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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商务局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规范市城区购房补贴、装修补贴发放工作。(点击下方图片可查看完整细则)
购房补贴申报
细则明确了返乡置业补贴的申报条件,提醒广大购房业主将购房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企业对公账户。
购房补贴办理流程与上一轮基本一致,市住新局在“市民之家”设立购房补贴办理窗口,提供购房补贴兑换券申领服务,购房业主凭补贴兑换券抵扣购房首付。其中,高品质住宅补贴兑换券由市住新局印制后,直接在高品质住宅项目售楼部发放。
装修补贴申报细则
细则明确了装修补贴的申报时间、补贴标准、适用对象和范围、办理流程等。
⏰装修补贴申报时间
2026年1月9日至2026年12月31日。装修须在现场踏勘通过之日起8个月内完成,且最迟不得超过2027年6月30日。补贴按照装修登记及完成时间先后顺序发放,实行“先申请先得”,若5000万元补贴预算资金使用完毕,则申报提前结束。
补贴标准
补贴分为两档: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全屋装修的,每套商品住房补贴1万元;
产权人自行装修(含“半包”)的,每套补贴0.8万元。
适用对象与条件
享受补贴的房屋须为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或已网签备案并竣工交付的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人须为自然人。细则特别强调,在现场踏勘前已启动装修工序(如水电开槽、铺砖等)的房屋,不能享受补贴;自踏勘通过之日起8个月内未完成装修或者未提交正式补贴申请的,不能享受补贴。此外,二手房、政策性住房等不纳入本次补贴范围。
装修补贴办理流程
装修补贴办理主要包括装修前登记和装修后申请两个环节。
动工前,业主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至市民之家购房补贴窗口登记。相关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未动工后,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锁定补贴资格。
装修完成后,申请人可提交补贴申请表、装修合同与付款凭证(全屋装修需提供)、物业或社区证明等材料。经现场核查及审核通过后,补贴将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完整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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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咸住发〔2026〕1号,以下简称“措施”)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市城区购房补贴、装修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购房补贴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1.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市城区购买90㎡以上(含90㎡,以网签备案合同面积为准)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可以享受购房补贴。
2.购房时间以支付购房首付款和办理网签备案手续时间为准,其购房首付款支付时间及网签、备案时间均须在购房补贴政策期限内,且购房款支付时间须在网签备案时间之前。在领取购房补贴后,需注销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先退回购房补贴,再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3.购房补贴以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每套房每户家庭只按规定标准享受一次,符合多种补贴标准的家庭,按最高标准享受。(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要求,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购房补贴以购房套数为单位,购买多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每套住房均可按照对应标准享受购房补贴。
5.不能享受购房补贴的情形:
(1)在2026年1月1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或者备案手续,在购房补贴期限内办理撤销(退回)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后再次网签备案的房源。但办理撤销(退回)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购房补贴政策:一是为化解项目遗留问题,经市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住新局)批准后为相关房屋办理撤销(注销)手续的;二是经市住新局审核批准的以房抵工程款房源办理撤销(注销)手续的,办理以房抵工程款手续后已网签备案至个人名下的除外。
(2)商品住房购房款未按照规定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对已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购房款须进入开发企业对公账户并提供支付凭证,购房款未按照规定打入开发企业对公账户或者无法提供支付凭证的不得享受购房补贴)。
(3)市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住新局)为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在购房补贴政策期间为房屋业主补办网签备案手续的。
(4)二手房(存量房)、政策性住房、拆迁还建房等房源不享受购房补贴。
(二)购房补贴标准
1.城区户籍人口享受购房补贴标准:城区户籍人口购房的,在承诺及时缴纳契税后,每套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对于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属于家庭首套住房的,额外再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
