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们你们好!
军装是人民军队的象征,承载着国家尊严与军人荣誉。为了维护军装严肃性和神圣性,切实净化市场环境,当前全市范围内正开展“守护戎装”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军服及其仿制品的行为,让军装真正“归军”,不被滥用、不被仿冒、不被乱卖。
注意,以下行为已经涉及“违法”:
虚假宣传。
任何企业不得使用“军需”“军品”“军服”等敏感用语招揽客户,不得在广告、招牌、网页中以打马赛克、隐藏标识等方式隐蔽宣传或销售军服及仿制品。
非法加工与仿制。
任何纺织服装企业不得私自购买军服专用材料加工制作军服;不得在服装中擅自使用军旗、军徽、军种标识、部队番号等专属图案。
销售与囤积。
服装市场、劳保店铺等不得通过任何方式,销售、囤积军服及其仿制品。商场、宾馆、旅游景点等场所不得设立专柜或专区,售卖军服、军品、军用工艺品、药品等非法商品。
违规使用。
地方企业、个人、院校及各类单位,不得违规购买、使用现行军服及其仿制品用于户外活动、野战游戏、影视剧拍摄、物业安保、军训等非军事用途。
守护戎装,不是口号,而是责任;守护戎装,就是守护军人的尊严,守护我们共同的敬意。在此,我们呼吁每一位市民:
✅ 杜绝非法营销、严禁非法生产;
✅ 不购买、不使用、不传播军服及仿制品;
✅ 发现违法行为,立即举报!
举报电话:
高邮市人民武装部 0514-80645581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514-84068513
高邮市人民武装部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知识科普(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买卖军服及其仿制品,不得使用军服标志服饰从事商业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军旗、军徽、军种标识等军队标志,不得利用军人形象作商业宣传。使用军服、军徽等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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