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为丈夫已经下车,结果丈夫正探身取物,启动的车将丈夫拖行数米致骨折……
几个月前,成都市民杨先生因一场停车意外引发保险理赔纠纷,由于和保险公司就该赔“座位险”还是“三者险”协商未果,他将妻子及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万元。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案将于2月1日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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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在医院
妻子驾车不当丈夫受伤
保险公司以丈夫为“乘客”拒赔三者险
去年8月14日,杨先生与妻子史女士一同驾车回绵竹老家,史女士是驾驶员。到达目的地后,因未看见停车位,史女士则未熄火等待车上人员先下车。
杨先生当时坐在驾驶位后方,当他从车辆左侧下车后,史女士又提醒拿各自座位上未喝完的饮料,他又探身取饮料。
此时史女士以为车内人员都已下车,便突然启动车辆,杨先生就这样被拖行数米导致右脚骨折。医院的证明显示,杨先生右脚踝关节骨折、关节半脱位,术后自付医疗费用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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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事故认定书
汉源县交警大队最初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史女士停车未采取有效制动导致溜车,造成乘客杨先生受伤,史女士负全责。据此,史女士投保的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家财险)按“座位险”向杨先生赔付了1万元。
后经司法鉴定,杨先生的伤致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将近一年,一年左右还要手术,还有诸多费用需支出。
杨先生说,他原以为以“座位险”进行理赔是合理的,在咨询后才知道,自己受伤时双脚已处车外,身份应从“乘客”转为“第三者”,理应由赔付额度更高的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者险)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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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事故认定书
经其申请,汉源县交警部门收回原事故认定书并重新出具文书,明确史女士当时驾车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导致车辆溜车,与站立行人杨先生发生碰撞,造成其受伤,杨先生无责,史女士全责。
而当杨先生拿着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鉴定意见找到保险公司要求重新理赔时,保险公司拒绝了。对此,大家财险工作人员李先生告诉记者,虽然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表述方式已改变,但在“交通方式”一栏仍将杨先生标注为“乘车”,强调其乘客身份,因此以“座位险”理赔并无不当。目前杨先生已将公司告上法庭,至于适用险种是否正确,他们将在法庭上进行解释。
车险从业者:
是否赔需看下车动作是否完成
记者从车险从业者处了解到,车辆发生事故后,交强险与三者险只赔第三方,即“车外人”。而座位险只针对车内人,且座位险和三者险互斥,不能同时赔付,“因为一个人不可能既在车内,又在车外”。
至于第三者责任险该不该赔?从业人员对此有不同解读。
车险从业者刁先生表示,通常“上下车途中”出险可按座位险赔付,若上下车过程已完成再发生事故,则适用第三者责任险,具体认定需依据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确认。
车险从业者王女士表示,各保险公司内部规则不一,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理赔更为复杂,也有过案例因乘车人是家人而不予理赔的情况,具体要看保险条款中是否有相关条款。如若协商不成,常需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杨先生表示,由于双方协商未果,他便将车辆所有人妻子以及承保的大家财险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9万元,该案将于2月1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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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的起诉书(部分)
律师说法:
认定书证具优先证明力,当事人也应举证
该不该赔第三者责任险?对此,四川分忧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仁根律师表示,本案核心争议是事故发生时杨先生为“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这直接决定适用座位险、交强险还是三者险。
王律师认为,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以事故发生瞬间的空间位置为标准,二者可动态转化。本案中,杨先生受伤时双脚已在车外,仅探身取物,身体主要处于车外,且交警重新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已明确其为“站立行人”,该公文书证具有优先证明力,保险公司仅以认定书非核心栏目标注“乘车”抗辩,缺乏事实支撑。
王律师说,法律未禁止车险对家庭成员赔付,保险公司也未以此拒赔,该点不构成理赔障碍。杨先生将妻子与保险公司一并起诉,主体适格、主张合法。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需要根据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即要从事故发生瞬间当事人是否已完全脱离车辆、完成下车动作来进行判断。
若仍有身体部位在车内、未完全脱离车辆,那么上下车过程未完成,当事人身份为车上人员,适用座位险。若当事人已完全下车、身体与车辆无接触后又主动探身进车取物被拖拽,那么,其在身份上已转化为第三者,则属交强险与三者险赔付的范围。当然,保险合同对这种情形有特别约定的应按照其约定来执行。
林律师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杨先生可能还需更多证据来证明自身主张,从而便于认定事实。当然,法院可以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以及优势证据原则依法裁判。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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