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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会计信息网发布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专业 技术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2月4日前反馈,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虽说是意见函,但基本上标准内容已经板上钉钉了,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新政策的重要板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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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注册会计师考核认定高级会计师人员,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须为在我区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中从事会计或相关专业工作、最近连续执业满5年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且所在事务所近3年平均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
PART.2
专业能力、工作业绩、专业理论要求
取得中级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其中1-5中必备一项)。
1.撰写公开出版发行的会计及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专业书籍或教材1部(排名第二位及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3万字)。
2.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3.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会计及相关专业课题,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后,经课题主管部门结项验收并出具结项报告。
4.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获奖人员),完成的会计及相关专业课题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
5.对在非公经济组织、县(区)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其论文、著作不作限制性要求,需提交被单位采纳的由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专题方案、财务工作报告等(不少于3000字)。
6.参与本单位经营管理,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与效率、保证资金安全运行等方面,为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书面建议。
7.参与制定本系统、本单位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推动会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并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等,经实践验证运行有效。
8.参与本系统或本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系统或单位推广取得较好成效。
9.参与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资本运作、投融资决策、税务筹划或清产核资等工作,推动企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取得较好的经济与社会效果。
10.在县(区)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经济建设项目中承担经济可行性论证、财务监督检查等主要工作。
11.参与财会、审计、绩效评价、专项治理等工作,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方案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12.在会计中介机构参与大中型企业审计、资产评估工作中承做项目3项以上;或为单位提供会计、财务、税务、资产评估、经济管理等咨询服务2年以上;或服务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审计业务1项以上,且近3年执业中未受到监管职能部门的处罚(如为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所在单位未受到履行监管职能部门的处罚)。

PART.3
申报人员取得的工作业绩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等)。
申报人员提供的科研成果、证书等材料的取得时间一律截止到申报时间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本评审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宁人社发〔2017〕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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