进行研讨,经过多方、多轮深入分析评估,发现该公司现虽无偿债能力,但其核心生产资质、部分优质资产仍具备使用价值,直接强制执行将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并引发一系列社会风险,推动公司复工复产才是本案最佳解决方案。
为实现保民生、稳就业、促发展目标,前锋法院切实用好“执破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功能,推动企业化解危机、恢复生产,通过执行法官积极引导,该公司同意申请破产重整。前锋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广安某化工公司具有挽救价值,依法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受理后,前锋法院充分发挥执行与破产衔接制度优势,加强执行与破产的衔接,推动重整程序顺利进行。最终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成功推动化解执行案件214件,涉及债权人200余人。
在批准重整计划后,该公司向前锋法院反映因其被川渝多地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企业融资受阻、复产困难。前锋法院立即启动跨域协作机制,赴多家法院沟通,经多轮协商,成功与川渝地区8家中基层法院就信用修复标准、后续履行监管措施达成共识,相关法院依法屏蔽该公司失信信息,成功修复企业信用,助力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
本系列执行案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直接强制执行易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并引发系列社会风险。前锋法院通过用好“执破衔接”程序,充分发挥“执破融合”制度功能,既成功盘活困境企业优质资产,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化解近十年历史遗留债务纠纷,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针对企业因失信记录导致的融资难、经营难问题,前锋法院主动打破地域壁垒,打通跨域司法协作通道,推动异地法院依法解除强制措施,屏蔽失信信息,恢复企业信用,为助力重整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借鉴范本。
案例9
周某、冷某虚假诉讼逃避执行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虚假诉讼抗拒执行 重拳打击促公信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11月周某多次向杜某某借款累计120万元。2021年1月,周某因债台高筑,为逃避债务履行,遂找到冷某,二人共谋与案外人杨某某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并将合同和收条的签订时间倒签至2020年10月。
2021年4月,杜某某以借款纠纷向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坡法院)起诉周某,并依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东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周某位于攀枝花的前述房屋和车位予以查封。经审理后,判令周某向杜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周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杜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东坡法院于同年8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周某无力偿还债务,东坡法院拟对周某名下在保全阶段已查封的房屋进行处置。为抗拒执行,2021年10月,周某与冷某共谋后,由周某与案外人方某某就前述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79.5万元价格将案涉房屋卖出,并要求方某某将房款汇至他人账户后,由周某、冷某二人瓜分。
2022年初,方某某发现所购房屋因被法院查封不能办理房产证,遂向周某、冷某讨要说法。周某与冷某再次共谋,让案外人杨某某以与周某事先签订的虚假房屋买卖协议等作为证据材料,捏造事实,向东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对案涉房屋查封,异议被驳回后,杨某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诉讼中查明了前述周某与冷某虚假出售房屋的事实。除该案外,周某在法院尚有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金额达200余万元。
东坡法院将周某、冷某涉嫌犯虚假诉讼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向东坡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冷某为抗拒法院执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使案涉房屋长时间不能依法处置,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遂于2025年8月29日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冷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外,执行法院依法对案涉房屋进行司法拍卖,已于2025年8月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杜某某胜诉权益全部实现。
典型意义
房产是常见的被执行人财产,也是执行中通过司法拍卖推动执行到位的重要保障。在司法实践中,个别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故意伪造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采取倒签合同和收条时间的方式伪造证据,企图通过虚假诉讼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本案中周某、冷某为逃避执行,以捏造事实的方式,让第三人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执行,严重妨害了正常的执行秩序。东坡法院通过在诉讼中查明真相,依法对以虚假诉讼逃避执行进行严厉打击,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逃避执行的零容忍。本案为所有意图通过类似手段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划出一条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案例10
陈某某、魏某某等与黄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