2.非城区户籍人口享受购房补贴标准:非城区户籍但属于咸宁市户籍人口购房的,在承诺及时缴纳契税后,每套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咸宁市以外户籍人口购房的,在承诺及时缴纳契税后,每套给予4万元购房补贴。非城区户籍(包含咸宁市以内及咸宁市以外)人口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前述补贴基础上每套额外再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
3.返乡置业购房补贴标准:在咸宁市以外地区务工、创业的返乡人员在市城区购买90㎡以上(含90㎡,以网签备案合同面积为准)新建商品住房的,在承诺及时缴纳契税后,给予每套3万元的购房补贴。
本通知所称在咸宁市以外地区务工、创业的返乡人员,以近半年在外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流水、纳税记录等材料认定为准。
4.多孩家庭享受购房补贴标准:对于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两孩、2021年5月31日后生育三孩的多孩家庭在市城区购房的,在承诺及时缴纳契税后,分别给予每套3万元、4万元的购房补贴。
5.人才购房补贴标准:对在咸首次就业、创业2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高职高专),在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在承诺及时缴纳契税后,分别给予专科生2万元、本科生4万元、硕士研究生6万元、博士研究生10万元的购房补贴。按照《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咸宁城区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上述五类购房补贴政策,除第4、5项可相互叠加享受外,其他购房补贴政策不可叠加享受。
6.高品质住宅补贴标准:购买经认定的高品质住宅的,每套额外补贴1万元,该补贴可以与前述五类补贴叠加享受。
(三)户籍认定标准
1.城区户籍人口,是指户籍所在地为咸安区温泉、永安、浮山三个办事处以及官埠桥镇官埠社区、横沟桥镇高新社区、马桥镇马桥社区的户籍人口。
2.非城区户籍但属于咸宁市户籍的人口,是指户籍所在地为咸安区温泉、永安、浮山三个办事处以及官埠桥镇官埠社区、横沟桥镇高新社区、马桥镇马桥社区以外的咸宁市户籍人口。
3.咸宁市以外户籍人口,是指户籍所在地属于咸宁市以外的人口。
4.户籍所在地认定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户籍簿登记地址
身份证登记地址
补贴认定地址
城区户籍
城区
城区户籍
城区户籍
非城区但属于咸宁市
城区户籍
咸宁市外
非城区户籍但属于咸宁市户籍
城区
咸宁市外户籍
城区
非城区户籍但属于咸宁市户籍
非城区但属于咸宁市
非城区户籍但属于咸宁市户籍
非城区户籍但属于咸宁市户籍
咸宁市外
咸宁市外户籍
非城区但属于咸宁市
咸宁市外户籍
咸宁市外
咸宁市外户籍
5.夫妻双方购房,按户籍认定标准对应的补贴金额不一致的,按照较高档次进行补贴。
(四)购房补贴办理流程
市住新局在“市民之家”设立购房补贴办理窗口,办理购房补贴兑换券申领服务。其中高品质住宅补贴兑换券由市住新局制印后,直接在高品质住宅项目售楼部发放。
1.申请
(1)通用资料
①购房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②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购房补贴承诺书。
(2)个性资料
①市城区首套房购房补贴:购房家庭(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咸宁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
三种途径获取:
购房人登录鄂汇办APP线上查询打印;
在市民之家1楼24小时自助区以及2楼C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的自助查询机自助查询打印;
在市民之家2楼C区不动产登记中心13号窗口人工查询出具房查结果。
②多孩家庭购房补贴:二孩、三孩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返乡置业家庭购房补贴:近半年在外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流水、纳税记录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任意一项。
④人才购房补贴:按照《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咸宁城区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注意:上述资料需提交复印件,并现场核对原件。
2.受理。购房人到市民之家一楼C区购房补贴窗口领取购房补贴兑换券,并提供书面承诺书、佐证资料。
3.审核。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后,出具补贴兑换券,明确补贴金额并加盖公章。购买高品质住宅的,在高品质住宅项目现场领取“壹万元”高品质住宅补贴兑换券。
4.抵扣。购房人凭购房补贴兑换券业主联(及高品质住宅补贴兑换券)在购房时直接抵扣购买市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网签备案的购房人必须与购房补贴兑换券业主联(高品质住宅补贴兑换券使用人)一致。
5.兑付。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提交的购房补贴兑换券后,应当将购房补贴兑换券(及高品质住宅补贴兑换券)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一并上传网签备案系统,经市住新局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为其办理备案手续。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补贴金额直接计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入账额度;在项目具备开具全款发票条件并为购房人开具全款购房发票后,开发企业应当及时通知购房人缴纳契税,并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补贴兑换券业主联原件、业主契税发票复印件、资金进账流水等资料申请领取购房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新局直接将补贴资金存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的拨付使用按照预售资金监管规定执行。企业兑付工作按以下流程进行:
