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这篇文章的时候,犹豫了很长时间,倒不是应不应该写的问题,而是应该发在“那样讲”还是“于老六”中。
倾向发“那样讲”中,毕竟它昨天的文章又被“用户”看不爽了,且公号进行了微调——以前你打开某个公号主页上的私信,里边有所有过往的文章,即使已经没了的,点开也会看到一个大大的叹号。现在呢,私信内容仅停留在25年11月28日,之后的文章再也没有了。主页上,仅仅显示还存在着。如果文章经常没了,就会给没来得及看的读者造成一个误解:你这个人太懒,更新太不及时。有可能,就有很多读者借此离去。
不知道此变动,属于技术原因上的减少数据内存,还是非技术原因的“天下没删”。同样的,也不知道下边这个新闻,属于技术还是非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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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的硕士,还是很有含金量的。遗憾的是,卜女士精神出现了异常,离家出走,流落街头。更可悲的是,在长达13年的时间里,她并没有找到家人,而是被山西和顺县的张某军“收留”了。如果不是张某军的侄女作妖,非得搞个直播,想做生意经,我们还真不可能知道这个故事,卜女士也不会找到她的家人,更不会经过治疗之后病情明显好转。
原本,和顺县是以刑事案件办理的。却没想到,和顺县检察院对张某军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红星新闻之下,六百多条评论,却没有展示几个,展示的也顶多是“天呐”“严惩”这两个再简单不过的词,剩下的也就是些表情包。
想来,红星新闻是怕广大人民群众愤怒的火,把他们的博文给引燃了。所以,谨慎谨慎再谨慎,小心小心再小心,生怕跟老罗似的被当头闷上三棍子。都这么谨慎了,都这么小心了,该挨的棍子还是躲不掉,点一下网页链接,啥都没了。
其它媒体的报道,还能够正常阅读,为什么红星新闻的偏偏就去了爪哇国?对比阅读了一下,发现了区别:别的媒体,仅提了张某军不被起诉。红星新闻,又“多嘴”说了“张某军两名同村村民以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这里边,有什么道道?和顺县检察院不起诉张某军的理由是:张某军与卜某某发生性关系并育有子女,与强奸犯罪行为存在本质区别,主观上是为了和卜某某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在见面两三个月,双方逐渐熟悉之后,此后张某军一直照顾卜某某日常起居、熟悉了解卜某某的生活习惯及喜恶,双方处于稳定的同居生活状态。
张某军村的另外两名村民被起诉的原因是:在明知被害人卜某某精神异常不能正确表述自己意愿的情况下与卜某某发生性关系。
任何一个正常人都知道:无论是与张某军还是与两位村民发生性关系,卜某某都是处于“精神异常不能正确表述自己意愿的情况下”。但是呢,张某军是以“组建家庭共同生活”为目的,所以不构成强奸。后两人纯属是为了耍流氓,因此构成强奸。
不知道江苏监狱里能不能上网,倘若能,董志民看到此处是不是要拍案而起:老子跟铁链女嘿咻,也是以“组建家庭共同生活”为目的,张某军仅生了2个,我还生了8个呢。论生娃的数量来讲,我不是更有说服力?!这也太黑了吧,决不能善罢甘休。
嘿咻跟“黑”“休”,主要的区别不是“霸王硬上弓”还是“你情我浓”,要看有没有“口”,而且这张“口”怎么说。
董志民最主要的问题,不是嘿咻的动作有问题,而是嘿咻之外的动作出了问题——用铁链拴人。判决书上也说得很明白:因虐待跟非法拘禁判处9年有期徒刑。所以,当初如果没有那根铁链子,董志民是不是也就不会被拴上法律的链子呢?
现在回过头来,不得不佩服广大网友的预言能力。遥想董志民被判刑的时候,大家发现竟然没有“强奸罪”,就觉得要“坏”,就觉得是个“漏洞”。果不其然,三年之后,在张某军身上得到了印证。
与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到底算不算强奸?由江苏跟山西的这两起案件来讲,在他们眼里要区别对待,应看“主观愿望”。
可是这种“逻辑”,经不起现实的残酷。如果此判决被广泛采纳,作为“先例”。那么以后,只要人们在大街上看到精神异常的流浪女,把她领回家,发生性关系——别提什么两三个月的时间限制,这种事谁能知道,还不是全凭一张嘴说——生下几个孩子,不去囚禁,过上稳定的家庭生活,就啥事都没有。谁,还有意愿送她们回家?
不要相信人性,甚至很多时候,越是底层的人,人性的底线越低。光棍几十年了,看到母猪都会觉得美艳如花。这时候,街上正好来了一个陌生女子,老光棍趁着没人上去一铁锹把她打晕,然后折磨疯了。最后,生了孩子,过上了稳定的家庭生活。
四乡邻里,谁也不知道她是谁,见到她的时候,已然疯了。所以,相信了老光棍捡精神病的说辞。当某一天,家人找到了她,却已经是个疯子了。那么,她的家人有什么证据,证明是老光棍所为?更别忘了,铁链女的近邻们,这么多年,可从来没说过董志民的黑话。何止是邻居们,丰县的所作所为呢。同样的,张某军的邻居们,说过什么?真说过“黑话”的话,他就不会不被予以起诉了。
如此发展下去,“天下无拐”。如同跟前边提到的“天下无删”一样,不知道是技术原因还是非技术原因。
与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到底算不算强奸?就问“法律”:与未满14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算不算强奸?既然都不具备“性同意的能力”,为什么前者可以有“例外”,后者不管同意不同意,都算强奸?
江西省崇义县法院介绍了2019年的一个案例:精神病人自愿与我发生性行为,我也构成强奸罪吗?
本案中,小花虽然主动接触老李,发生性关系时其本人也同意,但是,女方为精神病患者,系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者,她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所以,她的“同意”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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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即使是“同意”的,也是无效的。所以,铁链女的“回不了家了”,卜女士的“老色狼”,怎么看也不像是同意的吧。
行文至此,也该住嘴了。知道,这篇文章不会改变什么;也知道,这篇文章的最终命运。所以思来想去,为了避免连续两天“没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还是发“于老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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