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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扣缴义务人能否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问Question
我公司是浙江的一家企业,支付个人的劳务报酬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能否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答Answer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5年10月15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答复如下,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你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因此,你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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