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纠纷中,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问题往往是矛盾焦点。而一份载明房屋性质、能否获得补偿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表》,更是牵动着被征收人的核心利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一则再审裁定((2025)最高法行申7359号),明确回应了一个关键问题:被征收人能否单独就这份“认定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答案很明确——不能。
今天,我们结合这起典型案例,拆解背后的法律逻辑,帮被征收人理清维权思路,避开维权误区。
一、案例回顾:一份“认定表”,引发再审维权
张某、李某(均为化名)系某省某市居民,其房屋被纳入当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过程中,当地政府出具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对其房屋的性质作出了认定。
张某、李某对该《认定表》不服,认为其直接关系到房屋补偿标准,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遂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认定表》。但当地政府认为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作出了《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张某、李某先后向一审法院起诉、向二审法院上诉,但均被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上诉。无奈之下,二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认为《认定表》与后续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两个独立行为,有权单独维权。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最终裁定:驳回顾某、李某的再审申请。
二、争议焦点:《认定表》能否单独起诉?
本案的核心争议,本质上是「房屋征收中,行政机关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行为,是否具有独立可诉性」。
张某、李某的核心诉求逻辑的是:《认定表》确定了房屋是否属于合法建筑、能否获得补偿,直接影响自身合法权益,与后续的补偿决定无关,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理应可以单独申请复议或起诉。
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却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解读——这份《认定表》,看似关键,实则不能单独成为维权对象。背后的法律逻辑,主要有三点。
三、最高法裁判观点:三点法理,明确不可单独诉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界定了《认定表》的法律性质,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核心可概括为三点:
1. 过程性行为,本身不可诉
行政机关在作出最终行政决定前,会经过一系列的准备、论证、研究、认定等行为,这些行为都属于「过程性行为」。就像我们做饭,备菜、切菜、炒菜前的准备工作,都只是过程,最终的“饭菜”才是成品。
本案中的《认定表》,正是行政机关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而实施的准备行为——它的作用,是为后续确定补偿标准、作出补偿决定提供依据,本身不具有独立、终局的法律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这类过程性行为,本身就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 法律效果,被最终行为吸收
过程性行为的价值,在于为最终行政行为铺路。当最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后,该补偿决定就已经吸收并覆盖了《认定表》的全部法律效果。
简单来说:对张某、李某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最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多少、怎么补,最终都以这份补偿决定为准;而《认定表》只是作出该补偿决定的“依据之一”,其本身并不会直接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终局影响。
即便《认定表》存在不当,也会通过后续补偿决定的审查,得以纠正。
3. 救济途径已足够,单独起诉无必要
本案中,张某、李某在提起本次诉讼前,已经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另行提起了行政诉讼。而在针对补偿决定的诉讼中,人民法院会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其中就包括对前置《认定表》的合法性审查。
也就是说,张某、李某对《认定表》的异议,完全可以在补偿决定的诉讼中提出,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全面救济。如果此时再允许其单独起诉《认定表》,只会导致对同一实质争议的重复审理,既浪费司法资源,也违背诉讼经济原则。
四、核心规则提炼:记住这一点,避开维权误区
结合本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一个核心裁判规则,尤其值得被征收人牢记: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中,行政机关出具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表》,属于为作出最终补偿决定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其法律效果会被后续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吸收和覆盖。
若当事人已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再单独就《认定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行政机关据此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五、实务启示:被征收人该如何正确维权?
本案的裁判结果,可能会让不少被征收人困惑:难道对《认定表》不服,就只能忍气吞声?当然不是。关键在于「找对维权路径」,避开“单独起诉《认定表》”的误区。结合实务经验,给大家两点核心建议:
1. 分清“过程”与“结果”,找准维权核心
记住:《认定表》是“过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结果”。对房屋性质认定不服、对补偿标准不满,核心维权对象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而非前置的《认定表》。
在针对补偿决定的复议或诉讼中,你可以重点提出“《认定表》认定错误、导致补偿标准过低”的异议,人民法院会对《认定表》的合法性一并审查,从而实现维权目的。
2. 避免重复维权,节约维权成本
不要同时就《认定表》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分别提起维权,这样不仅会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还会浪费时间、精力和维权成本。
此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未登记建筑不等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表》时,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不能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若你认为《认定表》对历史遗留房屋的认定存在错误,可在补偿决定的维权程序中,重点提交房屋形成的历史证据、实际使用证据,请求法院依法纠正。
六、结语:维权有路径,找对才有效
房屋征收维权,最怕“找错对象、走偏路径”。本案中,张某、李某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并非因为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而是因为选错了维权的切入点。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裁定,不仅明确了《认定表》的法律性质,更给所有被征收人提了个醒: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明确界定,过程性行为不可单独诉,唯有找准最终的行政行为,才能高效、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若你遇到类似的困惑——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不服、对补偿决定有异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行政诉讼律师,理清维权路径,避免走弯路、白费力。
毕竟,合法维权的前提,是找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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