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租房变宾馆,
谁“转卖”了国家资产?
青海省祁连县,一座位于祁连山腹地、全县只有5万多人口的高原小城,因为一桩公租房项目所引发的争议已持续十余年,至今尚未平息—— 2011年起,为完成上级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当地住建局与企业合作配建公租房。
为解决财政投入不足及高寒地区供暖补贴难题,当时的政策允许公租房与公寓功能结合建设。但这一底线很快就被突破,并因为一起由租金纠纷引发的上访事件而被引爆。
然而,当地对此的处理方式却颇耐人寻味:引发上访的问题项目,一番“整改”后获得合法产权,其将公租房违规出租改为宾馆的行为未被追究。对早已完成整改的项目,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罪名,将住建局长在内的多名官员判刑入狱;将已按照整改要求完成“还建”,并已将其中部分分配给群众的84套保障房强行收回,赶走拿到钥匙的群众,以“犯罪所得”收归政府所有,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如此一番迷之操作之后,以惠民名义建设的公租房,以查处将其“违规出租”的理由,被剥离了与群众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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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为了群众——政策红利下的政企配建
黑河和八宝河两条小河的臂弯里,祁连县城所在的八宝镇呈狭长状展开。一条叫作人民路的主干道两侧,为方便和帮助游牧民定居,国家投资建设了诸多公租房小区。 引发争议不断的飞羽小区,便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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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飞羽小区,黄颜色,内外两栋楼,四个单元
2011年,正值我国4万亿扩大内需投资计划实施第三年。而这项计划所涵盖的政策红利之一,便是“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加大廉租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2011年4月,时任祁连县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的马生财,先后找到祁连县飞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羽公司)、祁连县永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固公司)和祁连县玉林旅游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玉林公司),提出与这些企业合作配建公租房。
根据当时的政策,选择与企业进行配建合作的主要原 因是:以2011年青海省(青政办〔2011〕48号文件) ,在建设面积和标准不变的情况下,最初下达的中央专项资金无法完成公租房建设任务。经省政府研究,由分管城建的副省长带领各州有关部门负责人前往海南州调研后提出,可以通过企业配建方式来解决当地公租房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当时分配给祁连县的公租房建设目标总规模为900套:其中给企业配建289套公租房,最初每套中央专项资金27500元,以每套房屋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平均约40平方米)计算,这一资金不足以覆盖主要的土建成本,中央当时安排投资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引导和拉动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投入,从而形成公租房存量资产。
马生财回忆,由于当时海北州和祁连县均无力提供配套资金,在当年省政府于海南地区(现共和县)召开的现场观摩经验交流会上,与会者提出了一种解决方案:可以依据(青政办〔2011〕48号文件)将中央下达的资金投入到企业项目中,通过与企业合作配建的方式,形成公租房资产。
当年4月,马生财联系马应寿(飞羽公司法人马国武的合伙人也是土地所有权人),提出由飞羽公司承建祁连县的84套公租房。马生财当时并不知情,作为公职人员的姜沣庭曾经参与了飞羽项目的投资。
2011年6月25日,双方签订《祁连县公共租赁住房委托承建协议》。该项目于当年7月正式开工,九月底省上的专项债将国家投资从27500追加至59500元,相关资金分四次拨付完毕。协议中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减少户数,不得改变公租房使用性质。这一年,青海省政府发行了60亿元专项资债用于保障房建设配套资金。
除由飞羽公司承建的这84套公租房,当年同批通过企业配建方式签约的项目还包括:永固公司承建的160套公租房,以及玉林公司承建的45套公租房。
这些公租房配建项目均位于祁连县城中心十字路口(人民路与民族南路交汇处)周边:飞羽公司和玉林公司的项目位于人民路北侧,永固公司的项目位于人民路南侧,彼此基本处于目力可及的南北对称位置。