(1)企业申报。购房补贴原则上每周拨付一次,各企业每周到市住新局提交补贴兑换申请、购房补贴兑换券业主联(原件)、业主契税发票(复印件)、网签备案合同(关键页复印件)、资金进账流水等申报资料;
(2)审查。经市住新局核对网签备案、资金入账等情况后按照财务管理程序申请资金拨付。
(3)拨付。审查完成后,由市住新局将资金拨付到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企业一般账户(已解除资金监管的项目)。
(4)存档。资金拨付后,市住新局要负责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六)特别说明。人才购房补贴仍然按照原申报渠道执行。符合多孩补贴政策(含高品质住宅补贴)及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购房补贴兑换券(含高品质住宅补贴兑换券)用于抵扣首付款,人才购房补贴部分按照原申报渠道执行。
二、装修补贴
(一)申报时间
1.补贴申报时间及装修开始时间
《措施》(咸住发〔2026〕1号)印发之日(2026年1月9日)至2026年12月31日。
2.装修完成时间
现场踏勘通过之日起8个月内,且最迟不得超过2027年6月30日。
3.按照装修登记及完成时间先申请先得,若5000万元补贴预算资金使用完毕,则申报提前结束。
(二)补贴标准
委托装修公司(应当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见附件1)全屋装修的,单套商品房住房一次性给予1万元装修补贴。
产权人自行进行装修的(含委托装修公司“半包”装修),单套商品住房一次性给予0.8万元装修补贴。
(三)适用对象及范围
1.《措施》(咸住发〔2026〕1号)印发之日(2026年1月9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启动市城区新建商品住房装修,并在现场踏勘通过之日起8个月内且最迟不超过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装修的购房人,可以享受装修补贴。
2.享受装修补贴的商品住房必须是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或者已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且已竣工交付的合法新建商品住房,享受装修补贴的购房人仅限自然人;
3.完成装修的新建商品住房应达到入住条件,至少完成水电施工,入住所需的饰面砖、地板、墙面漆(墙板)、集成吊顶、套装门、家装成品窗、淋浴设施、洁具等物品和材料安装到位。
4.申请人要求。补贴申请人为自然人,不包含单位。
(1)房屋产权人为多人的,任何一人都可以提出申请,同时应当提交产权证上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委托书(附件1)。
(2)房屋产权共有人或其他自然人可为申请人出资,签订装修合同,但装修合同中的房屋地址必须与房屋产权证明中的地址相一致。
5.不能享受装修补贴的情形:
(1)在现场踏勘前已启动装修的;
是否启动装修,以现场踏勘核验为准,在现场踏勘时,如果房屋已启动水电开槽或安装、地砖(板)铺装、墙面漆(墙板)、吊顶安装等任何一项的,均视为已启动装修,不可享受装修补贴。
(2)二手房(存量房)、政策性住房、拆迁还建房等房源不享受装修补贴。
(四)办理流程
1.登记。拟开展装修的业主向市民之家购房补贴窗口提交同意申请委托书(附件1)、《装修补贴登记表》(附件2)、承诺书(附件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补贴申请人须为房屋产权人)进行装修登记,并领取编号。登记完成后由市民之家购房补贴窗口转市住新局开发科、物业科进行现场踏勘。
(1)身份信息:在申请表上填写申请人、委托人(如有)、出资人(如有),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及相应的委托书。
(2)产权证明类别: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经市住新局(或原市房产局、原市住建局)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
(3)补贴申请人须为房屋产权人。
2.现场踏勘。市住新局开发科会同物业科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修前实地踏勘,并留存现场水印照片。对现场踏勘符合装修补贴申报条件的,出具现场踏勘意见书(附件4);不符合装修补贴申报条件的,应当现场告知申请人,并在现场踏勘意见书中注明原因。
现场踏勘不通过的房源,不得再次申请装修补贴。
3.补贴资格锁定。对现场踏勘符合装修补贴申报条件的申请人,为其锁定装修补贴资格,在装修完成后正式申报时优先予以兑付;已锁定装修补贴资格的总金额达到5000万元后,转为装修补贴候补登记,候补登记户数达到已锁定补贴资格户数的十分之一后,停止受理装修补贴候补登记。
已锁定装修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应当自现场踏勘通过之日起8个月内完成装修,逾期未完成装修或者未提交正式申请的,取消其装修补贴资格。已完成装修补贴候补登记的申请人,应当自候补登记之日起8个月内完成装修并提交装修补贴正式申请,逾期未完成装修或者未提交正式申请的,取消其候补资格。
已被取消装修补贴资格(含候补登记)的申请人,该套商品住房不得再次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已锁定的装修补贴资格被取消后,根据候补登记编号顺序进行递补。
补贴资格锁定情况由市住新局适时进行公示。
4.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市民之家购房补贴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装修补贴登记表》、《装修补贴申请表》(附件5)、与装修企业签订的装修合同及相应付款凭证(仅委托装修公司全屋装修的申请人需要提供)、装修第三方证明(附件6)、现场踏勘意见书、施工中现场照片等材料。
(1)与装修企业签订的装修合同及相应付款凭证(仅委托装修公司全屋装修的申请人需要提供):
装修合同约定的装修款数额应不小于装修款发票金额。
付款凭证:是指个人支付记录和正规的税务发票(二者缺一不可)。个人支付记录和发票开具时间应在《措施》(咸住发〔2026〕1号)印发之日(含2026年1月9日)至2027年6月30日(含)期间。
