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明确不予拆除的两栋房屋,为何在法院执行拆迁撤离当晚就被连夜拆平?房主报案后,警方于2025年12月30日给出一个“无犯罪事实”的结论,这起发生在山西方山县峪口镇峪口村的房屋偷拆事件,背后究竟藏着什么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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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后,王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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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后,王先生提供)
法院执行拆除:明确限定范围 撤离未解封交接
据了解,涉事房屋关联方山县供销加油站相关拆除事宜。2025年11月27日九时许,法院组织对申请人山西水亿方房地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山县供销加油站、方山县自然资源单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开展强制拆除工作。拆除前,法院已对加油站罐区、洗车房等计划拆除区域设置围挡和警戒线,将区域全面围起,以保障施工安全。此次拆除工作至11月28日15时30分全部完毕,当日17时许全部人员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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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图片,王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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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图片,王先生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工作人员撤离时并未解除围挡和警戒线,也未就现场交接事宜向相关方明确告知。此次拆除范围明确限定为方山县供销加油站的油库、洗车房、加油机、加油棚,对应卫星地图中标注的蓝色区域;而位于加油站东西向西面的一栋22间二层建筑物,以及南北向北面的一栋4间一层建筑物,并未被纳入拆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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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王先生提供)
王先生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二人系上述两栋未在拆迁范围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他们表示,法院组织的拆除工作结束后的11月28日夜,这两栋房屋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明人员非法偷拆,夷为平地,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现场照片清晰呈现了房屋拆除前后的对比,印证了房屋被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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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王先生提供)
报案与结果:多次报案后 警方当日作出不予立案
事件发生后,王先生于2025年11月29日提交书面材料报案,方山县办案单位于11月30日出具受案登记表。随后,二人于12月2日再次向方山县办案单位正式报案,并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现场损毁照片等相关材料,明确要求追究相关人员故意毁坏财物等刑事责任。然而,直至12月30日,办案单位向二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以“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王先生表示,办案单位当日收到控告当日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明显未开展任何实质性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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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回执,王先生提供)
对于该不予立案决定,王先生向方山县办案单位提出多项明确异议。其一,程序存在严重瑕疵。《不予立案通知书》载明二人于12月30日提出控告,落款时间亦为12月30日,相当于当日控告当日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二人认为办案单位未开展任何实质性调查便草率定论。更关键的是,根据《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申请复议,但该通知书却要求二人在三日内申请复议,明显与规定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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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通知书,王先生提供)
其二,不予立案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存疑。二人指出,他们是位于方山县峪口镇209国道旁、加油站东西向西面22间二层建筑及南北向北面4间一层建筑的合法所有权人,房屋被非法偷拆是客观既定事实,不动产权属证书足以佐证权利归属。从法律层面看,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犯罪。不明人员夜间秘密拆房,主观有毁坏故意、客观实施了毁灭重大不动产的行为,已具备故意毁坏财物罪特征。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立案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房屋被拆的基础事实结合其经济价值,已满足立案前提,至于损失数额等细节,应由立案后侦查核实。但办案单位仅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一句结论性表述回应,未说明调查情况、证据依据及法律条文,难以令人信服。
其三,办案单位未履行法定侦查职责,不予立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王先生及其代理人员认为,本案并非无法查证的“无头案”,具备高度侦查可行性。犯罪行为发生在特定时间地点,必然留有痕迹,比如调取现场及周边道路监控可追踪作案车辆人员、走访夜间施工单位和周边住户能了解施工主体、现场勘验可固定证据、核查相邻权人或潜在开发单位能寻找作案动机等,这些都是警方接报后应开展的基础工作。但警方在未穷尽上述调查手段前便草率不予立案,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仅侵害其财产权利,更可能导致现场痕迹灭失、证人记忆模糊、监控记录覆盖等关键证据永久丢失,让案件真相难以查清。
针对此事,王先生怀疑深夜偷拆房屋的行为系开发商为首的团伙所为,但目前尚无直接证据。法院方面已明确表示,未安排拆除上述两栋房屋。
后续维权:提交书面反映 诉求撤销通知并立案侦查
2026年1月4日,王先生正式向方山县办案单位提交反映材料,核心诉求清晰明确:一是请求依法撤销该单位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二是请求责令该单位对二人房屋被故意毁坏一案依法立案侦查。二人同步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方山县法院出具的拆除范围的情况说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拆除前后对比照片等关键证据,其依据是《办案单位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希望通过合法复议途径,督促警方纠正错误决定,查清房屋被拆细节、找到相关责任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截至发稿,方山县办案单位对于二人的反映请求仍未给出明确答复。王先生表示,被拆房屋不仅价值不菲,其中部分区域还对外出租,房屋被毁后,他们不仅承受了直接的财产损失,还失去了稳定的租金收入,生活和经营都受到了不小的影响。目前,二人仍在等待警方的后续回应,同时也希望法院能就拆除后的现场监管问题给出进一步说明。两栋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为何会深夜被拆、警方不予立案的依据是否充分、相关责任最终该由谁来承担,这些疑问仍待解答。
(以上内容均基于当事人诉求及公开案件材料整理呈现,相关争议与事实细节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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