——“执行110”虽远必执 跨区域协同破解查人控人难题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射洪法院)相继对陈某某、魏某某等与黄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判令黄某某支付陈某某等劳动报酬合计62万余元。因黄某某未履行前述义务,陈某某、魏某某等人向射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后,射洪法院多渠道查找被执行人黄某某及其财产线索无果,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2025年2月20日,射洪法院“执行110”接到线索反映,黄某某在四川省甘孜州巴塘县出现,鉴于两地相隔约870公里,射洪法院迅速启动四川法院“执行110”跨域协同执行机制,经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接协调后,由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巴塘法院)协助执行。巴塘法院接指令后,迅速行动,发现黄某某驾车已离开巴塘县前往西藏昌都方向,该院干警立即驱车追击,并联系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法院,请求当地法院及公安协助布控。期间,巴塘法院干警持续与黄某某电话沟通,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责令其主动返回配合执行。
在多地法院与公安机关的联合威慑下,黄某某于当日夜间自行返回芒康县,并前往芒康县人民法院接受询问。次日,芒康、巴塘法院干警将其安全移交赶赴当地的射洪法院执行干警。后经查实,黄某某存在未如实申报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的逃避执行行为。随即,射洪法院依法对黄某某司法拘留15日并将其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自2024年5月四川高院在全省法院全面开展“执行110”工作以来,全省各地法院不断加强与其他法院、公安机关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建设,通过“跨域协作+警法联动”,实现全天24小时受理执行线索并迅速传唤被执行人及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本案被执行人黄某某长期隐匿行踪逃避债务,射洪法院通过“执行110”热线接到线索后,立即激活四川法院“执行110”跨域协同执行机制,通过四川省和西藏自治区多地法院和公安机关紧密协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合力,最终成功控制被执行人,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虽远必执的坚强决心,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威慑,有效破解执行查人控人难题。
案例11
中国电子系统某公司申请保全宜宾某科技公司案
——采取灵活查封执行措施 助力民营企业纾困
基本案情
申请保全人中国电子系统某公司与被保全人宜宾某科技公司、第三人四川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宾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该院依法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内资金,并于裁定次日完成对被保全人15个银行账户的冻结,实际冻结金额1.9亿余元。
宜宾某科技公司以其基本账户被冻结、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由,向宜宾中院申请以其名下足额价值的机器设备置换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宜宾中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系宜宾市重点扶持的高科技民营企业,其正常运营对地方经济与产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措施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法院在确认置换财产价值足以覆盖保全标的额并征询申请保全人意见后,依法裁定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转为查封宜宾某科技公司提供的365台核心机器设备,并采取灵活查封的执行措施,在做好登记等工作后,允许企业继续使用设备开展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阶段,深入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强制措施,精准平衡保障债权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典型案例。面对被保全企业系地方重点扶持高科技民营企业、基本账户冻结可能引发经营停摆的实际情况,宜宾中院未机械固化保全措施,而是加大审查和协调力度,一方面审查确保替换资产价值足额覆盖债权,另一方面经综合研判后依职权及时采用灵活查封动产置换冻结基本账户,允许企业继续使用核心生产设备,保障其造血功能和正常生产经营,实现了“查封财产不封经营、冻结额度不冻活力”,生动诠释了司法“放水养鱼”、助企纾困的担当。
案例12
四川某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投资集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案
——分类执行精准推进 全力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
基本案情
2005年 4月,四川某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投资集团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 5250万元对价转让 5000万股股权。四川某投资有限公司依约付款后,因另案纠纷导致股权长期未能过户。后四川某投资有限公司诉请履行过户义务,四川高院于2025年 3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自 2005年 4月 3日起标的股权及收益归四川某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因重庆某投资集团公司未履行过户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2025年 4月,四川高院指定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雅安中院)执行。雅安中院经调取全案卷宗核查股权权属,制作涉证券执行裁定16份、协助执行通知书22份,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协调会8次,一次性解决双方在股权收益、管理费用、税费承担等方面的重大分歧,为股权过户创造条件。后雅安中院协调成都、凉山两地股权解封事宜,并办理股权过户7430.4万股、股权质押1000万股,扣划银行资金3500万余元,最终在103天内高效完成上市公司股权过户、质押协助、资金扣划等全部执行内容。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历时20年的跨区域、涉民企与国企的复杂股权纠纷。雅安中院秉持全力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的执行理念,采取分步执行、精准推进策略,仅用百余天实现案结事了,将企业从冗长的诉讼纠纷中解脱出来,充分释放了企业生产要素活力,彰显了司法保护企业权益的力度与温度。一方面,针对证券类资产权属复杂、规则专业的特性,采取分步执行策略将股权过户、质押登记、资金扣划等复杂事项拆解实施,采取“沟通—实施—反馈”递进式执行方式,既确保民营企业胜诉权益的兑现,又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另一方面,通过对接金融监管部门,多方联动,一次性解决股权交割中产生的收益归属、税费承担等一系列衍生问题,打通股权登记梗阻,为金融资产高效处置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案例13
四川某能源股份公司与某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延伸执行职能 助力企业信用修复
基本案情