马生财回忆,当年选择这三家企业是因为这些企业已经拿到建设用地指标,具备开工条件,这些项目当时选址之所以都位于县城核心区域,是为了形成公租房存量保障资产,同时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因此,省政府积极鼓励与企业合作配建,甚至允许公租房与公寓功能结合建设,以解决高寒山区供暖补贴难题——每年供暖时间超过7个月,以当时的财政状况,县政府根本没有能力对取暖费进行补贴。
项目开工后,飞羽公司的土地性质便已转为商业用途,姜沣庭(时任县财政局基建会计)、闫林、马占良等公职人员以合伙形式参与了投资,但他们都强调,此举并无套取国家资金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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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信访,公租房违规变宾馆行为暴露
虽然因为国家投资不足,通过企业配建的方式建设公租房,这原本属于政策允许范畴,但相关政策一般明确强调:企业无权自行转售这些公租房资产,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后续监管。
2015年3月,永固公司将配建的160套公租房出租给董幸娟,经营“诚和大酒店”。因董幸娟未能按时支付租金,与永固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双方诉诸公堂,董幸娟败诉。 败诉后,董幸娟多次进京,以及向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等的纪委及信访等部门反映情况,并在网上发布举报材料。其主要投诉焦点包括:公租房被违规出租、改变用途(从保障性住房转为商业宾馆经营)、租金纠纷,并指责当地政府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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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永固公司项目--永腾饭店
即使按照当时公租房可以和公寓结合的政策,永固公司的转租行为也已显然违规。董幸娟对此信访多年后,终于引起青海省、海北州及祁连县重视。2016年11月,祁连县住建局与永固公司签订《配建公租房还款协议》,永固公司返还配建资金,取得房屋所有权。在此过程中,永固公司的违规转租行为没被追究。
因为董幸娟的信访,祁连县公租房项目被违规出租、改变用途的问题暴露出来,飞羽公司等的项目也受到波及。在后续的相关调查中,当地发现:飞羽公司在完成84套公租房配建项目后,实际将该项目改为“慕山丽璟商务宾馆”用途,并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在祁连县住建局房管所办理了房产证,当时分管房管所办证的主管领导是副局长王勇。
2014年,合伙建设飞羽公寓楼(公租房)(后改名慕山丽景商务宾馆)的姜沣庭、闫林、马占良三人商议后,决定出售慕山丽璟商务宾馆,转让给外县人马XX。根据姜沣庭的说法,转让慕山丽璟商务宾馆的目的是因为资金链紧张,需要通过套现获得资金,用于建设还建公租房,以满足住建局的整改要求。
姜沣庭所言“住建局的整改要求”,是指于2012年12月,当地还没有因为董幸娟的信访对公租房展开清查前,马生财在任住建局长期间已经对飞羽公司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整改:要么另行还建新的公租房项目,要么直接退还国家投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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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如此,祁连县人民政府基于省上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于2013年3月7日成立了祁连县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全县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分配入住、建档等工作。
该办公室直接隶属于县政府,县政府将所有有关保障性住房的工作指令文件,直接下达给祁连县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公室办理。并制定了祁政(2013)41号《祁连县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止此,2013年之后马生财对全县的公租房不具有法定的监管职责,职能已划转。多年后,他依然因此被定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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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委书记拍桌子后,
“党内严重警告”升级刑事犯罪
马生财回忆,2018年元月,因董幸娟的信访而引发的风波,时任县委书记韩向晖让时任县委办主任刘海龙电话通知马生财与他面见,见面后说要准备给他个“党内警告”处分。
——韩向晖,2015年至2021年间任祁连县县委书记,2018年起兼任海北州委常委,2021年开始任海北州委常委、副州长,2024年落马,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对于韩向晖打算给自己的处分,马生财表示难以接受,在自己的任内,该履行的职责都已经履行,自己和几家企业配建公司也没有任何利益往来,为什么要让自己,而非由和韩向晖关系更亲近的新任住建局长承担处分?
