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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单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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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24年底,最高检作出“一取消三不再”的决定,即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
这意味着,“案-件比”、不捕率、不诉率、量刑建议采纳率、认罪认罚适用率等多项指标将不再成为考核检察官工作成绩的硬性标准,大量基层检察官将由此“松一口气”。
尤其,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决定对司法实务的影响很大。
以前,在认罪认罚率的考核之下,检察官往往一遍又一遍地提审,做大量工作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凡事皆有利弊。
对于罪轻辩护的案件,检察官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的动力大,往往意味着其在量刑协商环节“从宽”的意愿也大,这对当事人而言是好事。
但对于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有些检察官便会将量刑建议作为筹码以强行适用认罪认罚。
“认就建议缓刑,不认就五年以上”,恐怕大多数当事人只能违心地选择后者,因为最终承担判决结果的是当事人自己,而这往往成为冤假错案的源头之一。
02
现在,随着“认罪认罚适用率”的解绑,情况就不一样了。
检察官不再动辄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而是“挑案子”适用。
案子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阅卷之后,要么认为当事人无罪,要么认为当事人有罪。
如果检察官认为无罪,一般直接予以法定不起诉(无犯罪事实),或在两次补充侦查后予以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或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在当事人签署具结书后予以酌定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实务中,大多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往往表明主办检察官是倾向于当事人有罪的。
此时,通常只有一类案件,检察官希望当事人签认罪认罚:
即在案证据和诉讼程序方面存在很大问题,同时检察官又认为构罪,想诉到法院。
这个时候,一旦能劝服当事人认罪认罚,指控构罪的证明标准就大大降低,有罪供述加上一些其他证据就可以起诉了,等案子到了法院,无论什么判决结果,有了这份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官都没什么责任。
03
反过来,哪些案件,检察官是不想谈认罪认罚的?
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认或不认罪,都不影响有罪判决的。
此时,检察官认为定罪没问题,不会办出错案,就不会像以前那样反复劝说当事人,顶多在提审时问一下,即便当事人的态度不明朗,也不会等很久,直接就诉到法院了。
二是当事人坚持无罪的,这等于是没有认罪态度,那就没必要启动认罪认罚了,先起诉到法院再说。
毕竟,认罪认罚程序,是否启动、什么时候启动、是否从宽、从宽幅度多少,检察官是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
三是可能判处五年或十年以上刑罚,且当事人的口供又是关键定案依据的,如虚开税额500万以上,或洗钱数额500万以上,或非法换汇数额2500万以上。
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是否有非法营利目的、是否明知是赃款、是否有骗抵国家税款目的,在案其他证据不充分,难以推定其主观故意,必须拿到其有罪供述才能定罪。此时,当事人的口供就是关键证据。
但是,口供属于言词证据,是不稳定的,检察官会考虑一个风险:如果认罪认罚时没有谈到理想的量刑建议,虽然也签了具结书,但在开庭时当事人为了搏一把当庭翻供,怎么办?
所以,在没有考核压力的情况下,除非检察官愿意给出让当事人满意的量刑建议,否则不会冒着翻供的风险劝当事人签认罪认罚。倒不如给当事人保留一点希望,等案子移送法院了,法院能判就判,与我无关。
综合来看,只有那些存在证据或程序问题,同时又高度依赖当事人有罪供述的非重刑案件,检察官才有意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和协商量刑。
恰恰是这类案件的不确定性最大,认或不认,签或不签,结果可能是天壤之别。如果事实清楚而现有证据不足,但退侦可能补充到不利证据的,量刑建议能接受的话,就不需要反复纠结了,该签的就签;如果全案事实和证据有重大缺漏,退侦也不一定能支持指控,在量刑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就要慎重考虑是否签署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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