2017年四川某能源股份公司因未履行拆除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经和解对方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白江法院)依法解除对四川某能源股份公司的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案件终结执行。
2025年1月,四川某能源股份公司向青白江法院反馈,多家主流商业信息平台仍将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标注为限高人员,此滞后信息导致四川某能源股份公司商誉受损,商业合作受阻。青白江法院及时解除其限制消费措施,向四川某能源股份公司出具《企业涉执信息说明函》,书面确认其信用状态已经恢复,破除企业因涉诉涉执信息导致的融资困难或商业合作障碍。同时,青白江法院向涉事平台同步发送司法建议书,针对严格依法合规使用人民法院司法公开数据、保障平台信息准确性、完善滞后信息纠正机制等方面,提出系统性治理建议。经后续跟踪回访确认,涉事平台均完成了信息更正,并将进一步强化数据信息审核流程,完善投诉、异议响应机制,全力提高信息准确性。
典型意义
良好的企业信用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商业信息平台对企业各类信用信息的碎片化采集与静态化展示,可能导致“信息已变化、平台未更新”成为企业发展的新梗阻。青白江法院及时进行信用修复并向企业出具凭证,实现对企业的精准信用修复。同时,主动延伸执行职能,推动相关商业信息平台健全机制,提升司法信用信息适用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以“当下治”解急难,以“长久治”固根本,推动行业规范治理,为建立涉执企业信用修复长效机制、推动诚信社会建设、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范例。
案例14
自贡某银行与四川某管业公司、四川某科技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
——兼顾执行力度和温度 府院联动破解搬迁难题
基本案情
自贡某银行与四川某管业公司、四川某科技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四川某管业公司应向自贡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680万元并支付利息。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贡井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某管业公司名下的一处厂房,并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对上述抵押厂房进行了拍卖,自贡某科技公司竞得。
贡井法院查明案涉厂房在为自贡某银行设立抵押权后被出租给案外人四川某实业公司,该公司为正常生产经营的实体企业,承担上百名员工就业,强制清场可能引发企业停产、员工安置等多重社会风险。同时,买受人自贡某科技公司拟以竞得的厂房推进当地重点扶持的“科技+文旅”融合产业项目。为兼顾“保障重点项目落地”与“维护承租企业生存”,贡井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协同当地管委会帮助四川某实业公司选择新厂址解决搬迁问题。同时对接市投资促进局、市政务营商局等部门协同推进执行,引导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搬迁方案。2025年9月4日,案涉9103.3平方米厂房顺利完成腾退并交付买受人自贡某科技公司。
典型意义
在涉企案件执行中,人民法院既应当加大执行力度全力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兑现,亦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尽量减少对被执行企业及被强制腾退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本案涉及银行抵押权、案外人租赁权及买受人所有权等复杂因素,案件处理效果既关系到金融债务风险化解,也关系到当地文旅科技融合项目的落地,同时还面临着保障被腾退承租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贡井法院强化统筹协调,充分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兼顾各方利益和社会效果。通过法院和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发力,解决租赁企业搬迁问题,保证承租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保住了实体企业;案涉厂房的如期交付保证了重大文旅科技融合项目顺利落地,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抵押财产的顺利处置交付使银行的金融债权顺利兑现,有效化解了金融债务风险,实现了多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案例15
涉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系列案件
——借鉴破产重整理念方法 执行助力企业重生
基本案情
泸县某楼盘开工建设后,因开发商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自2018年封顶后即停工。自2018年起,54件案件相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楼盘被多家法院查封,濒临破产边缘。2022年该系列案件由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交叉执行方式指定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泸县法院)集中执行。
泸县法院大力开展协调工作,促成各债权人、被执行人协商一致,推动楼盘复建,通过整“活”楼盘增值后增强偿债能力。2024年1月,各债权人同意由第三方公司垫资完成修建,竣工验收后出卖楼盘获得的售房资金依次按照第三方公司垫付的资金、法定优先债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普通债权的先后顺序偿付。同时申请解除对项目的查封,便于第三方公司进场施工,楼盘复建资金及销售资金均由县住建局监管,保障项目修建。当月底,楼盘整体复工。2024年6月,重启销售,资金回笼。截止到2025年11月,该楼盘全面竣工验收,实现总产值1.6亿元。按照各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参照破产清偿顺序,第三方公司、原施工单位均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分别实现工程款优先权6900余万元、2600余万元;抵押权人实现债权1000余万元。在抵偿完毕抵押债权、扣除税款及保证金后,剩余30套商品房及60个车位作价1550余万元按比例抵偿给一般债权人。
典型意义
对在建楼盘项目的执行既关系到购房群众的居住权,同时也面临着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等各种权益的平衡。泸县法院在各方债权人均不愿意开发商破产的情形下,未就案办案强推破产,而是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创新执行方法,在执行程序中借鉴破产重整的理念及思路,盘活问题楼盘。一方面,搭建平台,引导各债权人就引进资金复建楼盘、参照破产重整预先确定清偿顺序等问题达成一致,推动实现项目解封及楼盘顺利竣工验收;另一方面,依托府院联动监管销售资金,保障资金安全及各类债权的实现,顺利化解债务纠纷。该系列案件的执行,既实现了胜诉企业权益兑现,又保护了被执行民营企业的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了司法服务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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