马生财认为,韩向晖的这个决定显然夹带了私心,而且,据说当时的县常委会中好几个人也并不赞成。
不满县委书记要让自己“背锅”的决定,马生财和其发生冲突,还“拍了桌子”,事情因此升级。
2018年8月2日,姜沣庭被以涉嫌贪污留置。2018年8月18日,马生财被以涉嫌玩忽职守留置。同日,闫林、王勇等人也因涉嫌贪污被留置——所有被查人员中,其他人都以涉嫌贪污,只有马生财是被以玩忽职守留置。
虽然,有知情人士透露,在对马生财等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就已经传出韩向晖书记对身边人的说法:我就不信马生财做了十年住建局长,查不出问题。
对姜沣庭等人的抓捕,就是想通过他来调查马生财是否有参与贪污国家公租房建设款项。然而,由于始终未能查出马生财在此过程中有什么经济问题,只好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提起公诉——检察院的拘留通知书上,他的罪名一度是贪污罪,到逮捕通知书又改回玩忽职守罪,虽然,检察院给出的理由是打字员当时“打错了”。
被以涉嫌贪污留置的姜沣庭、闫林,虽然经过当地监委的“调查”,以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为由,以涉嫌贪污罪移送门源县人民检察院。但经过检察院审查,对姜沣庭和闫林改为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其实并无能够认定他们贪污的犯罪证据,只好降格成为滥用职权;参与投资的马占良直接“双开”后,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羁押了十五天后,获不起诉决定。。
这种先抓人再想办法定罪,以及同样的项目,及同样经过了“整改”之后,飞羽公司项目与永固公司项目受到的不同对待,难免令人质疑,整个案件的处理受到非法律因素的干扰,以及,权力所有者在追责过程中的任意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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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同意拨款”的就是滥用职权,
下发过“整改”通知的算玩忽职守
2019年5月29日,门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马生财提起公诉,经历了两次延长审限三个月后,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上诉后,二审马生财既无认罪认罚又无新证据提交,却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
认定马生财犯玩忽职守罪的主要理由是,法院认为,其作为祁连县住建局局长,对公租房配建项目具有管理、监督职责,未正确履行,对企业改变性质经营宾馆的行为没有提出整改建议,未采取制止或纠错,致使含有国家项目资金的公租房被他人违规操作变成私产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已无法追回国家损失,造成国有资产499.8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然而,根据祁政(2013)31号【祁连县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公室】文件,公租房的监管职责其实归祁连县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公室(保房办),而非马生财当时所在的住建局。
在该项目中,住建局仅负责配建协议的签订和资金的拨付,后续管理义务已移交保房办;何况,马生财任局长时,住建局已经对指控他的这个飞羽公司项目下达了整改通知,在案发前该项目已经完成整改还建84套公租房,并且移交,并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和国家资产流失。
法院无视辩方提交的诸多证据——监管职责于2013年依法移交(保房办成立)及下发的整改通知书。法院时间错位追责,追究其应对2014年发生的资产出售负责,构成在刑法上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玩忽职守”,核心“罪证”是国家损失了公租房。
以刑法399条、64条追究了姜沣庭出售公租房的刑事责任,理应按此法条返还给受害人政府的合法财产——84套公租房,但法院仅追缴违法所得款,拒绝返还给受害人政府的合法财产——84套公租房,【公租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租房严禁买卖流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出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善意取得的前置条件是合法的流通物,法院却判公租房善意取得无法追回,案涉的公租房法律规定需查封查扣,但办案单位们谁也从未查封查扣过案涉的该公租房。对于马生财及其辩护人的这些意见,法院统统都没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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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飞羽小区
