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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原告系贵阳市南明区房屋的所有权人。 2021年8月31日,原告(甲方/出租方)与被告(乙方/承租方)签订《钻石广场租赁合同》,约定:“鉴于:甲方将贵阳市南明区,项目裙楼的自有不动产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第一条基本情况1.1租赁房屋地址、面积、产权证号等详见附件二:租赁房屋信息表。 1.2租赁期间:36个月,自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其中,免租期/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3租金:142.06元/m月(大写人民币每月每平方壹佰肆拾贰元零陆分)(按建筑面积,面积合计:95.99m)。 本协议租赁期内,租金价格: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142.06元/m月*95.99m;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146.32元/m月*95.99m;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150.71元/m月*95.99m;本协议租赁期内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租金支付2.1租金支付方式:按季度支付,乙方在上一季度(已付租金)到期前3日内需向甲方支付下一季度租金(如遇法定假日顺延)。 2.3本合同终止或乙方提前搬离,双方据实结算租金,如乙方已支付未发生的租金金额大于实际产生租金金额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租金。 如乙方已支付发生的租金金额小于实际产生租金金额的,乙方应于补齐差额租金。 甲方逾期15日退还或乙方逾期15日补足的,按应付而未付日支付对方3‰的逾期违约金。 2.4甲方在乙方付款期限的15个日前向乙方开具合法等额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未按约开具发票的,乙方有权拒付租金,至甲方按约开具发票后,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租赁房屋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4.4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应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甲方逾期利息;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长达60天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按本合同约定平均月租金的6倍支付甲方违约金。 4.6一方违约的,还应承担另一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担保费等各项费用。 附件二:租赁房屋信息表、不动产权利证书。 租赁房屋信息表:产权证号:黔(2018)南明区不动产权第XX号,房产位置:中华南路2号钻石广场裙楼1层,房号:1-61,建筑面积:95.99m。 附件三:交付标准:甲方向乙方现状交付……。 ”原告在甲方处、被告在乙方处加盖印章。
2025年1月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钻石广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鉴于:甲方自愿将贵阳市南明区的自有不动产(建筑面积:95.99m,下称“该商铺”)租赁给乙方经营使用。 2021年8月3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钻石广场租赁合同。 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屡次存在租金支付违约以至停付的情况。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租赁费用支付相关事宜补充以下内容:一、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止,但甲乙双方并未办理实际移交,且乙方至今仍在使用甲方上述商铺。 基于这一原因,2024年12月31日为双方认可最终合同截止的最后一日。 二、甲乙双方同意:乙方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租金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即2023年6月-2023年8月月租金为14,045.26元,2023年9月-2023年10月月租金为14,466.65元,2023年11月至2024年12月按每月14,466.65元的基础上8折结算,扣除2023年11月-2024年1月已支付的21,699.99元。 以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商铺租金总计人民币:211,395.57元。 三、乙方向甲方支付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租金按以下方法执行:乙方自2025年2月6日前开始支付,每月6号前支付金额不低于22,000.00元,分十次于2025年11月6日前付清(最后一期13,395.57元),至此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至乙方将本协议中商铺租金全部支付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开具发票。 四、乙方在以上约定的租金支付义务任意时段中止或终止付款即构成违约,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除应依约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商铺租金总额10%即21,139.56元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处理此纠纷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乙方对本条约定不持异议……。 ”原告在甲方处、被告在乙方处加盖印章。
2025年1月9日,原告与贵州人外人律师事务所针对本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为20,000元,代理事项包含审、可能发生的二审及强制执行。 原告于2025年3月7日向贵州人外人律师事务所支付20,000元律师代理费后贵州人外人律师事务所于2025年3月10日向原告开具金额为2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2025年4月18日,原告向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支付500元保全保险费,后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于同日向原告开具金额为500元的保全保险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审理中,被告对于原告诉请的尚欠租金211,395.57元予以认可,但表示因其公司现在处于暂停经营状态,没有收入来源,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调减成按照LPR1.5倍进行计算,且律师费约定也过高,应进行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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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诉讼请求
贵州某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商铺租金人民币211,395.57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1,139.56元(按租金总额的10%计算);三、判令被告因违约导致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产生损失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小计:211,395.57元21,139.56元十20,000元=252,535.13元;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钻石广场租赁合同》《钻石广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现被告对于原告诉请的尚欠租金211,395.57元予以认可,一审予以确认。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之规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提出对违约金予以调减,一审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及被告实际经营情况,一审对违约金酌情支持为从被告应付租金的次日即2025年2月7日起,以实际尚欠租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为止,并以21,139.56元为限。
关于律师费,双方在《钻石广场租赁合同》《钻石广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均对律师费进行了约定,原告亦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转款凭证及增值税发票予以佐证,故对原告诉请的20,000元律师费,一审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律师费过高,但从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来看,代理事项包含一审、可能发生的二审及强制执行,而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辩称,一审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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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全保险费,双方在《钻石广场租赁合同》中对保全保险费进行了约定,原告亦提交了保全保险费及转款凭证予以佐证,故对原告诉请的500元保全保险费,一审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一、被告贵阳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租金211,395.57元及违约金(从2025年2月7日起,以实际尚欠租金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为止,并以21,139.56元为限);二、被告贵阳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三、驳回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情况
一审判决后,贵阳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律师费的判决部分;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费用。 事实和理由: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贵院应当予以纠正并依法改判。 具体理由如下:被上诉人的诉讼标的为211,395.57元,而被上诉人主张的律师费高达20,000元,占诉讼标的的10%。 根据贵阳市某协会发布的《贵阳市律师服务收费平均价格》中规定:“……(3)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6%……”因此,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律师费过高,违背了公平原则,缺乏事实依据。 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贵州某有限公司辩称,1、关于上诉人主张律师费过高,被上诉人在钻石广场租赁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中两次明确上诉人如存在违约,应当支付因违约导致被上诉人委托律师维权产生的代理费,上诉人对此是明确知晓的,2、司法部国家发展及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司某(2021)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费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对律师收费市场化放开,原则上由律所制定,且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风险代理的情形,本案中律师费包含一审、二审以及可能发生的强制执行,该费用是上诉人与受托人自愿协商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受托人收到该笔律师费后也依法出具法定的律师代理人发票,该行为合法合规,也符合市场规定。 3、上诉人其上诉为了拖延时间,其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4、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二审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之规定,二审仅围绕上诉人的诉请进行审理。
本案中,贵州某有限公司一审已提交了委托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律师费发票予以说明该费用已真实发生,并且双方合同亦对律师费进行了约定,从律师委托合同约定来看,该费用并非一次审理,包含了案件全流程服务费用,并未明显过高,也未对上诉人权益造成明显不公,故二审对上诉人主张不予支持,一审认定并无明显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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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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