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推进“三权分置”。全面推行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家庭承包林地剩余期限10年以内的,依规开展集体林地延包。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林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或退出。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赋予自留山林地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完善继承和自愿有偿退出政策。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底图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将林权登记存量数据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管理,妥善解决集体林地类重叠、权属交叉等问题。开展集体林权首次登记的,相关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在承包合同签订前,开展地籍调查工作。因原林权登记成果图件缺失、界址不清,需开展补充调查的,由县级政府统一组织,乡级政府具体实施,分别以行政村、村民小组等为基本单元推进林权权属落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落界到户,相关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引导股份合作经营。健全林地流转激励政策。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推行以股份合作为主导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方式,支持建立村级林业股份合作社,将分散闲置的林业资源集中连片开发经营实现资源变资产、林权变股权、农民变股东,收益靠“三金”(租金、薪金、股金),壮大村集体经济收入。支持小农户通过多种形式联合开展生产。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收益权量化到户,收益权证发放到户。支持各地分区分类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引导国有林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联合经营,提升集体林经营水平。
(四)创新林权流转收储共富机制。加强政府协调,鼓励引导“两山合作社”、国资经营公司等国有公司开展林权收储担保工作。鼓励各地建立林权流转收储共富平台,并以国储林融资、森林和湿地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生态贷等项目收储村级林业股份合作社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等。
(五)创新林权交易市场机制。依托农村产权交易与管理平台构建林权交易系统,支持丰富林业产权交易所功能,深入开展林权交易。探索建立林权交易事前磋商风险防范机制,健全林权资产评估和价值发现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六)培育林业经营主体。培育家庭林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同等适用现行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支持发展劳务用工合作社等林业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区域性林事服务。
(七)强化用地要素保障。开展林业“标准地”改革,出台林业“标准地”指标体系与认定办法。制定林下经济和森林康养林地利用规范。开展林间放置移动类设施试点,支持建设必要的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临时储藏室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项目可享受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容积率的林产品加工类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以林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八)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规范林木采伐审批监管,皆伐类采伐监管以面积控制为主,择伐类采伐监管以伐后指标控制为主。扩大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适用范围,采伐蓄积量可根据林草湿调查监测数据测算。不得以各种名义禁止或限制合法的林木采伐行为,确需禁止或限制的,应依法对权利人给予经济补偿。
(九)落实税费减免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林业经营主体销售自产、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直接用于林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类经营主体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等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特色林产品加工企业按相关规定申请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对符合规定的林木产品初加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各类资本投资林木培育和种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及林产品初加工用电的,按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
(十)优化金融服务和保障。完善绿色贷款统计。加大金融机构对林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将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经营主体贷款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范畴。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探索基于碳汇权益的绿色信贷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发行乡村振兴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
(十一)推进林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按照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规则,理顺政策性林业保险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林业主管部门在林业保险政策制定推进等方面管理职责。出台公益林综合保险配套政策,探索开发油茶种植、林下经济自然灾害、森林和湿地碳汇、林木种苗等险种,扩大地方特色险种试点规模。鼓励将林业保险产品纳入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范围。
(十二)加强流转权益保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强林地承包经营和合同管理,推广使用国家林地承包和林权流转示范合同文本。健全市场准入机制,制定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指南。做好林地经营权发证工作,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含)以上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并作为林权抵押贷款、项目申报、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凭证。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纳入平安浙江建设考评体系。林地经营权合同终止时,要保障林地经营权人的林木财产权益。
(十三)强化科技创新驱动。加快省部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林业科研单位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农业“双强”项目。推动林业设施设备大规模更新和以旧换新行动,鼓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开展机械装备创新试验基地建设,支持实施国家林草装备科技创新园研发攻关项目。广泛应用无人机等机械装备,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机械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健全“1+N”科技服务团和科技“四联”帮扶机制。深化“林业大脑”建设,打造林业强村富民集成改革等重大应用。
(十四)科学划定保护范围。依法依规科学划定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合理优化公益林中集体林的比例。规范公益林和天然林变更调整管理机制。根据范围变化情况,由省政府统一公布公益林和天然林管护建设规模。
(十五)推进森林科学经营。探索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支持和引导规模经营主体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其作为安排林业项目、分配采伐限额、审批采伐等行政管理事项的依据。扩大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范围。科学实施森林质量提升行动,高质量开展松林林相改造试点,探索差异化森林经营补助政策。
(十六)支持林业产业项目建设。依法依规对林业产业重点园区和初加工小微企业园,在用地、用水、用电、环保、能耗、信息网络、仓储物流、生活服务等建设标准和要求上给予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笋、竹、木精深加工生产线改(扩)建项目,依规纳入有关省重大项目计划。
(十七)推进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林业大市、大县培育林业支柱产业。支持林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油茶产业,推进木本油料全产业链发展。振兴竹产业,落实“以竹代塑”倡议,通过政府采购积极推广应用木竹结构建筑和木竹建材。深化林苗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培育“林下经济+”新业态。培育森林康养产业,推进“浙里山居”品牌建设,加强古道、古树保护,举办森林生态产品推介活动。做大做强“浙山珍”“浙山至品”等优质林产品公共品牌。建立完善“订单林业”市场机制。
(十八)完善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并轨管理,统一天然林管护和公益林补偿政策,稳步提高补偿标准。支持开展集体公益林地役权改革试点。鼓励通过租赁、赎买、合作等方式妥善处置重要生态区位内的集体林,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十九)实施林业碳汇发展行动。建设全国林业碳汇先行区,推进林业碳汇试点建设。完善森林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建设,推广应用林业碳账户。构建完善浙江省碳普惠机制下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管理体系,探索建立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发挥林业产权交易所碳汇交易平台作用,鼓励碳排放企业、大型活动组织者、社会公众等购买林业碳汇。
(二十)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GEP核算、评估、转化、评价、交易体系。探索GEP核算成果融资渠道,推广GEP核算成果应用。探索开展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等生态指标交易。探索建立省内跨区域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调剂管理机制,实现区域之间林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
来源: 浙江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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