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佛山市民政局发布了《关于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拟进一步明确低保家庭的财产认定标准及核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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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拟进一步明确低保家庭的财产认定标准及核对规则。
对比现行规定,《通知》在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条件上有何变化?
记者梳理发现,《通知》在评估方式上更灵活,更注重人均建筑面积而非单纯套数,新增危房不计入不动产数量等例外情形;认定依据更清晰,车辆价值、不动产类型、就业成本扣减等均有具体认定方式和材料要求。
具体而言,对居住用途不动产数量,《通知》继续明确“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的规定。
同时,新增了2种例外情形,分别是:家庭已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佛山市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家庭自有住房经住房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评估为C级或D级危房,不计入家庭成员名下不动产中。
在机动车辆认定标准方面,按此前规定需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通知》允许拥有唯一小型经营性车辆,价值不高于佛山年低保标准7倍,并需提供营运证明。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要按购车发票、保险单、评估报告等方式认定。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按规定适当扣减。在扣减比例方面,按最低工资标准的20%(残疾人30%)的比例进行扣减。同时,《通知》增设最高扣减上限:每名劳动者最高扣减幅度不超过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0.5D/月)。
据悉,省民政厅于去年印发了《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进一步明确了财产认定标准及核对规则,完善了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文件要求,为理顺相关工作程序,明确有关事项评估标准,规范社会救助政策的执行,佛山市民政局结合实际编制了《通知》。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月19日至2026年1月28日。公示期间,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佛山市民政局。
采写:南方+记者 邱日华
【作者】 邱日华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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