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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明知承包方在核准地址外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合肥西苑中学被处以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蜀市监五食处﹝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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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处罚信息显示,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与合肥新庐州盘与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签订《学校食堂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方负责当事人食堂运营,当事人无偿为承包方提供场所,期限自2025年7月30日至2026年7月30日。食堂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场所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北路123号;经调取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审批许可系统资料,其具体经营场所为操场南侧由东至西第一栋建筑的一层,不包含该校操场南侧由东至西第二栋建筑地下室负一层。
食堂承包方自2025年9月1日至案发时在当事人操场南侧由东至西第二栋建筑地下室负一层另行设置食品销售档口制售热食类食品,现场负责人石恒和档口3名工作人员均为承包方员工;现场有3台支付终端,经执法人员随机调取付款人程然、孙博然、张伟泽3人充值记录,显示收款商户是承包方。 承包方现场负责人石恒承认向当事人另觅一处空置场地(即当事人操场南侧由东至西第二栋建筑地下室负一层)从事小吃制售和预包装食品、日用品等销售。其曾向当事人总务处主任陈雯君进行了口头汇报,并对该处空置场地进行装修改造。经营期间,每日有大量学生消费,工作人员频繁出入运输食材;且当事人核准的食堂场所与该经营场所为相邻两栋楼,相距不足20米,当事人需履行“日管控”检查巡查、食材进货查验及每日值班领导(老师)陪餐等日常管理职责,其对承包方在新地址经营不知情不符合常理,故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对承包方在核准地址外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系明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总务主任陈雯君,其承认石恒曾向其汇报相关情况。因当事人在档口经营期间未收取学生的就餐费用,且未收取承包费用,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2025年9月18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食堂外部(操场南侧由东至西第二栋建筑地下室负一层)发现一处小吃制售和预包装食品、日用品售卖档口,档口由合肥新庐州盘与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派驻食堂管理人员石恒负责管理。现场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调查。
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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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信息显示,合肥西苑中学,成立于1999年,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业务范围是“初中教育”。该社会组织注册资金3000万人民币。风险方面发现企业有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1条,立案信息1条。此前该学校已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来源:信用安徽、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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