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购房者购买房屋时往往将层高作为重要考虑因素之一,也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层高应当如何计算?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层高发生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购买一套商品房,预订商品房层高2.9米,并支付房款55.60万元。入住时发现房屋内层高仅为2.67米,2025年10月10日,李某向昭苏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承担因房屋层高不符而造成的损失49854元。
原告李某认为合同中载明的层高应当为净层高(未装饰装修之前室内屋顶到地面的垂直距离),被告某公司认为房屋层高应当为上下两层楼面(未装饰装修之前混凝土面)结构标高之间的距离。且涉案房屋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及设计图纸要求、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双方对合同中约定的“层高”定义产生分歧。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019)层高为: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端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室内净高为:从楼面、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层高宜为2.8米,卧室起居(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米,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三分之一。《住宅设计规范》(GB55038-2015)新建住宅建筑的层高不低于3米,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6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米,且局部净高低于2.6米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三分之一。
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严格按照既定的规划许可证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亦经过五方单位验收合格。且双方对案涉房屋上下相邻两楼层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2.9米,房屋内从房顶到地面垂直距离为2.64米均不持异议。故案涉房屋的层高2.9米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
关于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层高”应为净层高问题。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内容看,该合同对层高的表述为:该商品房层高2.9米,故在案涉合同中并未载明交付的房屋为净层高;其次,无论是从《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亦或《住宅设计规范》(GB55038-2015)的要求,案涉房屋均符合净层高的要求。
最后,从合同目的来看,原告李某是为了居住、使用购买符合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经相关部门验收质量合格的楼房,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净层高的前提下,被告某公司交付的房屋净层高符合相应的建筑规范要求,被告在本案中交付的房屋并未有违约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说法
购买或出售房屋是日常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民事行为,签订买卖合同至关重要,当事人签订合同中对约定不明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以明确权利义务,若仍然不能确定的应当对合同中约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相关行业规定进行确定。(毋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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