同样感觉遭受了不公的,还有姜沣庭等人。他们承认,作为公职人员而参与企业经营——虽然,作为一个典型的西部小县城,当地公务员因为曾经收入很低,参与经商一度颇为流行,自己确实违纪了,愿意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但他们仅仅是些基层的公务人员,对项目并无任何管理的职权,根本不存在任何“贪污”和滥用职权的可能空间。
姜沣庭等人辩称,合伙人在与住建局签订公租房配建协议前,已明确计划在该地块修建宾馆,并完成相关土地手续和部分工程垫资。即使没有住建局的配建资金注入,宾馆项目也会按原计划如期推进。因此,签署协议后继续施工,并不存在套取国家资金的故意和可能。
根据在案证据:2011年5月8日,祁连县国土资源局向马应寿出具该地块成交确认书;次日,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月31日,马应寿取得祁国用(2011)第3637号土地使用证。飞羽公寓楼主体封顶后2011年11月18日马应寿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姜沣庭。2013年,祁连县国土资源局向姜沣庭颁发祁国用(2013)第3637号和第4422号土地使用证书,证书明确坐落位置为“祁连县八宝镇新城区人民路北侧2幢(宾馆)”,地类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给姜沣庭,土地证书明确用途为商业(宾馆),因此将慕山丽璟商务宾馆房产证办理在其名下,在法律上并无问题。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于公租房政策要求趋严,房屋实际性质已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标准,飞羽公司为履行整改义务而将房屋转卖,虽然未能主动通知住建局和保房办,但随后双方多次就“还建”事宜进行沟通,相关手续亦得到住建局和保房办的支持,并通过县政府常务会向上级上报整改方案,因此应视为县政府对“通过出售套现资金用于异地还建”这一整体整改思路的事后追认。
“整个过程,我们哪里有行使权力的空间,又何来滥用职权之说?”然而,这些关于事实经过的关键细节,以及他们的上述辩解,因为门源县检察院和法院将马生财等的玩忽职守案与姜沣庭等的滥用职权案分案处理,被人为割裂——同一公租房流失事实,拆分为两案,由同一法官审理。马生财玩忽职守罪案认定 “监管失职致善意取得公租房流失"。姜沣庭滥用职权罪案认定"故意犯罪致公租房流失"。自相矛盾的判决,阻断无罪证据链,损失的认定也自相矛盾:姜沣庭滥用职权罪案损失认定追缴499.8万元为“违法所得款”,同一款项在马生财玩忽职守罪案认定为“国家损失”。
马生财主导配建协议签订、资金拨付并及时下发整改通知,2013年保房办的成立,2016年3月马生财调离住建局,2017年7月保房办归口到住建局名下等重要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得到完整呈现和质证,被掩埋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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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建公租房不被认定,
已拿到钥匙的申请人被逐出去
由于其实未能查出马生财的直接经济问题,而对他的刑事调查是因为他居然敢和县委书记“拍了桌子”,相关部门只得隐匿证据,并由祁连县等多个部门负责人出具虚假证词,声称对飞羽公司建设的公租房及还建项目不知情,不认可,以此造成“实际损失”。
比如,县长龙永胜证言:公租房配建给企业不知情、马生财对公租房具有监管职责。副县长马生明、才让闹吾、质监站站长宋建文等证言:公租房配建给企业不知情……
事实上,根据出狱后的姜沣庭、马生财等人调取的相关证据显示,祁政城建(2011)27号【关于上报祁连县城建局2011年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打算】的报告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 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900套,建筑面积40267.94平方米,总投资9388.7万元。项目采取政府新建和企业配建方式进行建设,补助资金全部到位,到位率100%,开工率100%。玉林公司45套、永固公司160套、飞羽公司84套。【2012年工作总结及2013年工作打算】的报告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同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青政办(2015)223《关于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该文件第一页上面祁连县人民政府主管副县长才让闹吾明确批示:请王勇局长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按规定认真抓好落实。
海北州人民政府北政函〔2016〕26号《同意祁连县出售公租的批复》批复文件县长龙永胜明确批示:请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租售方案。副县长才让闹吾明确批示:请祁宝山同志尽快研究拿出切合我县实际的出售方案,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执行。该文件中明确记载了人民路北84套飞羽公租房房源。
