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文书中,部分文书的审判人员姓名被隐去,案号被模糊处理引发关注。有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依照司法公开要求,法官姓名和案件案号都不应当在上网文书中作隐名或模糊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已要求相关法院整改。
裁判文书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之所以引发关注,核心在于这一做法与司法公开原则相冲突,触及了公众对司法公正与可监督性的核心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提出,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可以看到的是,自该规定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在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官姓名和案号并非个人隐私,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在回应中明确指出,隐名范围仅限于当事人、被害人等特定主体,审判组织信息应当公开,而裁判文书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的操作显然超出法定范围,与“司法公开”“阳光司法”的改革方向相悖。不仅如此,案号作为判决的查询依据,模糊处理后,伪造判决书的成本会大幅度降低,没有办法查询真伪,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与文书权威性。
司法公正的底气源于直面监督的坦荡。法官在裁判文书上署名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的具象化体现,署名意味着法官需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承担终身责任。隐去关键信息的做法容易引发公众对“规避监督”“裁判底气不足”的猜疑,反而破坏司法公信力。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态裁判文书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的行为“显属不当”并要求相关法院整改,彰显了维护司法公开的坚定态度。
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避免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能以保护个人信息等个人权益为由擅自扩大隐名范围,个人信息保护可通过精准脱敏实现。坚持法定公开与规范透明,是维护司法公正、提升治理效能的必然选择。
司法公开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唯有全面、透明的信息公开,才能筑牢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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