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如果借款人突然去世, 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笔者前段时间就遇到过这样一则案件:
案件详情
被告沈某于2021年7月至8月期间多次向原告赵某借款累计374000 元。 2021年9月15日沈某归还了20000 元。 2021年9月19日, 沈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4000元。2021年9月23日, 沈 某在家中去世。原告为追偿借款,将被告的继承人起诉至法院, 要求沈某的4名继承人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四被告分别为沈某的配偶薛某,沈某之子沈小某,沈某的母亲张某,沈某的父亲沈大某。庭审中,薛某、沈小某辩称 沈某痴迷于赌博,欠下巨额债务, 案涉借款是沈某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表示被告放弃继承 沈某的遗产。张某、沈大某未出庭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与赵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其中二被告虽然对案涉借款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 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现债务人 沈某已经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张某、沈大某未表示放弃继承沈 某遗产的权利,故张某、沈某应在其继承沈某的遗产范围内 偿还沈某欠付原告赵某的相关债务。 诉讼中,薛某、沈小某明 确表示放弃对沈某全部遗产的继承,原告亦对薛某、沈小某放弃 遗产亦表示认可,故薛某、沈小某不应就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张某、沈大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 沈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 3540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 被执行人张某、沈某书面承诺放弃对被继承人沈某全部遗产的继承。法院依法对被继承人沈某名下的一栋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扣除相应税费后将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赵某。
案件分析
根据借款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去世,因其家人不当然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故出借人的债务有可能不能得到全部清偿。在现实情况下,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一:借款人去世了,其家人作为继承人继承了遗产。那么,继承人则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情况二:无遗产可供继承或者家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此情形下,作为出借人而言,一旦借款人去世,其继承人面对陌生的债务,很可能以不知情、债务已归还等理由消极应对。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出借人则需要查明所有继承人,这无疑增加了诉讼难度。
针对以上法律困境, 出借人 该如何防患 于未然?
1.及时主张债权或按约履行债务。
出借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及时向借款人催讨借款,并尽可能留存催讨凭证,以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由此丧失胜诉权。 如知晓借款人死亡,应尽早持借条等债权凭证向借款人的继承人主张债权。 如果借款人的遗产尚未分割,可以和其继承人协商先以遗产偿还债务、然后再行继承; 如果其遗产已经被分割继承,可以要求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协商不成的,及时向法院起诉,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或扣押相应财产。
2.明确约定借款事项。
涉及自然人的民间借贷,一定要出具借条等书面借款凭证,并在借条上写明借贷双方的姓名等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借款的金额、时间、用途、借款利息、还款时间和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等。这样一旦日后发生争议,更有利于法院对借款事实的认定。
3.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出借人应综合评估借款人偿还能力,要求其以名下房产或车辆提供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这样在拍卖上述财产时将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及亲友签字进行担保,明确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者由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提高债务偿还可能。
4.保留出借及还款凭证。
如今电子支付已被广泛应用,出借及还款应尽可能地选择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手段,使支付留痕、查找便利。借款人如通过现金还款的,应及时让出借人出具收条或通过短信、微信等电子信息确认收款事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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