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不予处罚 / 撤案情形(案件办理中直接终止或不处罚)
符合以下情形,公安机关应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相当于 “撤案”:
- 违法事实不成立:如仅有本人陈述无其他证据(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印证;未达成嫖娼合意(如仅议价未谈妥、误转款项);未着手实施(仅表达意图,未前往约定地点、未支付嫖资),不符合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认定要件。
- 未达责任年龄 / 无责任能力:不满 14 周岁的人不予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不予处罚。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如主动中止且未造成危害(已联系但途中主动放弃并告知对方);被胁迫、诱骗参与且无主观故意(如诈骗团伙诱导联系后未实施核心行为)。
- 超过追究时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 6 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不再处罚。
- 符合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节: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主动投案如实陈述、有立功表现等,结合未遂情节,可不予处罚今日头条。
处罚决定已作出,存在以下情形可依法撤销:
- 事实认定错误:如将餐饮 / 借款等资金往来误判为嫖资;将预备行为认定为着手实施;证据不足或证据链断裂(如关键证据系非法取得被排除)。
- 法律适用错误:如对不构成嫖娼未遂的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78 条处罚;对应不予处罚的情形错误给予处罚。
- 程序严重违法:如未依法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未听取陈述申辩;未依法回避;询问未成年人时无合适成年人在场等,导致处罚决定违法。
- 裁量明显不当:如对情节较轻的未遂行为,作出 10 日以上拘留并 5000 元罚款的顶格处罚,违背过罚相当原则。
- 证据审查:重点核查 “合意 + 着手 + 证据闭环” 三要素,缺一不可。
- 程序维权: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 6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或变更。
- 主动救济:主动提交证据(聊天记录、转账说明、中止行为证明等),争取在调查阶段直接认定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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