①正规税务发票包含外地装修企业开具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可以是房屋产权人、出资人姓名,并备注申请房屋的坐落(房号),填报的发票金额包括税额。
②装修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委托市内、市外有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装修的,均可领取装修补贴。
受委托进行住宅室内装修的装修公司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申请人可以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s://jzsc.mohurd.gov.cn/home)或小程序查询企业资质情况。
(2)装修第三方证明:由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由属地社区出具。
(3)施工中及装修改造后现场照片(提供图片)。
(4)申请人银行卡(一类账户,提供正反面照片)。
(5)承诺书。
已受理申请的补贴总金额达到5000万元后,暂停受理装修补贴申请。如果出现取消补贴资格(含候补资格)的情形,按顺序进行递补。
5.现场核查。市住新局开发科会同物业科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留存现场水印照片。核查通过的,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书(附件7)。
6.审核。市住新局结合核查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7.拨付。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由市住新局适时进行公告。
三、资金来源
购房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先行统筹支付,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分级负担(房源在咸宁高新区范围内的,由咸宁高新区财政全额负担;房源在咸宁主城区范围内的,由市级财政负担60%,咸安区财政负担40%;房源在咸宁主城区及咸宁高新区以外的,由咸安区全额负担),纳入市、区财政体制结算。房源属地认定以建设工程管理权限划分为准,由市住新局在审查过程中予以标注。
四、其他事项
(一)市民在领取补贴兑换券时,应当签订书面承诺书,承诺在开发企业开具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契税,逾期不缴纳契税的,可以追回已享受的购房补贴。购房人使用补贴兑换券用于抵扣购房首付款时,首付款金额应当大于或等于购房补贴额度;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人应当及时缴纳购房尾款,购房尾款应当按规定存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对于婚姻关系的存续状况及是否单身情况,由购房人自行承诺。如后续发现与承诺不一致的,追回购房补贴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对于已购买商用公寓、铺面等商品房的,如能提供证明资料证明是商品性质而非住房性质,再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城区户籍仍可认定为购买首套房,享受4万元购房补贴。
(四)对于多人联合购房的,只可使用一个购房人的补贴兑换券,签订购房合同时将领取人载明在购房合同首位。
(五)市民在登记装修补贴时,应当签订书面承诺书,承诺在踏勘完成之日起8个月内,且最迟不超过2027年6月30日完成装修,并提交正式装修补贴申请,逾期未完成装修或者未提交正式申请的,自动放弃装修补贴。
(六)申请人、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装修补贴)、重复领取购房补贴(装修补贴)的,追缴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装修补贴),依法依规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向购房人介绍说明可享受的购房补贴政策,并在《商品房销售承诺告知书》中注明。对不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房源,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前明确告知购房业主,收取定金前应与购房业主签订购房不享受补贴告知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拒不接受以补贴兑换券抵付购房首付款的,暂停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享受购房补贴的资格,直至整改完成;一年内发生2次(含2次)以上的,取消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享受购房补贴的资格。
(八)在购房补贴发放后,需注销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先退回购房补贴,再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除外。
(九)市财政局不定期对购房补贴、装修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市审计局按规定对购房补贴、装修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面积以本购房补贴期限内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单套户型面积为准,不因不动产登记面积的变化而变化。
(十一)购房补贴兑换券、高品质住宅补贴兑换券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十二)购房补贴兑换券、高品质住宅兑换券经发放后不得出现损毁、涂改、券面污点等情况,如发生上述情况应及时到领券机构进行更换,否则该券作废。
(十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牵头负责解释。
记者:黄兰芬 通讯员:张标 方鼎
一审/编辑:徐志祥
二审:石丽丽
三审:陈小彬
监制:朱封金
出品: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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