马生财等人提交的建青纪要【2017】38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北州祁连县公租房分配管理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2017年12月4日龙永胜批示:请才让闹吾同志责成住建局提出整改方案。才让闹吾批示:请住建局尽快拿出整改方案,组织专人于12月底之前完成整改任务。
2018年4月8日县长龙永胜主持召开了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会议同意《祁连县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规范工作整改方案》。
从上述书面证据可以看出,工作总结报告,证明公租房的配建是真实存在的,并以文件形式上报至县政府。龙永胜的证言是不真实的,县领导关于保障房的批复没有指向马生财,而是让保房办的有关同志学习、执行、落实,这就充分地说明了这项工作与住建局无关,马生财也不可能对此承担监管责任,不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而龙永胜对会议纪要的批示证明整改是同意的。
然而,据马生财的说法,飞羽公司配建公租房,项目竣工并宾馆开业后,他才得知该企业擅自改变了房屋性质,立即要求企业整改,要其还建84套公租房作为落实整改措施,并监督其执行。2013年3月保房办成立职责已转移。2016年3月调离住建局。2018年案发前,还建项目早已在2017年建成,并于2018年7月移交祁连县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公室(保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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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指滥用职权的姜沣庭则说,自己当时仅是财政局会计,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上的签字行为系正常履行职责,自己并无控制和拨付资金的决定权,不构成滥用职权。企业配建公租房系响应住建局要求,宾馆建设先于配建,无套用资金故意。
姜沣庭表示,自己之所以在2014年5月将慕山丽璟宾馆转让,是在明确了能够还建公租房的情况下,及为筹措还建公租房资金,而不是为了非法牟利。该被转让的宾馆资产,两证一书的附图中均载明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即便产权发生了转让,相关国有公租屋的权益仍然登记在册。
姜沣庭还强调,自己的还建全过程都得到县政府、县住建局、保房办在内的多个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而非他们在出具的虚假证词里所说的“不知情”。
2014年9月25日,祁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祁连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建设祁连县飞羽公寓综合楼项目的核准批复》,对飞羽公司建设祁连县飞羽公寓综合楼(还建)项目做出立项批准,认为其符合新城区总体规划。从2014年至2018年,该项目从立项,到设计、建设、施工、验收及检测等全部环节全部完成,达到工程交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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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保房办接收前,以公租房名义所做的消防设计验收
2018年7月10日,在住建局下属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工作人员杜鹃、贾小军以及马德清的共同见证和交接下,祁连县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公室现场办理了84套公租房的移交手续,并签署移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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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的时候,多名证人提供的证言也证实这个过程,及祁连县保房办通过抓阄的方式,将这批还建的公租房中的36套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剩余部分闲置及待分配。
诸多在案证据显示,在本案立案之前,姜沣庭已按照住建局要求,完成公租房整改工作,并向相关部门正式移交。以及,还建的公租房项目已达到验收标准,完全满足居住条件。
姜沣庭回忆,在这一阶段,只剩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并对之前转让公租房应收的租金进行补偿,以及两个项目的价格进行评估,多退少补后,项目就可以走完还建程序。
姜沣庭认为,他们还建的做法,与引发风波的永固公司“公租房”被转让事件并无太大差别,经海北州方面同意,永固公司将投资款及租金交到州财政局,祁连县政府将永固公租房项目调至门源县建设,州财政局将投资款拨付至门源并建设完工,这一整改做到了专款专用,账实相符。
