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
泸州的汪某某
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但因未满16周岁,并未执行拘留
这让汪某某内心有点飘了~
认为公安机关“拿他没办法”
于是歹心再起
2026年1月2日
与“大哥”汤某一起实施盗窃
才晓得“粑粑有好烫!”
2026年1月1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正式施行
15岁的汪某某也面临人生第一次
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
2026年1月2日凌晨,汪某某(15岁)与“大哥”汤某(19岁)准备实施盗窃,在江阳区龙透关某小区地下车库游荡寻找作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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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处罚,大哥汤某骑电瓶车负责“望风”,让汪某某负责“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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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目标后,汪某某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实施盗窃,共盗取现金1100元及白酒8瓶,随即,两人驾驶电瓶车逃离。
接到报案后,民警查看监控,“这不是“老熟人”吗?”。原来汪某某此前因盗窃被公安机关逮捕过,于是民警迅速找到汪某某二人,并带回派出所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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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两人在2025年10月以相同的作案手法,在康健城某车库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000余元及白酒一件。汪某某本以为警官会像此前一样,将他这个“老熟人”放走不予拘留,而想象很美好,现实很“刑”。
目前,违法行为人汪某某因盗窃已被江阳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2日。 犯罪嫌疑人汤某因涉嫌盗窃已被江阳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违法处罚条款作出调整,改变了以往对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违法不执行拘留的规定,明确对该年龄段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的,或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
此外,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违法的,公安机关也将依法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既彰显法律威严,也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警示未成年人敬畏法律、严守规矩。
来源 | 平安江阳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 | 胡殊豪 叶露
审核 | 贾艳
网友热评:人帅背宽,这后背太靠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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