但在飞羽公司项目的整改中,为了将姜沣庭、马生财等人定罪,为了证明将这些公职人员以“贪污”留置、刑拘并无问题——损失就是必须的。
为了将几人入罪,相关法院则强行认为,还建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决定,而已经移交给保房办的小区,则被认为姜沣庭个人“涉案”财产,2021年执行拍卖(门源县法院[2021]青2221执16号),2022年12月9日,499.8万元追回缴国库,已经拿到钥匙的公租房申请人被逐出。
但即使如此,法院依然认为,这个还建过程并未获得政府批准,而是他们的擅自决定,除将马生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将姜沣庭、闫林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
而事实是,为了将马生财等人入罪,办案机关不惜牺牲国有公租房资产,将已经被祁连县保障房办公室接受(等待核算)的房产作为“犯罪所得”拍卖,造成原本已经登记在册的国有公租房实物流失。
已经还建的公租房,则被法院认定为姜沣庭个人财产。
2021年,门源县法院启动执行程序,于2022年12月9日以499.8万元的价格将其拍卖。已拿到钥匙并入住的部分公租房申请人,则被强行逐出。
而祁连县政府的多份文件中显示,曾经被姜沣庭以宾馆名义转让了的84套公租房,产权依然还归国家资产,但却已经不但和“本案无关”,也和需要住进公租房的群众无关。
原本由中央财政投入的专项款499.8万元,成为了地方政府罚没收入,并很快被消耗殆尽,账面上的84套资产似乎仍在——至少在上报上级的文书清单还在,但无论是原来的宾馆公租房,还是现在的飞羽小区,却都已经和仍然需要房子的县城居民们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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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冤者:真正转卖国有公租房的是谁
当判决书撞上会计账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机关的固定资产账目并非简单的“记账”,而是资产法律状态的官方登记与确认。一项资产被登记入账,意味着国家对其所有权在法律和行政意义的正式宣告。账目未核销等于所有权未消灭:固定资产的核销需经过严格的评估、审批、处置等法定程序。只要账目未依法核销,该资产在法律上就依然属于国家所有,这是行政法上的确定性状态。任何权力(包括司法权)企图“消灭”一项国有资产,不仅要在法律文书上“宣判”,还必须完成行政系统内法定的“销账”手续。
如果司法判决可以轻易“覆盖”或“否定”法定财务账目,意味着整个国家治理的数据基石被抽空,预算、审计、人大监督都将失去可信依据,陷入“数字迷宫”。
法院通过“将追缴违法所得款定义为收回投资”的判决,试图在逻辑层面完成资产核销,绕过行政法定的核销程序。如果这种做法被默许,等于司法权可以单方面改写行政管理的“资产负债表”为国家资产的“账实双灭”和“监守自盗”开辟一条危险的“司法通道”。
财务账目是更高的“法律事实”: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依法建立的财务账目所记载的资产状态,是比单一司法判决更基础、更客观的法律事实。它是所有公权力行为(包括司法)必须尊重和面对的初始条件。
司法宣示不能自动实现资产核销:司法判决可以判定责任、追缴违法所得款项,但无法替代行政系统对国有资产进行法定处置和账务核销的程序。后者是独立的、刚性的行政法律行为。
为了少数领导的面子,少数人强行将只是违纪的姜沣庭、闫林等人入罪(马占良被以“贪污”刑拘十天后双开),又把正常履职的马生财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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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这一番办理,“公租房的这个项目专项资金没有了,公租房没有了。国家的收益也没有了,群众收益也没有了,这就是问题的核心。”更奇葩的是这样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多名信访人长期反映举报,问题线索纪检委不受理,国有资产政府不管理,司法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检察院不处理。尤其是对中央巡视组转办的问题线索不整改,不公开。
但是,我们坚信,在反腐败纵深推进的新时代,公共财产理应不可侵犯,国家的惠民政策定能让住房困难群众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人民群众会牢记于心。
因此,我们将持续关注,跟踪报道中央下拨的499.8万元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落实情况;84套飞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整改落实情况;58.3229万元租金(从2018年至今大概是106万元)应收尽收的收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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